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6-07-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26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6]1225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丰泰多
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系统性
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
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
股通ETF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
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等。具体
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考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财产..........................................................................................6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六、侧袋机制..........................................................................................87
十七、风险揭示..........................................................................................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136
一、绪言
《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丰泰多元配置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
构认购/申购的除外),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
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
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
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
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港股通标的证券: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港股通标股票、港股通标的ETF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海南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70 3.51%
海南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3 3.37%
海南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
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部、多元
资产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渠道管理部、网络金融业务部、
机构业务管理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一部、财富管理二部、财富管理三部、董
事会办公室、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法
务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
政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
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
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
第五届委员,吉林省第十四大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东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
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
进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晨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宏源
证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咨询
分公司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兼任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
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
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
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财务总监。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
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
专家;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贵阳
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普)监事长、海南分所负责人,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大刚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穗甬(现
国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支书记副总裁,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裁等,
现任复旦大学中国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庞菁菁女士,职工代表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东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
张强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市场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市怀柔区
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村支书助理、《金融理财》杂志社编辑、北京正商时代营销顾
问有限公司基金事业群总监、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产品
开发部副总经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鸿鹏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经济学院副院长等职务。2011
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期
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
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年12月
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
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
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兴瑞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
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
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东方双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晓丹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新财经》杂志社副
主编、《经济观察报》中国电子商务副主编、正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9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公募业务部、市场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及公司总
经理助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
理人,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郝丽琨女士,财务负责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
内审师。曾任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财务部会计、吉林省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年2月加
盟本基金管理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锐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
加大学工商管理学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CLS投资公司研究员、四川明
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投
资经理、基金经理、景顺亚太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FOF经理、景顺纵横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FOF经理,2022年10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现任东方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东方养老目
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代行董事长,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
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
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吴萍萍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
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本基金
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东方稳健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享悦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和煦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
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
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副总
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8月2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6月21日起转型为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瑞趋
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高端制造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
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
业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
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车日楠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
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
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东方永泰纯
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享悦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郑雪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
财务学专业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
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
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冯焕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软件
工程专业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市场交易员、
投资经理。2023年6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东
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
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博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
邮电大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专业博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普天信息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主管兼投资经理、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22年1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
任绝对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凯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微电子
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行业与策略
研究员、国都证券有限公司行业与策略研究员。2015年8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
任权益研究部研究员,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锐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
见基金经理介绍。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谢伟臣
联系电话:010-59886666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0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58%。开业三十多年来,兴
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
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
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6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0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1936.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7125.67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
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
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网址:www.orient-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龚凯
电话:86(10)8508 7927
传真:86(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20日证监许可[2026]1225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期间内,投资者
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
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1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
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
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累
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五)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一)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500万 0.50%
M ≥ 500万 1,000元/笔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
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无认购费用,且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5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00)/1.00=1,000,500.00份
例2:某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50%,且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1+0.50%)×0.50%=49.75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49.75=9,950.2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70)/1.00=9,960.95份
例3: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10.70)/1.00=10,010.70份
例4:某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且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3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350.00)/1.00=5,004,350.0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期间内,投资者
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
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
满后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非申请日当天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五)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如有)),在不低于上
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0万 0.50%
M ≥ 500万 1,000元/笔

(3)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
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本基
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180日 0.50% 100%
T≥180日 0%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①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5:某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无申购费用,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份
例6:某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50%,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50%/(1+0.50%)=497.5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497.51=99,502.49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832=91,859.75份
例7:某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832=4,615,029.54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8:某投资者在开放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1200=89,285.71份
3、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都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9: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0.00=12,500.00元
例10: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获得),持有期限2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000-0.00=12,000.00元
例11: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申购获得),持有期限2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25.00元(即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
