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6-10-28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6】10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在6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除了前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2)资产配置风险;
(3)主要投资于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主要投资于基金而面临的被投资基
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影响投资人资金安
排的风险、投资于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和相关政策
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基金法律文件
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
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证券
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标的证券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十二)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投资可能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
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五)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
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
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六)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0.30%/年。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
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
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赎回
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十八)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1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5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5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后者简称“代销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3、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流通受限基金: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
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
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58、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59、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6个月
持有期起始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60、基金中基金或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1、子基金、所投资基金:指本基金拟投资或持有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2、《基金中基金指引》、《FOF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港股通标的证券: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64、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
产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叶才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基建财务处
助理会计师、资金处助理会计师、财务部副处长、财务部资金处副处长、财务部财会二处处长、
财务部财会一处处长、财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华能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审计部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并于2007年
8月至2015年9月兼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兼任永诚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兼任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
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
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2023年1月至
2024年12月兼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
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
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
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
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
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
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苏州营业部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分支机构
管理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长城
证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兼任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
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
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
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
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
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
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卫学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北京邮电
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
2008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
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
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
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产品精算专员,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经理,中信保诚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
2021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21年9月起担任养老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现任部门总经理
助理、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序号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基金名称
1 2021/09/18 2022/12/02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 2022/11/16 2025/12/23 景顺长城隽发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3 2022/12/23 2026/02/09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4 2024/12/26 2026/08/04 景顺长城臻品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5 2025/05/13 2026/09/17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序号 基金名称
1 景顺长城安恒增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 景顺长城和熙安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4 景顺长城和熙恒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5 景顺长城和熙睿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 景顺长城和熙稳进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7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8 景顺长城盈景保守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9 景顺长城盈景积极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股票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
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
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
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
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
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
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
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
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
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
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
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
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
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
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
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
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
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
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
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
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
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
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小青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成立39年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
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
商银行始终坚持创新驱动、特色鲜明、科技领先、服务优质,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
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2026年6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137,852.8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5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
能团队,现有员工26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4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
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
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
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
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
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
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
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
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
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
-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
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
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
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
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
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
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
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5资产管
理年会暨十八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5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5年12月,荣获《2025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2026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2026年4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5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6年7月,荣获《亚洲银
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小青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招商银
行行长助理兼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副行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兼任招商
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
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
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年10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875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
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
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
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
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
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
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
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
录。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
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
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
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0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可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
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
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10.00份。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1.00=9,960.25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60.25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6个月持有期
6个月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即持有期
到期日)前一日止,如该月度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6
个月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
根据业务需求,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对单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时间,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当赎回款交收期间出现港股
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顺延赎回款项的交收。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
规则限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巨额赎回、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具体以各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和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
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或通知。
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需至少满6个月,在6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持有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432.62份。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50%)=4,975.12元
申购费用=5,000-4,975.12=24.88元
申购份额=4,975.12/1.1280=4,410.57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410.57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可得到4,432.6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A/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
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
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A/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190天,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190天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480.00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190天,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假设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
费为14.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4.00=11,494.00元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赎回持有期为190天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4.00元,则可
得到11,494.00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366天,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假设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
费为0.0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9=11,480.09元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持有期为366天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0.09元,则可得
到11,480.09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
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
净值。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
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净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代销
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适时决定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基金精选策略构建投资
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ETF和LOF、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结合
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对权益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及现
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
类。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
产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
债券型基金、非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此处仅指不满足前述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条件的其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资产。
1、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政策及法规和资本市场因素,并结合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等指标,确定并动态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择时
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短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其中针对权益
类资产的策略主要包括择时策略和行业轮动策略。
(1)择时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股票市场整体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债券市场的资金
价格水平、基金折溢价水平以及衍生品市场的情绪等指标形成对不同资产的短期超配或低配的
决策信号,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对组合进行再平衡。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以对积极型行
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
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市场的行业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在确
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
指标,精选相关主动型基金、ETF及其他行业及主题基金进行投资。
(二)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优选子基金构建组合。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
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
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
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
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风险控制能力
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
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建基金中基金
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
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
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四)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
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
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
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
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
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五)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
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八)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
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
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
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因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23)、(24)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5)、(17)、(19)、(20)、(23)、(2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9%+MSCI发达市场
指数(MSCIWorldIndex)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3%+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类基金等资产,相应选取与
之匹配的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
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本基金将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0%、9%、3%和3%。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
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
