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6年4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868号
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
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
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
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
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
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
变化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对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
可投资于公募REITs,可能面临基金价格波动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流动
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等,
具体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8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0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及《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福益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后者或简称“代销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
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代
销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
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设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金泽先生,董事长,法学博士,国际金融博士后。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消费者权益
保护办公室)副总经理(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筹备组负责人;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民银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部负责
人。
严格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中金资本运营有限
公司执行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运作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Krane Funds Advisors LLC董事
等。
缪延亮先生,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学家;国家外汇
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策略分析师、资深董事总经理。
华海玥女士,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融资融券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
兼任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
室执行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执行负责人、董事总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海外)有限公司董事。
宗喆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行、总行经理、高级经理、副处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原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
海分公司负责人。
李耀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和副总裁、
全球资本市场部副总裁和执行董事,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不动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庞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一
分校教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法规局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生产司、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处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李玉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公室副处长、处长,市场开发部处长、副总经理,法律
部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合规负责人、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和泰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卢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
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银金融资产
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宗喆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李耀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赖小鹏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二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及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金融工程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席晓峰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
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督察长、副总经理,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阳峰先生,理学硕士。历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投资经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指数部基
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22年1月14日至今担任中金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14日至今担任中金中证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13日至今担任中金中证
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0日至今担任中金中证
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4日至今担任中金北证50
成份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12日至今担任中
金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4月8日至今担任中金
睿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9月15日
担任中金金序量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4日至2023
年2月8日担任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2日担任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5日至2026年4月17日担任中金中证
500ESG基准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雯雯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信用评
估部研究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21年1月25日至今担任中金金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1月5日至今
担任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9日至今担任中金金
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中金金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30日至今担任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6年1月14日至今担任中金恒嘉稳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28日担任中金衡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1月
28日担任中金新元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
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担任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月25日至2026年2月27日担任中金浙金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宗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历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
于质冰先生,工程管理硕士。历任北京南车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工程
师;中钢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中钢鑫融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投
资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权益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基金经理。
王阳峰先生,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
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
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6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27万亿元。2026年
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61.6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
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
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
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
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
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张先生2024年8月
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
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孟先生2025年9月
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
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
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
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33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
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
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
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
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
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
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
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
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
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
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
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联系人:直销客服组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王思晓
联系人:左艳霞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6年4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6]868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代销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继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收取前端认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0份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间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30%)=199,401.79元
认购费用=200,000-199,401.79=598.21元
认购份额=(199,401.79+15)/1.00=199,416.7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9,416.79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
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
总份额限制等,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份额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按基
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投资者类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个人投资者 T 1.50%
T≥7日 0.00%
机构投资者 T 1.50%
7日≤T 1.00%
T≥30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的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60=378,787.88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8,787.88份A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30%,该投资人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30%)=398,803.59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803.59=1,196.41元
申购份额=398,803.59/1.0560=377,654.91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7,654.9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4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380,228.1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380,228.14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该笔赎回确认
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是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0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12,375.00元
即: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是
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00元。
例:某个人投资者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400元,该笔赎回确认应返
还的销售服务费是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400=12,400.00元
赎回费用=12,4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400.00-0+0=12,400.00元
即: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400元,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是
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
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
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含25%)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
括全市场公开募集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
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与可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
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研究,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定债券、权益、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
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
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
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
的久期,力争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力争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中,其经国内依法成立
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须在AA+及以上,评级机
构为中债资信评级除外,前述品种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则参
考担保方评级(若有)或主体评级。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
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50%。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
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1)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力争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定性方法通过“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研究方法挖掘基本面优
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定量方法基于公司的基本面信息和交
易类数据,综合盈利能力、成长空间、市场估值、价格动量等多维度表现来衡量
股票投资价值,优选投资价值较高的股票。基于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的收益预测,
权衡组合潜在风险,构建收益风险特征符合资产配置需要的股票投资组合。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A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香港与内地股票市场
存在的制度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潜在影响;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3)
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五)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投资
过程将结合账户内债券潜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情况综合考量进行组合配置,通
过购买对应信用衍生品全部或部分覆盖配置相应债券的信用风险。
(六)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
债期货交易。
(七)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股票型ETF、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基金投资策略致力于选择能够较好满足资产配置需要和具备超额收益潜力
的基金,通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
基金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基金投资等。具体为:
(1)定量评估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在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方向中,通过评估产品规模、
费率、流动性、跟踪误差等因素选取较优基金进行配置。对于主动管理型产品,
在对基金经理进行有效风格识别的前提下,优选具备长期可持续超额收益能力的
产品进行配置。
(2)定性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尽职调查对基金产品进行定性评估,作为对于定量分析的补充。
尽职调查的重点包括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和理念,分析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和
适用性等。
(3)基金投资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选取投资标的,
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流动性及
估值水平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底层资产运营情况和定量研发配置类策略相结合
的方式优选公募REITs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与可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
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
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
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
内调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10)、(13)、(14)、(17)、(19)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2%+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A股股票、港股通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
港股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与可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
资产的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
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
为82%与13%,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
权重分别设置为10%与3%;另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基准,
权重设置为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国内外
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研究,形成
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权益、现金等各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
1)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
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
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
以外的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
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2)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
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
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A股股票
和港股通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
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
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
本,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股票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
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指
数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https://yield.chinabond.com.cn。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3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csindex.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
8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
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
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
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等)、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
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
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
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
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汇率变化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品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1、基金估值方法
(1)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
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
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据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期
限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
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收
取的销售服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
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
相应措施,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
有关信息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也可参与股票、公募基
金等资产的投资,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在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基金
净值发生波动。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市场和各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期
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
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
失。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实施期货业务
风险控制,对期货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4)流动性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
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
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5)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但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故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共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
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7)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
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8)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
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
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
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
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
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
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
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
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
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
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
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
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
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
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
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基金投资的不动产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
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
值折溢价的风险。
7)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9)投资信用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
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
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
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
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10)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
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
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
变化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对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
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或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
以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
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
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1。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T+2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
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
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募集注册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基
金托管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包括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或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
以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
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全市场公开募集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
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与可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
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与可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
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
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
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
内调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10)、(13)、(14)、(17)、(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
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
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协议中涉及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管理人和
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1、基金估值方法
(1)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
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
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根据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13、15、16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按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或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
以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
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定的
最低期限。

中金福益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