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000-0.00+25.00=12,025.00元
例1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获得),持有期限7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45.00
元(即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000-0.00+45.00=12,045.0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
类基金份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
日)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九)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十)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十一)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十二)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十)、(十
一)、(十二)、(十三)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暂
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八)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
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技术条件完善后,开展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积极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
的基金组合,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
(包含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以积极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
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合,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增值,所以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采取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权益类资
产为辅的投资方案,并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合理分散配置A股股票、港股通标的
证券、其他境外资产、黄金商品、债券等多类资产优化组合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其
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战术性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策略,结合对基本面、估值面、流动性、情绪
面、风险指标等多维度因素对比分析大类资产的趋势强弱和风险收益特征。对经济
周期与货币政策周期等其他影响市场状态的因素,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定性研究进一
步分析各类资产在不同阶段的性价比,补充对市场的评估。综合考量后,在坚持组
合整体风险预算目标与多元资产配置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当增加对处于上升趋势
或者风险收益比更高的资产的配置比例,适当减少处于下降趋势或者风险收益比更
低的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的整体风险收益比或降低组合回撤水平。
(二)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筛选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的优选。除对基金收益
能力进行研究之外,还将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优选
出运作合规、投资风格清晰、长期风险收益比良好的基金。
1、主动权益类子基金
权益类子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本基金采用定量筛选与定
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权益类子基金的筛选。
定量筛选部分,根据量化模型对基金进行综合打分与筛选,缩小基金备选样本
池。考察的量化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①收益及风险指标:年化收益率、夏普比率等;
②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结构指标: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变动等;
③基金交易及持仓风格:年化换手率、持股集中度等。
定性评价部分针对缩小后的基金样本池内的基金,投资研究人员对其进一步分
析,通过归因模型对基金收益进行拆分与检验,结合调研或其他公开资料分析基金
经理的投资策略与风格,优选投资风格稳定的基金经理的产品进行配置。
2、主动非权益类子基金:
对于非权益类子基金,主要是债券型基金和非权益类混合型基金,优选长期风
险收益比领先的标的。在量化指标层面,结合量化模型与归因分析,重点考察各基
金相对于各类债券指数的超额收益等指标。在定性分析层面,关注基金经理和债券
研究团队的投资研究理念和识别与把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的能力。
3、指数类子基金:
对于各类指数型基金,本基金将以基金规模、跟踪误差、交易与持有费率等指
标进行综合评估,优选能够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和综合费用低廉的标的。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筛选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定量分析方面,通过分析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筛选出盈利能
力较强、成长性较好、估值较低的个股。
定性分析方面,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的实地调研,对拟投资公司的发
展战略、技术水平优势、管理能力和市场地位等定性因素进一步深入考察。
(四)固定收益策略
1、券种配置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状况、信用风险水平
等,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可转债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几类券种之间进行选择及合
理搭配,选择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个券,在尽量规避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资本利
得和票息收益。
2、利率债投资策略
跟踪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对利率曲线进行合理预测,根据利率曲线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预估利率上行时缩短久期、预期利率下行时拉长久期,搭配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策略,通过久期的合理变化提升组合底仓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宏观经济状况下适当参与信用债投资,严格控制组合持仓个
券的信用等级以及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个券选择方面,对偿债主体的ROE、资产
负债率、流动性等进行深入分析,精选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主体。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备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进攻性和债底带来的回撤保护。首先通过
精选优质正股标的,降低转债的信用风险,增强博弈上升空间;然后结合组合风险
目标与市场行情,调整组合的攻防比例。牛市从进攻属性出发,考察正股的行业景
气度、股票弹性、成长性和转债的股性、转股溢价率等角度增强组合的进攻性,享
受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熊市从防御角度出发,考察正股的行业、规模、盈利稳定
性、估值等,以及转债的期权价值、纯债溢价率等,增强组合的防御属性。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同时具备正股上涨的进攻性和债低带来的下
跌保护,不同的是可交换债券的正股不是发行人自身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
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对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除了要关注发行人自身的信用
资质、确定债底价值,还需要研究正股对应的目标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成长性,以确
定正股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六)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
动性等因素,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
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
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券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券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
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3、4、15、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证A500
指数收益率×14%+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层
面采取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权益类资产为辅的投资方案,并通过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合理分散配置A股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黄金商品、现金类资产等资
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A股指数、港股指数、债券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和上
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
将债券资产、股票资产、现金类资产及商品类资产所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
分别设置为75%、17%、5%与3%,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标的股
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14%与3%。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
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兼顾指数的表征性、市场认可度、市值覆盖及行业分布等,选
取中证A5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A股股票和港股通标
的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A500指数采用行业均衡选样方法,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
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
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
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
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
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中期
票据以及短期融资券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
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
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
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
这类商品资产。
5、本基金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纳入业绩比较基准,对应基金投资的现金类资产,
该业绩比较基准要素能准确反映现金类资产的无风险收益水平,与基金现金类资产
的投资收益特征高度匹配。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二)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代
码为CBA00203,具体信息详见指数编制机构网站,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510,指数具体
信息详见指数编制机构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33,具体信息详见指数编制机构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
址:www.pbc.gov.cn。
(三)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
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A500
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和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
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四)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
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超额收益等)和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
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以外的
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五)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
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
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
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
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
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同
业存单、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已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①至第③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
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一)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百份)收益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
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四)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基金等交易、结算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十一)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具体收取/返还方式:
1、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二)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证
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
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届满后,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
投资本基金后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
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
(包含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
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
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
暂停公告万份(百份)收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
5、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
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
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3、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
基金后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港股通ETF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
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5、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股价波动较大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
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②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整体流动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投
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
交的风险。
③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主板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退市程序存在一定差
别,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④市场风险。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
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
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
6、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都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规则等;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
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
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都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
(包含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
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
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包括股票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
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3、4、15、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方名单
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变更
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更后应
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
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
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
金托管人控制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本
基金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三、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交易短
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
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
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
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业务管理办法》
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丰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