选取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按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
金作为样本,且排除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采用净值规模加权,适
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
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偏股型基金、QDII基金、香港
互认基金。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
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和MSCI发达市场指数分别作为本基金偏股型基
金投资和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上市的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
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
势。
MSCI发达市场指数涵盖了发达市场国家的大中型股代表。该指数涵盖了每个国家自由流
通股调整后市值的约85%。适合作为本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
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
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
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
(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609,具体信息
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50,具体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MSCI发达市场指数由MSCI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90100,具体信息详见MSCI网站,
网址:www.msci.com。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Au99.99,具
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
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
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
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MSCI发达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
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美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
指标主要包括权益资产偏离度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
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
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
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
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
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
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含公募REITs),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
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照法规要求于T+3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
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
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
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虽然本基金管理人采用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
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投资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
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
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
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
响的风险。
3、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
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面临在6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除了本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该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
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5、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二级市场买入
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
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
的基金品种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投资策略的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确
定组合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
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置相关资产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
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从而导致较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表现。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
投资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
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格变化将导致商
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
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ETF流动性风
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场外,还可能
通过投资于沪港深/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着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投资于
境外基金面临着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公募REITs的风险。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
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
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
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
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
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
基金价格的风险。
②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
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
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
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
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④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面临无法
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⑤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
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
基金收益。
⑥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公募REITs。
6)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基金的选择在
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
表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人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7)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子基金的风格
进行研判,并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
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8)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
者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权益类资产面临了权益类市场风险的风险,存在由于市场
整体下跌带来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
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各类资产的价
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金
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
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市场证
券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也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
②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
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
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
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证券。
3)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
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
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4)港股通ETF清盘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
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
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以上
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
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
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
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
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
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
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
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0、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
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
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
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等情形时,
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通货膨胀的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除未满足6个月持有期的赎回申请不被接受外,本基金亦有可能在极端的、特殊的市
场情况下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
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
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
延期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基金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由于权益类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不会
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本基金投资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比较小,本基金一般不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
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可
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
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
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类别的市值占比、持仓基金占该等基金的
规模占比、封闭式基金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比例、持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客
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持仓证券对不同市场(上海主板、深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香
港股票市场)的Beta值、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
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
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
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或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
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
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
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
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
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
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
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持有人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
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
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
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
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基金精选策略构建投资
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ETF和LOF、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结合
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对权益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及现
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
类。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
产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
债券型基金、非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此处仅指不满足前述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条件的其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资产。
1、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政策及法规和资本市场因素,并结合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等指标,确定并动态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择时
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短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其中针对权益
类资产的策略主要包括择时策略和行业轮动策略。
(1)择时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股票市场整体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债券市场的资金
价格水平、基金折溢价水平以及衍生品市场的情绪等指标形成对不同资产的短期超配或低配的
决策信号,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对组合进行再平衡。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以对积极型行
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
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市场的行业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在确
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
指标,精选相关主动型基金、ETF及其他行业及主题基金进行投资。
二)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优选子基金构建组合。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
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
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
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
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风险控制能力
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
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建基金中基金
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
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
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四)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
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
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
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
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
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五)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
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八)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
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
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
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因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23)、(24)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5)、(17)、(19)、(20)、(23)、(2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0%+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9%+MSCI发达市场
指数(【MSCI World Index】)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
*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类基金等资产,相应选取与
之匹配的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
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本基金将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0%、9%、3%和3%。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
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
选取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按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
金作为样本,且排除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采用净值规模加权,适
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
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偏股型基金、QDII基金、香港
互认基金。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
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和MSCI发达市场指数分别作为本基金偏股型基
金投资和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上市的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
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
势。
MSCI发达市场指数涵盖了发达市场国家的大中型股代表。该指数涵盖了每个国家自由流
通股调整后市值的约85%。适合作为本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
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
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
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
(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609,具体信息
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50,具体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MSCI发达市场指数由MSCI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90100,具体信息详见MSCI网站,
网址:www.msci.com。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Au99.99,具
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
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MSCI发达
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
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MSCI发达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
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美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
指标主要包括权益资产偏离度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
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
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
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
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
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
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叶才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ETF和LOF、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公募REITs等)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15%,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投资于
境内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8)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因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23)、(24)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5)、(17)、(19)、(20)、(23)、(2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
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
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
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于
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
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事后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
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原则上应
按“开户主体全称+产品全称”规则命名,如遇账户名称过长影响其他业务办理等特殊情况时,
开户主体或产品名称可以使用简称,确保资金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鉴于本基金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该部分费用的会计核算及支付所需要的数据由管理人负
责计算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给托管人,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
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
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
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
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
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
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
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盈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