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6-07-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6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363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境外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2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
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
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期权,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
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
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
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
3
承担投资风险。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
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
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含转换转出,下
同)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
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
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
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
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5
目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境外基金托管人 ...................................................................... 5-1
第6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6-1
第7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2
第8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0-1
第11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1
第12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第13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第14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4-1
第15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16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17部分 侧袋机制 ................................................................................ 17-1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 ................................................................................ 18-1
第19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第20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0-1
第21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1-1
第22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2-1
第23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3-1
第24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4-1
第25部分 备查文件 ................................................................................ 25-1


第1部分 绪言
《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宏利港股数
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1
第2部分 释义
在《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港股数字
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2-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2-2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
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8、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2-3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除外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2-4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5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3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2-6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39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
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活
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3-1
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能优选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
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
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然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
兴景气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
景气智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
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医药健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绿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鑫享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宏利价值驱动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端装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
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悦利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
证A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悦享
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嘉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盛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全指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七十多只证券
投资基金。
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
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至
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后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现任中国
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2月23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Gianni Fiacco先生,董事。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持有商学学士学位,
2000年9月至2005年9月在加拿大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经理,2005年加入加
拿大宏利金融,2013年加入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历任亚洲区办公室
主任、副总裁、财富及资产管理新兴市场主管,自2024年10月起担任亚洲区财富
与资产管理业务南亚负责人,自2025年10月起进一步扩大职责,至今担任南亚及
附属财富业务主管,负责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及越南
的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
Murray Collis先生,董事,持有哈佛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可持续发展方向拓
展研究)、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商学学士及经济学荣誉学士学位,并拥有认证
金融技术分析师(CFTe)资格。现任宏利投资管理亚洲固定收益业务资深董事
总经理兼主管,同时担任泛亚固定收益策略的首席投资经理。加入宏利投资管理
前,曾任Standish Mellon资产管理新加坡公司亚洲固定收益主管兼首席执行官,
此前在首源投资公司任职16年,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及亚洲固定收益主管。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董事,多伦多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
年加入宏利金融,曾任集团战略企划部总监、宏利大中华区业务发展助理副总裁、
宏利亚洲养老金业务战略及业务开发董事总经理等职位。2023年起担任宏利投资
(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2026年6月10日
3-3
起代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明女士,独立董事,持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宽带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上述公司多个董事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
香港交易所慈善基金有限公司、LGT Capital Partners Group Holding Ltd董事。2015
年至2020年出任怡和太平洋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此前曾任私募股权公司莱恩资本
及方源资本的高级顾问。曾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i Group Plc担任多个职位,
其后于2008年成为合伙人兼中国区联席主管。于职业生涯早期,曾于多家私募基
金及投资银行任职,包括J.H. Whitney、英特尔资本、信孚银行及所罗门兄弟。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士、芝
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
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西敏证券亚洲运输研究主管,里
昂信贷国际资产管理高级分析师及研究主管,康联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
金经理。现任The Blue Circle Pte. Ltd及The Mekong Club Limited董事。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1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2002
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行资产
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伙人,
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2017年7
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亚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资合伙人,
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表。
2、监事会情况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3-4
DING WEN CONG(丁闻聪)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
人,2026年6月10日起代任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
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
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
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
10 月至2022 年 12 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
刁羽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博士。2007
年2月至2009年2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投资组交易
员。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任职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投决会委员/投资
总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年7月至2012年
2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个人金融业务部理财业务处副处
长。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首席产品
官兼总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
司,历任总裁。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营销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任职于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2025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华先生,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2007年7月至2010年2月
3-5
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职于上海吉贝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25年1月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等职务。2025 年2月加入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刘硕先生: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学硕士;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任职于
中信里昂证券(悉尼),历任助理研究员;2021年3月2022年9月任职于杭州知
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2022 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权益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6年4
月17日至今担任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4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师婧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理学硕士;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职
于新加坡辉立资本集团旗下的辉立证券,其中2010年7月至2015年6月担任高
级全球股票交易员,负责参与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的股票交易;2015年7月至
2017 年 9 月担任基金组合经理,主要负责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亚洲二级市场的投
资和全球大类资产的配置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9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经理;2019年1月30日至今担任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具有16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汪兰英、权益
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李坤元、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孟杰、资产配置
部兼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张晓龙、基金经理刘晓晨、公司副总经理刁羽、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孙甜、多元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戴骏、固收研究
部总经理缪婧倩、固收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蔡熠阳、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余罗畅、基金经理李宇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刁羽(主任委员)、孙甜、戴骏、缪婧倩、蔡熠阳、
3-6
余罗畅、李宇璐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李坤元、孟杰、张晓龙、刘晓晨
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3-7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8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9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根据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决定,由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组织各业务部门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3-10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3-1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6〕
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
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年底启动市场化
改革,2019年底剥离不良资产、引进战略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剥离不良、
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步走改革重组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市场化法治化框
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险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1112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国
4-1
有股权占比约为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7.30%,形成了
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三大股东。
截至2025年末,全行资产总额突破1.6万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连续两年逆势
增长,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在全国设有360余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及沿长江、黄
河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及总行直属分行20家。
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公司——恒
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先后获评“山东社会责任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最佳国
际业务银行”“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银行业理财金牛奖”“优秀私人银行”
等荣誉称号。
恒丰银行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者
同行、为奋斗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银行、
数字化敏捷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28人,100%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致力于打造“恒心恒
业,术智同享,不负所托”资产托管业务“恒享托”品牌,强化受托责任,集中
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先
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
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
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4-2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
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4-3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4
第5部分 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141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88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7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5年2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
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
成立于1812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
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
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8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
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5年3季度末,花旗银行的
证券服务拥有29.7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
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
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
5-1
认证。
平均而言,我们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1、人员配置
截至2024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2.9万员工。
2、工作年限
我们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
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
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
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
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
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
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
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
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9.7万亿美元。作为全
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
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
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
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
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1、业务历史
我们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我们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1980
5-2
年以来,我们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
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
