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6-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1、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6年5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
117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特定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对于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
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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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
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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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4、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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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9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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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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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东财汇裕嘉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
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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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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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6、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
交易日的具体安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对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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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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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含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
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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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
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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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55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传真:021-2352 6940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联系人:陈瑜
电话:400-9210-10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
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进,副董事长,硕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办公室总监助理、期权
事业部总监助理、期货衍生品一部总监助理,上海贝耳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总监。
顾勇,董事,硕士。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财务总
经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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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科技金融部总经理、副总裁,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金杜(上海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晓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之合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韦林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治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
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
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
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
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
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子不语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复洁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自 2010 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行为金融
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董毅,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
师,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2016 年 3 月至今任
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顾勇,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简历同上。
倪永彪,督察长,学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经理、东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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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等职
务。
吴逸,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
士。曾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东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等职
务。
3、拟任基金经理
宝音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助理
经理、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投资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率交易部负责人,现任东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收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朱亮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员,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顾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量化投资部总
监吴逸女士、固收投资部总监宝音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风险管
理部袁莘芯女士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顾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固收投资部
总监宝音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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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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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
门、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
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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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
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
实,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
化的形成。
(3)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
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
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
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
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
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
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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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
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
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
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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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
机构。近年来,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
融“五篇大文章”,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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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成就人才梦想的银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银行”,致
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想得起、记得住、用得上、受尊敬的银行。
截至2025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4.89万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归
母净利润210.64亿元,成本收入比28.13%,不良贷款率1.29%,拨备覆盖率
195.79%,资本充足率12.82%,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品牌价值达1166.39亿
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49位,连续12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
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
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二等奖”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贺凌女士,2003年加入北京银行,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银
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加入总行资
产托管部,现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
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
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5年9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6只,规模共计2277.3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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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
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
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
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
京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
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
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遵循内部制衡原则,各类经办
复核岗位或其他应隔离的岗位间设置岗位隔离,避免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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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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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传真:021-2352 694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陆文澄
电话:021-2352 691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狄家璐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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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胡本竞
联系人:曾浩、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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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
14日证监许可〔2026〕117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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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
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
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
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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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元 0.30%
1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0.20%
500万元≤认购金额 1000元/笔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00)/1.00=1,000,300.00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300.00 元,则可得到 1,000,3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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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期间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1+0.30%)=4,985.04元
认购费用=5,000.00-4,985.04=14.96元
认购份额=(4,985.04+2.00)/1.00=4,987.04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认购期间利息为2.00元,则可得到4,987.04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0+2.00)/1.00=5,002.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
为 2.00 元,则可得到 5,002.00 份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3、认购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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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如有)),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
的(含认购费(如有)),从其规定。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其所持基金份
额比例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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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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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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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以及针对该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是否需
要返还;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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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
民币,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如有)),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如有)),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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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
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
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变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
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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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并不违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则
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0.30%
1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20%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1)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 0%
(2)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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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1.00%
30日≤持有时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缴纳申购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0.95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0.95份A类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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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①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0%)=4,985.04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5.04=14.96元
申购份额=4,985.04/1.0500=4,747.66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47.66份A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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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00=4,761.9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
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日,
则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小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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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于或
等于7日且小于30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0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0=11,365.20元
即: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大于或等于7日且小于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0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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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
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2、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
暂停申购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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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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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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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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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相
应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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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基金管理人旗
下的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
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
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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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对
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深入
分析,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
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结合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
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
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
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
未来走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以此来动态调整组合的久
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
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
险。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
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
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期限结
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式策略是
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
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4)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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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
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以及信用
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 AA+信用等级的
信用债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20%,投资于 AAA 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
的 80-100%。其中,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
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
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
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所
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
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
主要通过分析纯债、正股、期权等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价值的影
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备配置价值的品种进行
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价值为本,兼顾成长”,追求价格和价值的匹配来确定具体
选股标准。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
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具体操作上,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精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估值合理的个股。
(1)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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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从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
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关注具有先进的经营模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
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价值和较好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
和盈利性指标等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其中,估
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等,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等,盈利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和净利率等。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
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A 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精选香港
市场具备优质成长属性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并根据基金产品特征,综合定
量和定性两个维度优选拟投资基金标的。其中,针对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
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量,主要参考基金
规模、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险控制指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
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针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
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
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对冲系统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分析。
今后,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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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
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
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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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级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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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17)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0)、(13)、(15)、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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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基金中基金 、可投资其他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
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
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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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和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
同时基于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
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
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
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
为 90%与 1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通
过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
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
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
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
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
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适合作为本基
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遵
循“价值为本,兼顾成长”,追求价格和价值的匹配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本
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
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
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 800 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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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 800 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800 只股票构成,反映
沪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
指 数 代 码 为 CBA00201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chinabond.com.cn。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906,具体信
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和
中证 800 指数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
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信息比率、超额收益等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对
于股票资产,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
对于债券资产,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
与结构、最大回撤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
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
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
重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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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
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
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
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除了需
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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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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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期货合约、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协助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
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托管账户内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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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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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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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5、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
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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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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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任何责任和
损失。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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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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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出现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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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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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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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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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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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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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
为准。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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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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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管理人每月与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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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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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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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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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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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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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二)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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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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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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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
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
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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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
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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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
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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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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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
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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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3、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4、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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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下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
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
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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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投资品种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在当日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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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摆动定价。在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当日参与
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
险。
(6)暂停基金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当基金持有的债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
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在基金进行债券
投资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3、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会导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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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期限债券之间的利差产生变化,从而导致相应期限的债券价格变化,从而影响
基金的净值表现。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债券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收益
随之降低。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进行杠杆操作可能会
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融资成本的波
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水平,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6、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7、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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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
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基金投资风险
(1)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基金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以上因素均会导致基金公司的投资业绩产生波
动。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所属基金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
金净值下降,从而使本基金面临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对所投资基金发生的投资风格变化、基金经理变更、基金仓位变动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此外,所投
资基金的实际操作风险、基金转型、基金合并或清盘等风险将会对本基金的收
益造成一定影响。
(3)基金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本基金将间接承担所
投资基金净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持仓可能集中于
某一行业或某一证券发行人,从而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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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等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
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
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
仓的风险。
(七)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
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
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
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
终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
权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
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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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
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
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
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
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
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
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九)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十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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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本基金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以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投资者实际收到
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
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十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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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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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
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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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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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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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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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协助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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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提供,或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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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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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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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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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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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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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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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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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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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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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
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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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
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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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 年 10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5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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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基金管理人旗
下的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
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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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
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港股通股票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
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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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级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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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5)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17)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10)、(13)、(15)、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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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
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违反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的其他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
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
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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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
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
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
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
报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
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
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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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
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
基准的披露内容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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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
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
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
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
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协助基金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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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违
反本协议约定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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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8、资产托管人不承诺或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收益。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可予以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管理本基金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账户业务所需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而引发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基金资金账户(托管专户)(以实际开立户名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因托
管人原因预留印鉴变更时,管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
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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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
金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协议导
致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
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
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
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
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
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如需开立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
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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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
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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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任何责任和
损失。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差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
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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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等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
书面或电子方式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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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
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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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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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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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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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并将随着
业务发展、市场变化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的变化,有权适时对服务项目进
行调整,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与服务、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
人工电话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尽快给予回复。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10-107,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
诉建议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订制对账单服务,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纸质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箱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已订制账单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询基
金净值、产品信息、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四、客户建议、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坐席、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vip@dongcaijijin.com)等多种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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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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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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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财汇裕嘉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