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29日证监许可[2026]1313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5、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
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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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7、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
化而变化,当信用衍生品价值为正时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信用衍生品主要在场外
市场交易,产品自身的流动性不高,此时倘若市场中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者信用评级被
降级等信用事件,将会降低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信用衍生品本
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
风险对冲方面存在模型风险。
8、本基金可以采用量化选股策略,存在与数据源质量相关的风险与模型风险。在
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
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9、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10、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11、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4、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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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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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
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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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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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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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认购
份额而言,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转换
转入份额而言,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4、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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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
规定进行公告)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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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
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
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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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存托凭证: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
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
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7、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9、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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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时代大街200号创金大厦3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青美平措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61%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28709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71950%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60791%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9095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995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0331%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3596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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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青美平措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硕士,国籍:中国,历任西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副总经理、西藏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行长,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副总经理、重大项
目投资部副总经理、重大项目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北京京管
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顺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
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
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非银机构部负责人。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
益与投资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业务助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
业教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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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
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
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
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京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海南京玺可可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海
南京可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1年1月-1975年3月服役,
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
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
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
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桓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
管理系副教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教授、西南财经大学MBA中
心副主任,成都市温江区斯玛特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董事,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陈定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中国。历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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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审计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
理主管、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负责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营业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
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
综合服务部统筹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郑晓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裕美(香港)制衣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招聘专员、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人事主管、展动力人才资讯有限公
司地产行业团队顾问、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2016年9月
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与组织发展部招聘管理与员工关系岗,
现任人力资源与组织发展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徐娇女士,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三部高级主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
室新业务/产品管理组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
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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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
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
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信息技术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一帆先生,中国国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硕士。2008年7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机构销售,2011年5月加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
中心固定收益研究员,2012年10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固
定收益研究员,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信用研究
主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债券指数策略投资部负责人,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创金合信鑫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创
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01
月24日),创金合信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4月26日至2022年
05月18日),创金合信鑫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2月04日至2022
年11月01日),创金合信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05月21日至2025年04月23日),创金合信季安盈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02月08日至2025年12月13日),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7月31日至2025年12月13日),现
任固定收益总部、利率与衍生投资部负责人,创金合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01月22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03月20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泰博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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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7月27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6
月02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恒悦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6
月23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专家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权益投研总部、均衡积极
收益投资部和多策略积极绝对收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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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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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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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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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
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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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
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
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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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
改和完善。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
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
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
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
会及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
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
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
的自有资产、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将公司面临的
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产品风险的控制
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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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档案。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的法
律事务;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
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
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
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争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
利益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不得利用产品财产进行利益交换为公司或第三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各环
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坚持价值投资原则和长期投资原则;坚持责
任投资原则,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
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
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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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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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883.6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
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55万亿元。2025年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956.2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
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
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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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曾
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
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
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
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
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曾任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
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
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11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
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
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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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
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
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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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时代大街200号创金大厦3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青美平措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时代大街200号创金大厦3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青美平措
电话:0755-82820359
传真:0755-82769149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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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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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5月29日证监许可[2026]1313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
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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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申购费。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
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份额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
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
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
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
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
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
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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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
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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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
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由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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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笔认购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
额,可得到100,0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当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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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700.90/1.00=99,700.90份
认购总份额=99,700.90+50.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
率为0.3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
算的份额,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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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
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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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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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6个月的对应日起(含该日,如
无此对应日期或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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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
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
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
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由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满6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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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申购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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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1)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0%)=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00=47,476.62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476.62份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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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6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6个月最短持有期后决定赎回,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满6个月后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320.00元。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
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
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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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
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
续,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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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
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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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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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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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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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
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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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
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募REITs除外))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
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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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趋势、市场利率、流动性水平及资产估值等
因素,以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评估债券、股票和现金等资产的投资价值
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对整体风险水平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
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
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
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
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
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
合。
(4)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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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类债券,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行业和公司的信用研究力量,对所投资的信用
品种进行详细的分析及风险评估,依据不同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
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对不同发行主体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分类。在实际投资中,
投资人员还将结合个券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税收因素、市场偏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个
券选择,以平衡信用债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
的比例为0-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上
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
级机构以基金管理人选定为准。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
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6)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回购放大策略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的价值,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也可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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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采用量化选股策略、基本面选股策略等多种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进
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称的量化选股策略,是指运用数学、统计、金融工程和计算机技术等方法,
通过建立和运行数量化模型,对金融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面数据、市场行情数据、
另类数据等)进行分析和挖掘,以发掘投资机会、预测资产收益并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
的投资策略。
在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综合考量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度以及行业竞争格局及
其变化,不定期动态调整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基本面向好、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组合并持续动态调整。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
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
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
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优化资产期限配置
结构,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只投资于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型ETF、公募REITs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
类证券投资基金,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
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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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公司及基金做出综合性评价。
对基金公司的评价主要考虑平均业绩、管理基金的总规模及增速、投研团队配置与离职