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2、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198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
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
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
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3、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我
们的全球托管网络覆盖104个市场,其中63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180
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我们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
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
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凭借该等规模、实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
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无与伦比之
能力。
四、信用等级 (2025年10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期为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Fitch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A
花旗银行(高级)
F1
Aa3
A+
花旗银行(短期)
A+
P-1
A-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F1
5-3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5-4
第6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2)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王泉
6-1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曹阳、姜爱悦
联系人:曹阳
6-2
第7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6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6]1363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的销售机构名录)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1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其中,对
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以及对于通过代销机构认
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
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含转换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
同终止时随赎回款(含转换转出款项)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
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
设置。
7-2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5、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
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
赎回发起份额,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
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九、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7-3
计算。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 万元≤M<250万元
0.60%
250 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7-4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 1+0.80%)=99,206.35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206.35+100)/1.00=99,306.35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306.35份。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十、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
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7-5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7-6
第8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
8-1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2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其中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具体办理时间为前述
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
休市或暂停交易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9-2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如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
受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
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
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
据自身情况设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性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
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3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50万元
0.60%
250 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赎回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A 类/C类基金份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9-4
额赎回费率
1天-6天
1.50%
100%
7天-29天
1.00%
30天-179天
100%
0.50%
180天(含)以上
100%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9-5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 1+0.80%)= 49,603.1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
9-6
有)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以及对于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含转换转出)相应基
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5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00%=112.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0=11,08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5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88.00元。
例2: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又赎回C类基
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持有期不超过一年,无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00%=112.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0=11,088.00元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又赎回C类基金份
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88.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9-7
执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或申购申请超过当日申购金额限
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9-8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9-9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
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9-10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
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9-11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9-12
第10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同);香港市场发行的、仅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或境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存托凭证的
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
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
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
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
10-1
向合作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含港股通
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在香港市场
上市的本基金定义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
中,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
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
析,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
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数字经济”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对“数字经济”主题的界定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
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具体界定如下:
(1)数字产品制造业,主要包括从事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
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的企业;主要涉及电
子行业中的半导体、元器件、光学光电子、消费电子、电子化学品行业,计算机
行业中计算机设备行业,机械制造和电力设备行业中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零
部件。
10-2
(2)数字产品服务业,主要包括从事涵盖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
设备、广播影视设备的数字产品批发、零售、租赁和维修的企业。
(3)数字技术应用业,主要包括从事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
输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资讯服务、
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主要涉及计算机行业
中的软件开发、计算机应用行业,传媒行业中的游戏、广告营销、影视院线、数
字媒体、社交、出版及电视广播行业。
(4)数字要素驱动业,主要包括从事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
施建设、数字资源与产权交易的企业;主要涉及传媒行业中的互联网传媒行业,
通信行业中的通信服务及通信设备行业。
(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主要指被数字技术深度改造升级带来的产出增加
和效率提升的传统行业,主要包括从事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
疗、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建筑、数字金融的企业;主要涉及汽车、交通运
输、电力设备、公用事业、环保、医药生物、农林牧渔、机械设备、轻工制造、
家用电器、建筑装饰、金融和服务于电子、通信、计算机及汽车行业的基础化工、
有色金属等行业。
本基金投资主题中,“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是指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上关
于“数字经济”主题界定的企业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将对“数字经济”主题核心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
定。
2、个股精选策略
从具体操作上,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筛选和
定性分析,挑选出成长性良好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求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第一层:定量筛选
本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市
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
10-3
收益率(ROE)等。
① 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综合衡量PB、PE及ROE指标;
②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综合衡量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
(2)第二层:基本面分析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同时,也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
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
营策略等方面。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存托凭证的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
标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息差策
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
策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
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
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
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
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10-4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
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
资。
3、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4、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
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
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
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
进行投资决策。
5、本基金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对香港市场进行
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
的股指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
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股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
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10-5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六)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
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
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七)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0-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10-7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8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10-9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10-10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含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在香
港市场上市的本基金定义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11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12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6、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15%+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香港市场股票、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债券指数
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在香
港市场上市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
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香港市场股票资产、债券资产、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
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0%、15%、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
资于在香港市场上市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
10-13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
定位、投资风格与主题库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
以及指数主题界定、市值覆盖、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恒生科技指数作
为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恒生科技指数的选股范畴,主要涵盖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经筛选后选取市值最大的30只股票纳入指数成分股,以反映香港科技企业的整
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以
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主动性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
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
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持有一定比例现
金类资产,以匹配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作为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定价
参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3、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所涉及的发布机构、代码、查询途径
(1)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TECH,
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schi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指数代码为 CBA00203,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10-14
(3)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
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恒生科技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
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科技指数采用估值
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
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
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
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
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
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10-15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10-16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0-17
第11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和
证券经营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营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
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
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疏忽、欺诈或
11-1
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
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
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11-2
第12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金融衍生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2-1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当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基金的估值:上市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非上市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与本
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2-2
(1)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
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
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交易所上市但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境外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2-3
8、金融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依据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汇率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
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3)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2-5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对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所提供数据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
会计核算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12-6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12-7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登记
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
