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25〕278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转型或清盘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
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份券剩余期限:0年-5年(包含5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
值推荐方向选取。
(5)成份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
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份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
同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成份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网址:
https://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2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
金额可能与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
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侧袋机制.........................................................6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115
一、绪言
《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汇泉中债0-5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泉中债0-5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
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汇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标的指数: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
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59、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
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达
到或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孟朝霞
成立时间:2020年06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0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46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10-81925200
联系人:杜莹莹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杨宇 5530 52.83%
2 梁永强 3100 29.61%
3 孟朝霞 210 2.01%
4 柴玏 158 1.51%
5 北京溪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68%
6 上海澹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68%
7 上海沛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0 4.68%
合计 10468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朝霞女士:董事长,硕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梁永强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陈洪斌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博士后。曾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
部、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行政负
责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兼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
经理,鹏扬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总经理助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经济学家。
魏天慧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江生忠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南开大学金融系室主任、保险系系主任,
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农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保
险学会保险教育分会主任委员,兼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陈国汪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机构
监管部和农村银行部处长等职务,现任北京日新普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产城融合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农村金融》杂志学
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保险报》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海南农村商业银行金
融政策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武曌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汇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孟朝霞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柴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区
域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高级机构客户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汇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强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合规、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民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建)筹备组成员、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与法律事务部高
级法务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磊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信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汪雨晨女士:哥伦比亚大学企业风险管理硕士,曾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收研究员,现任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
今,任汇泉安阳纯债基金经理;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今,任汇泉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基金经理;自2025年6月25日起至今,任汇泉安瑞
回报债券基金经理;自2025年9月1日至今,任汇泉安盈回报债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兼基金
经理刘源女士,基金经理梁永强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兼基金经理杨宇先生、量
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沈鑫先生。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首席固收投资官孙海忠先生,首席量
化投资官兼基金经理杨宇先生,交易部总监杨愫然女士、基金经理汪雨晨女士、
信用研究员刘钦女士。
6、本公司董事长孟朝霞女士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杨宇先生为夫妻关
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公司内部控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内
部控制大纲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资产估值管理办法、基金资金管理规
则、基金销售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风险类
型和管控措施、风险管理工作体系等部分组成。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
资风控阈值管理办法、压力测试管理办法、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职责、保密制度、员工手册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工作办法、信息监控管理办法、离任审计及审查
管理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年底启动市场化改革,2019年底剥离不良资产、引进战
略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剥离不良、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步走改革重
组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
险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1112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
国有股权占比约为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7.30%,形
成了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
三大股东。
截至2025年末,全行总资产16104.13亿元,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
效益稳步提升。在全国设有365余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及
沿长江、黄河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59家。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公司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5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
资本排名,恒丰银行位居118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
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等荣誉称
号。
恒丰银行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者
同行、为奋斗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银行、
数字化敏捷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28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致力
于打造“恒心恒业,术智同享,不负所托”资产托管业务“恒享托”品牌,强化
受托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
金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
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
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孟朝霞
传真:010-81925299
电话:010-81925251
公司网站:www.spring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孟朝霞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1-5252、010-81925252
传真:010-81925299
联系人:李光普
电话:010-8192525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崔泽宇
联系人:崔泽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5年12月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782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
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
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500万元≤M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
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
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30%÷(1+0.30%)=29.9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29.91=9,970.09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75.09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1,000)÷1.00=5,000,000.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5,0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
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
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
规模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20%,也不得有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等条款中将调整与ETF联接基
金相关的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本
基金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进行转型或终止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连同该笔赎回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
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2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500万元≤M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及C类
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个人投资者) 赎回费率 (机构投资者)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日 1.50% 1.50% 100%
7日≤T<30日 0.00% 1.00% 100%
T≥30日 0.00% 0.0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
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0.30%÷(1+0.30%)=149.55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49.55=49,850.4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00=47,476.62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476.62份A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6,00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1,000-1000=6,000,000元
申购份额=6,000,000÷1.2000=5,000,000.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6,00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5,000,000.00份A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天,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对于投资者持有C类基金份额赎回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的,需返还的销售
服务费将随赎回款一并支付投资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
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采取相应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0-5年
(包含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综合考虑指数成份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成份券交易特性及
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
他证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流动性为约束
条件,按照与被替代成份券久期相近、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
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成份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
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
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
0-5年(包含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5年以内(包含5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通过指数化投
资,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5年政策
性金融债全价(总值)指数,相应选取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总值)指
数收益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总值)指数的基
准要素权重设置为95%;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同时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5%。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
制发布,指数代码为CBA273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bond.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总
值)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
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
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
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
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格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
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月可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
金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
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的数据,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划付给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等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
费。
2、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当投资人购买基金产
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和本部分的风险揭示,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
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做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
(开放式基金为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
或投资人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三)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
承诺或保证。
(五)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许可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
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springsfund.com进行了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
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还
将采用多种方法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6)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发行体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
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
的交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
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
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
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
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
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资产大部分为债券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
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
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详见下文“(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
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标的指数许可方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者该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更权威的、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如前述标的指数调整导致投资范围等发生实质
变更,则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
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
生偏离;
(2)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在投资中未必
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4)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交易市场
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
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自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
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基金可能面临因成
份券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从而带来损失的风险。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风险
(1)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
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2)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
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3)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
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
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4)转型或清盘的风险。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
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清盘。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
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须提前公告。投资者还有可
能面临基金转型的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九)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过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
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
式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6层
邮政编码:100044
法定代表人:孟朝霞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46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电话:021-63890656
传真:021-63890708
联系人:孙夏楠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恒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04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0-5年
(包含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
0-5年(包含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
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开通网银查询或者咨询基金托
管人资金是否到账,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
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
印章。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
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
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存款
行对所开立的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
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
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
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合理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客户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形式的信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
基金净值等信息。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定制此项服务。
(二)客户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收到邮件咨询后的48
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s@springsfund.com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
态查询等内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001-5252、010-81925252
网址:www.springsfund.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但应以
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9日

汇泉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