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5-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0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募集注册,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可能存在策
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
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000906),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样本一起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
规避50%集中度限制,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
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
大的收益波动。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
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
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
行处理。详情请关注苏新基金官网(https://www.sus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7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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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标的指数:指中证8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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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续持有
期限超过一年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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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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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张彦
股权结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6800万元,出资比例56%;CapitaLand Fund
ManagementPte.Ltd.出资额7200万元,出资比例24%;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
万元,出资比例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崔庆军先生:董事长
管理学博士。1992年8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工作,1997年3月至2006年2月先后任苏州分行
团委书记、党委宣传与群工部副部长兼团委书记、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教育处副处长、党委组
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吴中、相城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在信
用卡中心,先后任苏州运行中心副主任(高级经理级)、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级)、南宁
运行中心主任(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2010年4月进入上海银行,先后任苏州分行筹建组负责人、
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8年5月起先后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行长。2023年1月
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2023年4月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24年9月起兼任苏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幼玲女士(AudreyAng):董事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职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胜科工业(SembcorpIndustries),负责集团会计政策、SGX上
市汇报、年报编制等工作。现任凯德投资中国财务总监。
胡跃峰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姑苏分局科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副处长、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苏州工业园
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旭东先生:独立董事
理学博士。毕业于南加州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密苏里大学数学系博士后、讲师。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
姚洋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2025年7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
融学院院长。
陈玉镇先生(TanJokTin):独立董事
土地管理学学士。曾于世邦魏理仕参与物业估值、发展及投资顾问工作;曾任凯德集团香港及
澳门办事处区域董事,参与香港、澳门及中国内地不动产投资工作。现任丽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卢凯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1999年6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7年6月起先后任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2013年2月起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6年7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年1月
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卢凯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济学博士。1999年6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7年6月起先后任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2013年2月起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6年7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年1月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张玉梅女士:督察长
法学硕士。2007年4月进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法律合规与稽核部法律合规经
理、主管(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稽核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兼纪委办公室主任、党
委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督
察长。2023年2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2006年7月进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6月起任永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其中,2018年7月至2025年1月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5年6月入职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5年11月起任苏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起兼任投资经
理。
曹秋荣先生:首席信息官
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7月进入江苏迦南智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3月起任中国网通南
通分公司运维部工程师。2007年5月起先后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信息技术部主
管、总经理助理。2014年4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项目管理工作。2016年8
月起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资管分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系统管理部经理、运营保障总
部(国海证券一级部门)总经理助理、负责人。2023年4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3、基金经理
李永兴先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进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6月起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
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其中,2018年7月至2025年1月兼北京分公司负
责人。2025年6月入职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5年11月至今
任苏新睿见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至今任苏新苏匠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3月至今担任苏新韵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另,2025年12月起
兼任投资经理。
林茂政先生。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9年7月进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投资经理
助理。2020年5月起任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量化研究员。2020年12月起先后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分析员、投资经理。2024年4月起进入苏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2024年12月至今任苏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3月
至今任苏新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5月至今任苏新上证科创板综
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至今任苏新中证800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1月至今任苏新睿见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5
月至今任苏新睿哲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委员会主任卢凯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投资委员会成员李永兴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
投资委员会成员徐生沪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投资委员会成员刘大巍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固收);
投资委员会成员郭鹏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投资委员会成员林茂政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业务管理部基金经理(量
化);
投资委员会成员刘恒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业务管理部-资产配置部基金
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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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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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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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各业务部门和岗
位的设定遵循合理的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公司内控体系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事前防
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评估、
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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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管理层重视内部控制的程序和规则的建立与贯彻,营造浓厚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具体的部门及其业务人员充分地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风险及审计
委员会的职能,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现象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业务操作相互独
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并保持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公司建立层次明晰、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第一道防线为部门自控,公司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全员
的风险控制培训;
第二道防线为部门互控,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各部门间在权责明
晰、分工合理的基础上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
第三道防线为专业防控,公司设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控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
解风险。公司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评估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
发,判断风险损失的严重程度和出现同类风险损失的频度。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出发,确定风险损失
的限度,通过相应决策机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公司各部门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
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实施严格的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公司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
相应流程规范,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能,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必须遵守相应授权
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保留明确痕迹的形式,授权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等要素。
公司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不同岗位职责。在投资和交易环节,实现投资人员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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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人员之间的分工,避免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之间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超越岗位权限的操作行为;
在办公区域安排方面,公司集中交易室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在交易和清算环节,严格执行前后台
人员分离和办公区域之间适当的物理隔离。公司建立完善机制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
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危机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并且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内控管理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公司督察长领导内控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
公司日常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
检查稽核,由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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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
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汪小敏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
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
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
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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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
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
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
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26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6599.55亿元,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541只。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
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
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
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
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
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
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
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
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
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
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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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
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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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田淑君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陶浩然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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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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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8日证监许可〔2026〕1099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
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
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也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单独计算认购费。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
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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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基金的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单独计算认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
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5.00元,则可得到100,055.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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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
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3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5.00)/1.00=99,755.9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3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得到99,755.9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
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
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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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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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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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
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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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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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
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
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
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
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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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重复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申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机构投资者适用) 赎回费率(个人投资者适用)
T<7日 1.5% 1.5%
7日≤T<30日 1.00% 0.00%
30日≤T<180日 0.50% 0.00%
T≥180日 0.00%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
适当开展本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的优惠活动。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
上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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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400=48,076.92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48,076.92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30%)=39,880.36元
申购费用=40,000-39,880.36=119.64元
申购份额=39,880.36/1.0400=38,346.5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346.5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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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申购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90=1,149,000.00元
赎回费用=1,1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9,000.00-0.00=1,149,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9,000.00元。
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9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不涉及销售服务费的返还,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160=1,016,00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0×1.0%=10,16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0-10,160.00=1,005,840.00元
即:该机构投资者赎回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9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不涉及销售服务费的返还,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5,84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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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
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
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
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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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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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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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
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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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中证800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实现对中证8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
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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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同时通过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以标的指数的构成为基础,通过对各成份股权重偏离的控制,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
(2)量化增强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在力争有效控制风险及交
易成本的基础上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其中股票选择以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适当投
资于非成份股,并根据定量投资模型在全市场优先选择综合评估较高的股票,对投资组合构成及权
重进行优化调整。
1)多因子量化模型
多因子量化模型利用定量方法,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与投资者预期
等多种因素,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统计评估,追求利用市场中价格与价值的偏差获取长期持续的