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2-8
第13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13-2
第14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境内外市场的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
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
费用和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4-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采用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或采用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
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
换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
转换转入)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14-2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含转换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含转换转出款项)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
投资者赎回(含转换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含转换转
出款项)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
14-3
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4
第15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5-1
第16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16-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16-2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
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6-3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16-4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
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16-5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16-6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6-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
第17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4、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登记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17-1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
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
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17-2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
17-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7-4
第18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
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其中,本基
金投资的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
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
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不利影响。
4、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18-1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6、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7、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
股票的政策、规则或监管也可能随时修改,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明朗因素,可能
会对本基金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8、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
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
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
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9、交易结算风险
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
风险,即在以外币计划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
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化而产生的亏损。
18-2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
于在香港市场上市的本基金定义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
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清晰,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且就境外投资而言,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
18-3
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
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
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
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
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
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因巨额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暂停赎回;(四)收取短
期赎回费;(五)摆动定价;(六)启用侧袋机制;(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8-4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
个投资者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
高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的“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2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
18-5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正常开放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此,持有侧袋账
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侧袋账户份额,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
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18-6
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18-7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QDII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同时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如果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
响。
1、在股票市场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
家颁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关
产业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
否恰当,基金经理、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
值情况。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在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18-8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
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
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
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c.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18-9
d.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或简称“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
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
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
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
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
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
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
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a.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b.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c.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日期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
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18-10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3、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宏观
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
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
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
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
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四是本基
金对债券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
法使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由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存
在一定的作用机制,其将被用来套期保值,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
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标的
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
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
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
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等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期权,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
18-11
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
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
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
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
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
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6、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7、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境内投资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
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因融资业务的杠杆效应,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18-12
8、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
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
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8-13
第19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9-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以及对于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
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9-2
19-3
第20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1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营
机构应履行的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20-2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0-3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20-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5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实际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20-6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20-7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0-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20-9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20-10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20-11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20-13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20-14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20-15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0-1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20-1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以及对于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
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经友好协商、调解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则应当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20-18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0-19
第21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21-1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其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同);香港市场发行的、仅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或境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存托凭证的
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
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
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
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或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
向合作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在香港市场上市的本基金定义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1-2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21-3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21-4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21-5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21-6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21-7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含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在香港
市场上市的本基金定义的“数字经济”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21-8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1-9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21-10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新股除外),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21-11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21-12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
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依法所必须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
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
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
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
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21-1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开通网银查询或者咨询基金托管人资金是否到账,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21-14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以下或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1-15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下或简称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
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建立
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
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
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21-16
其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
金管理人都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
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
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
(七)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
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完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开立的期货资金账户、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
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
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21-17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十一)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
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存管银行为基金托管人指定银行。对应关系一经确定,
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经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
一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21-18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当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基金的估值:上市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非上市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与本
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21-19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
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
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交易所上市但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境外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金融衍生品估值方法
21-20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依据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汇率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
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3)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
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21-21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1-22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21-2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
以及对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或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
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21-24
第22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
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三、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22-1
第23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3-1
第24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24-1
第25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宏利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7月18日
25-1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