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睿明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明债券发起式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邮睿明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明债券发起式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5月19日
送出日期:2026年7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邮睿明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 027642
下属基金简称 中邮睿明债券发起式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7643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武志骁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3年11月1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并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策略 5、衍生品投资策略 6、基金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2%+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注:本基金暂不适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申购费 (前收费) —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个人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
N≥7日 0%
对于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
7日≤N<30日 1%
N≥30日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6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2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
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
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
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
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
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
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
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
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
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
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
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
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
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
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
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
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
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7、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
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
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
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
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8、发起式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
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
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
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场
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交易。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
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
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
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
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
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不动产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不动产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
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不动产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
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不动产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不动产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
易价格的保证。在不动产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公募REITs财务状况
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
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
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会由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
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
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
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
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
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
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9)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
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0、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客服电话【010-58511618、400-880-161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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