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多因子量化模型中所使用的因子从信息来源上可分为:①基本面因子:如估值水平、
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指标等;②技术因子:如价格动量、成交金额和换手率等;③分析师因子:如分
析师关注度、一致性和预期变化等;④风险因子:如波动率和Beta(市场风险暴露)等。本基金可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因子的实际表现,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与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运用风险估测模型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与评估,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预算范围
内。此外,本基金所采用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控制交
易成本、减少交易对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
3)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股票预期超额收益、风险水平、交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优化,
其中选股范围以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同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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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面信息充足的股票等。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债券投资,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从
而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
入机会,并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
理。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并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结合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以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5、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
参与融资业务;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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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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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
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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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中证800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实现对中证8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
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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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相应选取中证800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根据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情况,将中证800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权重设置为5%。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
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
先分别计算中证800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
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属于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同时通过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本基金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过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与标的指数一致,相关变更情形和程序详见上文“(一)标的指数”
部分内容。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
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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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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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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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
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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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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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
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
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
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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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方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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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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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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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经履行适当程序,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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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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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直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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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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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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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
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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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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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
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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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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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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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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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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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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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
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
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
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
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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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
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
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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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
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
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的业
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引
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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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
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
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
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
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
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市场环
境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
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
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
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
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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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
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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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
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
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基金,在实现对中证8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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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
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包括但不限于: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
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则可能导致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如发生标的指数个别成份股停牌或交易限制,则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发生改变,该等成
份股可能被剔除,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证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可能因该成份股的交
易限制而无法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变动而买卖或调整基金持有的证券,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或
会因此与标的指数回报发生偏差,存在跟踪误差偏离较大的风险。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
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
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10)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
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1)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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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12)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基金
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
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b)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
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
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c)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
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d)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
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
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
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
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
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
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d)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
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
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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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
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
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b)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
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
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
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
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
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d)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
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
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
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
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本
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14)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
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基金
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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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
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
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
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
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可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响基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
期货合约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6)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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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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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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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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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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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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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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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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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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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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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
额投资、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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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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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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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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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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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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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经履行适当程序,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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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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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直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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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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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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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
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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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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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发行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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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
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
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
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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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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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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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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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监督联系方式。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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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
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相互提供关联方名单。如一方关联方名单发生变化的,应确保不
影响另一方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及配合。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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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处理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损失发生也有过错的,双方应按照各方责任分配各自承担的损失比例。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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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
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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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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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
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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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
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
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
签署与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
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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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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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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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
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以供托管
人复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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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
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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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
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
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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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默认按季度发送电子基
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索取纸质基金对账单。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
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
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2-8862,或客服信箱:
sx_service@susing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苏新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