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2026-08-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ETF-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6年4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98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
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若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ETF(以下
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联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
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
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港股市场证券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港股通ETF会面临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
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的价格较大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业务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
的范围调整等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
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
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
险、流动性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暂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风险,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
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股票,可能面临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相比A股其他
板块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转换转出申
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转换
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
转换转出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4
第一部分绪言
《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多元配置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以及其他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
回、转换转出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每份转
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月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
日。若前述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即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
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
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
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
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证券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
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
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宏利新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睿智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驱动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高端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悦利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中证A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领航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嘉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盛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稳健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内的八十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
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
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
表。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
至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
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
资(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Gianni Fiacco先生,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持有商学学士学位,
2000年9月至2005年9月在加拿大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经理,2005年加
入加拿大宏利金融,2013年加入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历任亚洲区办
公室主任、副总裁、财富及资产管理新兴市场主管,自2024年10月起担任亚洲
区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南亚负责人,自2025年10月起进一步扩大职责,至今担
任南亚及附属财富业务主管,负责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及越南的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
MurrayCollis先生,董事,持有哈佛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可持续发展方向拓
展研究)、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商学学士及经济学荣誉学士学位,并拥有认证
金融技术分析师(CFTe)资格。现任宏利投资管理亚洲固定收益业务资深董事总
经理兼主管,同时担任泛亚固定收益策略的首席投资经理。加入宏利投资管理前,
曾任Standish Mellon资产管理新加坡公司亚洲固定收益主管兼首席执行官,此
前在首源投资公司任职16年,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及亚洲固定收益主管。
DINGWEN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
加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
宏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
资(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2026年6月10
日起代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明女士,独立董事,持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宽带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上述公司多个董事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
香港交易所慈善基金有限公司、LGT Capital Partners Group Holding Ltd董事。
2015年至2020年出任怡和太平洋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此前曾任私募股权公司莱
恩资本及方源资本的高级顾问。曾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i Group Plc担任多
个职位,其后于2008年成为合伙人兼中国区联席主管。于职业生涯早期,曾于
多家私募基金及投资银行任职,包括J.H.Whitney、英特尔资本、信孚银行及所
罗门兄弟。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士、芝
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
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西敏证券亚洲运输研究主管,里
昂信贷国际资产管理高级分析师及研究主管,康联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
金经理。现任The Blue Circle Pte.Ltd及The MekongClub Limited董事。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材料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
游部经理,1994年9月至2001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
10月至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
月任荷兰银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
辉国际上海合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
表,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
月至2021年6月任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
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
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会情况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INGWEN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
人,2026年6月10日起代任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
易员。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
收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23年9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年7月至2012年
2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个人金融业务部理财业务处副处
长。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产品
官兼总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
司,历任总裁。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营销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任职于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2025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华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2007年7月至2010年2月
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职于上海吉贝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25年1月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等职务。2025年2月加入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张晓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13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
融工程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组合部研究员、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助理、资
产配置部副总经理,现任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日至今
担任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年3月2日至今担
任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6月12日至今担任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担任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
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6年1月1日起继
续担任转型后的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
日至今担任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5年12月18日至今担任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备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13年证券投资管理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业务总监兼研究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孟杰、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李坤元、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张晓龙、投
资专业副总监兼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刘晓晨、公司副总经理刁羽、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孙甜、多元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戴骏、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缪婧
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余
罗畅、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孙甜、戴骏、缪婧倩、蔡熠阳、余罗畅、李
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孟杰、李坤元、张晓龙、刘晓晨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根据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决定,由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组织各业务部门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
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6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577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一)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
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
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
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
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
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
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
题。
(四)内部控制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
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
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
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
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五)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
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
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
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
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六)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
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
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
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s://www.manulife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6】985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内
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及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转换转出。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
后的对应日。若该月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前述到期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名
录)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即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
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
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50%)=99,502.49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502.49+100)/1.00=99,602.4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
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
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602.49份。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九、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内
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及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转换转出。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
后的对应日。若该月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前述到期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后的对应日,含
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如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
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客户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基金份额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N,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N<180天 0.50% 100%
N≥18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50%)=49,751.2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9,751.24/1.0160=48,967.76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967.76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
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
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
间为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天,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
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
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但基金中基金除
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参与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本
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首先确定各类细分
资产的配置方案,然后基于基金优选结果对各基金进行投资,基金经理将定期及
不定期对组合投资情况进行业绩归因,适时进行仓位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确定拟投资的资产类别。结合我国基金市场的实际存量基金情况及
特征,确定本基金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基金将尽可能优选存量
基金规模大、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资产类别进行配置。然后选取该类资产的代表性
指数或相关数据,作为该类资产表现的替代变量,用于综合分析。
第二步,度量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本基金将通过对过去各类资产历史表现,
结合各类计量模型,对各资产的风险水平进行度量。资产风险水平的度量不限于
各个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下行波动率以及其他因素(如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等)
导致的或有波动率变化等指标。
第三步,基于风险度量结果,确定各类资产的理论配置权重。
第四步,根据各资产的理论配置权重,确定各资产的目标配置权重。结合当
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各资产杠杆工具的种类及数量等)及相关投资限制等,
组合对理论权重进行调整,计算出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限制下各资产的最优配置
权重,即为各资产的目标配置权重。
第五步,本基金对各资产的风险水平进行密切跟踪,结合组合的实际表现,
每个月对组合进行定期调仓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以更好地实现
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均衡。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权重确定、调整周期等各个方面,将严格遵守投资纪律,
尊重策略本身的实际输出结果,使得本资产配置策略能够得到良好实施,投资目
标尽可能得到实现。
2、基金投资策略
(1)ETF投资策略
对于ETF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其跟踪基准以及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
等进行优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
度、日均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以及
回撤等并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
素,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在各个类型基金的筛选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池中的
各类型基金计算其超额收益、绝对收益能力,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能
力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申购赎回特征、整体费率等方面,选择各
个基金类型下的优质基金。
对于指数型基金,将根据组合投资需要,筛选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进行分析。
具有相同跟踪标的指数的基金,将主要根据该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跟踪
误差、信息比率等指标度量该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基金将优选跟踪误差低、超
额收益高以及基金经理稳定的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经理根据实际情况,
对各基金的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基金经理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主要
因子有:各基金在各类风格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的申
赎回情况,基金的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
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效性高的指标构建多因子模型
进行基金优选。基金经理基于量化优选模型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基金进行重
点研究分析,结合自身的研究及调查分析,对上述基金的前瞻性投资价值进行最
终评估。
在满足投资组合相关风险约束的前提下,分散化选取具有超额收益潜质的基
金。使得本基金在享受资产配置方面产生的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投资
优质基金而带来的超额收益,以最大化组合投资收益。
投资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可以使用基金平台的服务。
