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五月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18日证
监许可[2026]1190号《关于准予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注册
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由于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导致
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品种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
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港股市场,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如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来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科技指数及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
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还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旨在反映最大30间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指数代码:HSTECH。
恒生科技指数的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科技指数的选股范畴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
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1)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2)业务要求: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代号10),非必需性消费(代
号23),医疗保健业(代号28),金融业(代号50),资讯科技业(代号70);
3)主题要求: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
数码或智能化;
4)创新筛选要求: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1)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2)
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3)年度收入增长率>=10%;
5)成份股挑选准则: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eng。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办法,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
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
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
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
出的不时修订。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风险揭示................................................................................................................................11
四、基金的投资............................................................................................................................19
五、基金管理人............................................................................................................................28
六、基金的募集............................................................................................................................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五、侧袋机制............................................................................................................................7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十七、基金托管人........................................................................................................................76
十八、境外托管人........................................................................................................................81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
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
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9、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嘉
实恒生科技ETF(QDII)”)为目标ETF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和管理的机构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3、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之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其他份额(如有)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及其他基金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
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科技指数及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
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
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目标ETF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
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经考察恒生科技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目标ETF及
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
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
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
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
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
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可
能被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
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
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
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
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
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
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
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目标ETF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目标ETF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
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
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目
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或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
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
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
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以及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具有与目标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
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3、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期权费可以获
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
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
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境内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本基金境内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
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境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
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另外
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6、中国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
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
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
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8、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
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及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
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
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
产带来不利影响。
3、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各国/地区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财政、货
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4、法律风险
由于所投资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
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
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
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九)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
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由于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导致的风险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对
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
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
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
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
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规定的
方式申购目标ETF。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
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
置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
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
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
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
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
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8、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
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
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
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5)条第1)-9)、
14)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
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投资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鉴于本基金及目标ETF跟踪的标的指数均为恒生科技指数,故本基
金相应选取标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并将对应要素权重设置为95%;同时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
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其对应要素权重设置为5%。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TECH,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eng。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
算业绩比较基准各构成要素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
每日收益率。其中,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为非人民币计价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后,再纳入计算。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为实现投资目标,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进
行管理与控制。如因发生风险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未来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科技指数及嘉实恒生科技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
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
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
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
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
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
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
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部负责人、投资部联席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
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
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
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
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
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兼亚
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 GmbH & Co 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德意志投资香港有
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
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
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
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
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
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
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
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
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
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
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
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
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
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
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马莲女士,监事,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
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法
律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2020年6月至2025年7月任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
人。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
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
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年5月加
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
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
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
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
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6年6月加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2月27日任嘉实
中证先进制造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任
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
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
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
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
20日至2026年3月12日任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
年12月5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2日至2025年8
月28日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
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任嘉实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
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5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经理、2023年12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
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29日
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7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2月26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5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11日至今
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指数与量化投资首席投资官刘斌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指数投资总监刘珈吟女士,股票研究部总监刘杰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指数基金经理李直先
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
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
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
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
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
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
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
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
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
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
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
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
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
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18日《关于准予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90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QDII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其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并
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其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
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或者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赎,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
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
际情况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
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数量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不收取认
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的,不收取认购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认购最低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限额。
4、认购费率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
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即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为0。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
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或管理人销售子公司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00)/1.00=9,980.09份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
入基金财产。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8、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
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
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
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
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
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
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
购的,不收取申购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限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
得低于上述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
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分别计算。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即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其先行收取的销售服
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且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后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时随赎回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费率结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2)非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费率结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1.0%
30天≤N<180天 0.5%
N≥18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管理人销售子公司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00=47,476.62份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1)当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持有时
间为10天,不同类型投资者适用赎回费率不同,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分别计算如下:
①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0.00=11,000.00元
②非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1%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1%=11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110.00=10,890.00元
(2)当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返还(如有)
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部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在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持有时间为60天,不同类型投资者适用赎回费率不同,且假设按基金合同
约定计算出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返还销售服务费的情形,应将已计
提的符合返还条件的销售服务费返还给投资者),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①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0.00+5.00=11,005.00元
②非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5%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55.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55.00+5.00=10,950.00元
2)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在T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持有时间为100天,不同类型投资者适用赎回费率不同,但均不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①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②非个人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5%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七:某投资者在T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元,持有时间为730天,对所有类型投资者而言,赎回费率均为0,且假设按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出的应
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0.00元(即该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符合返还销售服务费的情形,应将已计提的符合返还
条件的销售服务费返还给投资者),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000=15,00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5,000.00-0.00+50.00=15,050.00元
(3)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1、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2、因外汇额度、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10、11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10、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7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7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
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
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
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
管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
告。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
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
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
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
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但并不实际支付给相关
机构。当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该部分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前述要求执行。
(2)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后将继续先行收取销售服
务费,该部分销售服务费不实际支付给相关机构,当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该部分费用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无需复核。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
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
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
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
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
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目标ETF基金份额、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
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12、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和税收因素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
(Bloomberg)数据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指数编
制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
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
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
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IV、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V、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VII、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目标ETF变更;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VIII、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VII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X、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XI、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XI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XIII、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
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
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
权。基金清算时,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处保有的C类基金份额,其先行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处保有的且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后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38年
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
财子公司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服务立行、创新驱动、科技兴行、人才强行,
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
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30,705.2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4%,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5.0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
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
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0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
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
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
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
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
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
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
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
《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
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
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
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
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
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
“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
(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6月,荣
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8月,在《21世纪经
济报道》主办的2025资产管理年会暨十八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
托管+”荣获“2025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5年12月,荣获《2025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
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
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
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
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
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
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
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年
10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75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
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
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
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
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
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
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
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
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
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
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
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
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
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
一。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
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Noriyasu Sonobe先生领
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24
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5.3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
地区之一,其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即全球托管)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4,900名员工。BBH致力为客户提供
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由于坚
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2023年代理银行调查2023 Agent Bank Survey
北美地区’年度代理行’North America Agent Bank of the Year
2023年度ETF Stream Awards 2023 ETF Stream Awards
2023年度ETF行政服务商2023 ETF Administrator of the Year
《全球投资者》
2021‘全球投资者’受益人调查Global Investor Beneficial Owners Survey 2021
BBH证券借贷服务获一等荣誉BBH Securities Lending Earns Top Marks
《ETF Express》
《R&M调查》
Coalition Greenwich 2022:Ranked#1 for client service in FX
2018年度ETF托管行
2018ETFCustodianoftheYear
‘TheAsset’s’2019亚洲ETFAAA奖TheAsset’sTripleAAsiaETFAwards2019
最佳托管银行-RisingStar,香港BestCustodian-RisingStar,HongKong
‘TheAsset’s’2020、2021亚洲ETFAAA奖TheAsset’sTripleAAsiaETFAwards2020&2021
香港最佳ETF托管银行BestETFCustodianforHongKong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称“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陈颖华、吴曹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唐恋炯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86(21)61418888 传真 +86(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强占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
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
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
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
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4)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
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
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
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
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
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
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
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B、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
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
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
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
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
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
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5)条第1)-9)、
14)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
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从维护投资
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4.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
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违规或违约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
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2)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
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
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
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
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
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
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
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
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
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
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
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
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
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向不履行合同
的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争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
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G、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
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K、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
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
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但基金托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
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C、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
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D、境内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E、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
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
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
何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
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
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
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
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
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
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
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D、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F、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G、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
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
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
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
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
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文件。
2、《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30日

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