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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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3
十五、禁止行为.....................................................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十七、违约责任.....................................................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2
二十、其他事项.....................................................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3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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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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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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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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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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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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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应划付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间。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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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
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但基金托管人存在
过错的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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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
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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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形
式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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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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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
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代理办理开户、销户、变更等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业务,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
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托管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开
通托管网银账户查询功能。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因场内投
资需要,为本基金开立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
供所需资料等。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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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托管人负责开立三方存管账户,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
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并授权基金托管
人选择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产品三方存管账户,办理相关银期转账
业务。
(八)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基金托管人
印鉴。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协议涉
及托管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
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基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有权对上述定期存款投资进行查询查复,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行予以
配合。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
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
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
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延误、丢失、损毁等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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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或电子邮
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加盖
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
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
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或托管
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
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等。纸质指令包括管理人通过传真、邮件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有效时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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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
2、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未载明生效时间
的,以落款时间为授权通知书生效时间。但授权通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
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到账日
期、金额、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要的信息,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
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
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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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通过托管网银或电子直联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对于采
用托管网银发送指令的,管理人应签署《“青银托管”机构服务平台申请表》(以
实际名称为准),并应遵守上述指令发送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原则上应给托管
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对于要求当
天到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
力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对不属于有效
指令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核查。基金
管理人更正指令后,托管人再次收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有效指令收到时间。因基金
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邮箱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
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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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
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
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划款指令授权书及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或
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
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
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
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对于需要撤销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告知,在支付截止时
间前将书面撤销文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无误,如因基
金管理人书面申请发送不及时,导致指令未被撤销而正常划付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等情形。指令送达后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指令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将
指令作废;如果托管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该指令已
生效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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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
认后方能执行。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
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
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规
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对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于划款前将新
的授权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原授权通知同时废止。但授权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的时间。新的授权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
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专用邮
箱,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
金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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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规
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托管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或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
充资料、未能及时纠正错误指令、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等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已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本基金所产生的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按期计提的基金费用,管理人可签
署自动付费协议,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
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
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
机构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协议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
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指令超时发送、资金透支、指令信息有误等重大过
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成交单及时传递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免除发送成交单的
情形除外。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原则上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15:00之后
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成功。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
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
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本基金在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
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
致本基金在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
失,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成交单免审授权书》
后,无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交单,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勾单。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
构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资金、证券和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对基金财产的证券和期货账目
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数据的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本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八)申购、赎回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
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0:00之前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
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九)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T日日终向基金管理人发送T日基金财产投资交易清算后的
《资金调节表》,管理人进行资金余额的确认。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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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9)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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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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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登记机构、
存款银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
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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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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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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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
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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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经履行适当程序,可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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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
4、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的信
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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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按规定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按规定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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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适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
的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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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出
具的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金划
拨指令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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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进
行资金支付,如需自动付费,可提前与托管人签署自动付费授权书(以实际名称
为准)。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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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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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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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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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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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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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市场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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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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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基金管理人持一份,基金托管人持一份,上报监管
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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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