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4月1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6年4月15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7170),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696),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含当日)起计算,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一30日 1.0%
30日(含)一180日 0.5%
18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
2、非直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最低保留余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4月1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其他份
额(如有)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二、释义
59.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其中,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
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持续
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对投资人收取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其中,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
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持续
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
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
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
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不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
续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
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
并返还给投资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
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
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都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人。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 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
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六、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确保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
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
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具体收取/返还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人。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
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
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划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年度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
期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划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任一类基金份额
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分
配收益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6.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该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该类基金份额当期收益分配;
十七、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后的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
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后的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7.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二十、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
人。
附件2:《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
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 基金托管
人的受托职责
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
人职责: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
人职责:
5. 确保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四、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九、基金申购、
赎回与分红安
排
(三)赎回资金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3日
10: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
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7日 10:30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TA专用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
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
理。
(三)赎回资金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3日
10: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
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7日内 10:30上午划往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划
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
处理。
十、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
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
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十、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
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十、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划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年度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
期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划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任一类基金份额
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可分
配收益的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6.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该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该类基金份额当期收益分配;
十一、 基金收
益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 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二、 基金信
息披露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 基金费
用和税收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三、 基金费
用和税收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基金费
用和税收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具体收取/返还方式: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人。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
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因涉及相关数据,应付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和复核工
作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信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结
果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
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十三、 基金费
用和税收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后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
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