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6-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项.........................................................................................................................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9
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前海开源中证金
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7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达
成立时间:2001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14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1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0377.340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
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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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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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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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本基金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17)、(18)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9)、(10)、(14)、(17)、(18)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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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在基金托管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仍然违反上述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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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定期和不定期地更新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
交易对手进行事前监控。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
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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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监督义务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投资指
令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
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若基金管理人未在合理
期限内补充、整改以及说明的,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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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
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
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应收资金到账、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录音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下一工作日前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直接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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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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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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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到账日通知基金托管人查询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反馈到账情况,若没
有到账,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
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
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
(也可称为“托管资金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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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
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
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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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险
箱,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印件或扫描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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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章或签名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
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划款时间、划款金额、收付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
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若为电子指令的依据相关协议约定。
本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
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通过取消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发送的授权书等方式
约定豁免逐笔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的发送。如未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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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要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为基金托管人留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对于要求当天
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
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以及当日
内进行场内交收的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
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上午12: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
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
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
担相应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若要求撤销已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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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书面说明后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生效。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对因执行原指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暂缓执行指令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提前1
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
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
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被改变或被终止授权的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基金托管
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录音电
话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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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
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
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
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
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
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
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
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及其它材料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账户事宜。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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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
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
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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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
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划款指令相同,或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进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按
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反馈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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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各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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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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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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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
息披露、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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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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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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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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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扫描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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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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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
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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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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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
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者虽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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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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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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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
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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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地及
签订日。
(本页为《前海开源中证金融科技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