率、风控制度与落实情况、公司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维度;对基金的评价主要考虑历史业
绩、风险指标、收益稳定性等,各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价体系,具体如下:
普通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通常采用大类资产配置及主动选股策略,为主动型基
金;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ETF等以被动跟踪指数策略为主,为被动型基
金。
主动型基金筛选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能够持续获取稳定
收益、风格稳定的标的进行配置。定量分析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标、业绩表现、择时
和择股能力、仓位变动情况、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重仓证券等指标;
定性分析则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等因素,以及基金公司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控水平、激励机制等。
被动型基金筛选则主要考虑基金的指数风格特征、偏离程度、流动性、费率水平等
指标,选择适合的标的进行配置。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
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
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
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7、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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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
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
(2)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
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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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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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5)、(15)、(16)、(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
他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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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
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
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适度配置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属性资产。
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权
益类资产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定为95%、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
略,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以获取稳健的固收底仓收益。综合考
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与认可度,
选取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
围广,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的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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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主要作为增
强组合收益的补充,采用量化选股策略、基本面选股策略等多种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市值覆盖与流动性特征,本基
金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3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深市场
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及相关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指数代码为
CBA00103,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代码为000300,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
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的
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
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
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如超额收益率等)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
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
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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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
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
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
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
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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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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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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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各
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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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按估值
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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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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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无法取得上述汇
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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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金
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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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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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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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T+1日内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
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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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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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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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若为
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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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若为
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
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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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持续持有期
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
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或收取方式进行
调整。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综合费用水
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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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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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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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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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
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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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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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
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
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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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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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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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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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
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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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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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
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
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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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
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募REITs除外))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积极
主动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组合资产的
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
赎回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
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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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
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
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
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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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
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
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
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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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认/申购存在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因而对于同一时点认/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
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
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
险和操作风险。
3、与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点。
参与期货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
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
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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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
险点。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
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基金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是指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
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
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
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5、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
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
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
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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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
基数。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
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
点,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因重大技
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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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同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
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
投资。
7、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
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
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8、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
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
基金高。
9、本基金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
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
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
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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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
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
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
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
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
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
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7)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
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
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
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10、与采用数量化投资模型相关的特定风险
(1)与数据源质量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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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采用量化选股策略,通过构建数量化投资模型,从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数
据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用于指导股票选择。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供应商,并
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
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
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源质量风险。
(2)模型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以采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
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
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
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量化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
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
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
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
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
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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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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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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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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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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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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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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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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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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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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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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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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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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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
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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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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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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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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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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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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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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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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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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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时代大街200号创金大厦3101
法定代表人:青美平措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吕阿鹏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883.6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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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募REITs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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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
低于60%。
(2)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
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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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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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5)、(15)、(16)、(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的,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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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
他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
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
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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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
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
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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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已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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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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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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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
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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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
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
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
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
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
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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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但是需要对存款证实书的表面相
符性进行形式审查。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
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根
据已经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按估值
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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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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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应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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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
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无法取得上述汇
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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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
的第1-10、13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
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
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
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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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
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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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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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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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务。查
询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IVR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净值查询
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
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等途径
咨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
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
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
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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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
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
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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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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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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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泰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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