当其他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4)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沪深交易所内A股股票买卖等投
资。本基金对公司基本面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多方面
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化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公司
治理能力、流动性、动量等因素,采用数量化风险模型对组合进行优化,获取相
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基本面健康、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
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参与债券投资。债券作为债券类投资的
一部分进行资产配置,将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债券供求、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益率和信用风险水平合
理的债券品种。
5、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
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
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
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
进行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其定价受多种
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ETF联接基金除外);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2)、(3)、(7)、(14)、(17)、(19)
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
*10%+中债-国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境内股票指数、香港股票指数、
债券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
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A股权益资产、港股权益资产、债券资
产和流动性管理部分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50%、10%、35%和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资产配置策
略,通过确定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度量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基于风险度量结果,
确定各类资产的理论配置权重及目标配置权重,结合组合的实际表现,对组合进
行定期调仓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以更好地实现各类资产的风险
贡献均衡。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
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
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A500指数和恒生指数作为权益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
中证500指数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
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
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适合作为本基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
素。
恒生指数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格幅动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香港权益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部分将根据
货币政策、市场利率走势、债券供求、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
点选择流动性好的、到期收益率和信用风险水平合理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综合
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
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国债总全
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国债总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
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记账式国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记账式国债整体价
格走势情况的总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51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I,指数具体信息详
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中债-国债总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
数代码为CBA006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A500指数、恒生指数、中债
-国债总全价(总值)指数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
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
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波动率、超额收
益等)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以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
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原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
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
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收益,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1、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的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存款银行、证券经纪商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基金费用不同,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应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
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
换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对于确认为基金财产支付的销售服务
费,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
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且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政策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4、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
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
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
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公募REITs,但基金中基金除外),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中债券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包含现金分红,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基金运作的特别风险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采用不同投资策略、不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而这些基金可能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因素无法达到预期投
资策略收益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内部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
力变化、基金的投资风格变化、运营操作水平、合规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外部
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各投资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化、投资标的的流
动性变化、期货品种的期现基差和跨期价差变化、市场板块或风格的波动以及监
管政策变化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的合理配
置以及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机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
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3)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
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
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
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人除了承担本基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承担投资其他基金
的相关费用,法律法规豁免的费用除外。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估值核算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7)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
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
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此,将承担因特殊运作方式带来的流动性
风险。
2、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最短持有期,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转入
申请确认日起3个月内不得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此外,当基金净值在运作过程中发生较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
投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内而无法赎回;此外,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
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业务或延期办理赎回。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
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程
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信
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管
处罚的风险。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
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港股通
标的股票。本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
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
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
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a)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b)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c)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d)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香港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港股通ETF跟踪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
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持投资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6、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由于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
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分层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挂牌公司可能股权相对集中、投资者门槛较高,因此市场整体流动性
可能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抵御市场和行业风险
的能力较弱,同时其规模也可能偏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
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
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4)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
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
会被实时退市风险警示。
7、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相比A股其他板块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
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股票的上市标准与A股其他板块存在较大差异,未对企业盈利
水平有强制要求;此外,科创板以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
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可能存在上市后持续无法盈利的情形;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
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
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科创板新股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且可比公司较
少,发行定价难度大,上市后存在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A股其他板块股票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
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可能产生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5)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
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将会造成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6)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
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
风险。
(7)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
更为显着。
(8)其他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
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3)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8、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
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
交易。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
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
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础设施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
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
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
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
的情形,对公募REITs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
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
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
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
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
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等。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
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
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
益冲突。
(9)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七、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从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来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其他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
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
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
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
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
来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均设定最短持有期3个月。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认购、申购、转换转
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转换转入
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
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的3个月对日,若该月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
日。若前述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
期届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
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
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因巨额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暂停赎回;(四)摆动定价;
(五)启用侧袋机制;(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内容。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5)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申购和/或赎回的成本。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
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常
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
不能主动增加。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WEN CONG(丁闻聪)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对被投资基
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份
额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
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基金费用不同,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应公告。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
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
换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对于确认为基金财产支付的销售服务
费,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
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但基金中基金除
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ETF联接基金除外);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2)、(3)、(7)、(14)、(17)、(19)
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
不能主动增加。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八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托管资
产的范围内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
通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托管资
产的范围内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拟投资的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清单,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清单履行监督责任相关条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可投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ETF联接基金除外);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2)、3)、7)、14)、17)、19)项外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托管资
产的范围内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6)持有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可投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
册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
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以下或称“证
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其实际
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证券
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
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管资金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托管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证券交
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
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
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
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
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八)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十)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
件为准。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
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
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管理人应同时披露上述计算结果未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不能
主动增加。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
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
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三、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3、《宏利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