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7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6
十五、禁止行为............................................................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项............................................................56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如
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
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资产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资产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
供相关数据信息;
(10)资产管理人未接受商业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
程序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托管人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
及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
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
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
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
股票、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
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
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
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5)、(8)-(13)、(16)、
(19)-(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
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
(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
定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需)。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9.托管人因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执行对托管账户
或管理人在托管人开立的其他账户内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不视为托管人对
本合同的违反,托管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申请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具体名称以实际开
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
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不可通兑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基金托管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
规定,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6.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
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
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
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
7.基金管理人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
相关规定,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备案通过后,根据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需在存款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原则上应
与托管账户或产品名称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
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
并将本基金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
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
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
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托管网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
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
日期生效。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及时将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
新授权文件以托管网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新的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新的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且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文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
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文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
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签署划款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签署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划款指令以托管网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对于非电子指令发送的指令需要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
于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划款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
拨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对于需要管理人通知的指令类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
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
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
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托管人未尽托管义务除外。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
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2点。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
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电子渠道查询指令执行结果。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签
署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签署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中必要信息缺失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修改、撤销或停止执行已经发
送的划款指令,应先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联系。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基金管理
人应重新发送修改划款指令或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或“作废”字
样并由划款指令签署人员签名,基金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划款指令后,
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执行原划款指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
说明。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
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
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
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通知书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
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收到的划款指令文件。当两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文件为准。
(九)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出拟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购买开放式基金,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划出托管账户、且不在基金托管人保管范围内的资金不承担责
任,但是基于基金托管人勤勉尽责,现提示上述交易方式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基金资产被挪用的风险。
(1)认(申)购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
式基金,基金托管人需根据划款指令将认(申)购资金划入第三方销售平台设立
的收款账户,存在第三方销售平台未将认(申)购资金及时或全额划付至基金管
理公司销售账户的风险。
(2)基金赎回(现金分红)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提交
基金赎回(现金分红)回款银行账户信息,如第三方销售平台擅自变更回款银行
账户信息,存在赎回(分红)资金未能及时全额划付至托管账户的风险。
2.超出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风险。如认(申)购基金的基金资
产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可能出现基金资产投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情形。因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及第三方销售平台提供的数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将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
3.难以核对认(申)购的基金份额。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基金,存在
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因
实际认(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受限于第三方销售平台的提供的数据,在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时无法保证准确性,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
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综上,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式基金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
举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将资金从托管户划往该第三方销
售平台账户,对之后的资金动向不承担责任;对投资标的赎回(分红)后是否
划回托管户不承担责任。请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是否对托管产品采用第三方销
售平台途径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模式,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基金采用第三方
销售平台途径购买开放式基金及存在的风险。如基金管理人经审慎衡量确定同
意将基金资产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对第三方
销售平台资质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所选择的第三方销售平台,并在开户阶段
明确告知基金托管人,后续在基金资产达到第三方销售平台收款账户后一定时
间内直接向被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询证,取得购买基金的份额确认文件。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因第三方销售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而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纠纷或
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在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内,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
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
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应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出。
因基金管理人未预留或未及时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导致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管理人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
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
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
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港股通交易清算(如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
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
人通过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
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
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向
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1)交易资金
基金托管人于港股通交易日(T日),根据中国结算计算的资金清算数据,
分别用以计算托管资产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托管资产当日交易清算结果。基
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 T日)下一工作日(T+1日)9:30前托
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
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T+1日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
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T+3日返还应收资金。
2)风控、红利/公司收购、证券组合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9:3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于T+1日上午9:30扣收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14:00前返还基金管理人的净
应收资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3)延迟交收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
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托管
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4)违约处置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
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
金管理人应将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
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中国结算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自行扣划,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
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
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
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5)风险管理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港股通业务上线的首三个交易日,因证券尚未完成
交收或处于交收冻结状态,不能作为担保证券减免相应的风控资金,因此资产托
管产品需缴纳的风控资金金额可能较大。请基金管理人做好资金头寸安排,确保
按时完成资金交收义务。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应当以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公告的价格为准。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交易日历优化日交易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计算并足额
准备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应提前到账资金,并于交易当日16:30前通过本协议约
定方式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在新
增港股通交易日未完成资金提前到账,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及时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往基
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及时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及时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债券回购(如有)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业务规则,知悉并配合落实中国结算制
定的各项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融资回购到期违约为由,拒绝基金托管人向中国结算
承担相关交收责任。
3.当基金管理人融资回购到期违约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国结算制定的
业务规则,向中国结算申报处置质押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净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原则、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参与
和退出价格的重要基础。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4.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
款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
确定其公允价值;
(8)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
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估值。
(9)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ETF,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可以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可靠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主要
使用第三方数据进行会计核算。对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所提供数据且无法从其他渠
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各方均认可该等数据来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届时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度
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的复核;《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及其他基金托管人可获取的信息,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时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说明基金
托管人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依据自身能够获得的数据和
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时
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说明基金托管人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对于需要基金托管人登载在规定网站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注明披露时间,以便基金托管人可与基
金管理人同步进行信息披露。如有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进行同步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账户开户费用、证券、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
相关纳税品种和相关计算方式。产品成立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参数方案,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对相关增值税方案进行
复核。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
为准。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
供信息有误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二十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
相关机构有签署相关业务协议的,从其规定。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易方达如意安悦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