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37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嘉实领航聚宁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3.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境内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
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
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境内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5%)。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
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4)、(14)、(18)、(19)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
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
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对
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合同的审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等进行充
分评估,确保基金管理人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规定对基金投资风格库进行审慎复核,督促基金管理人夯实研究支持,确保相关投资标的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
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其通知义务后,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
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该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印件或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深
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纸质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给基
金托管人传真指令、邮件指令或原件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纸质指令启用函。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以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
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印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
间的以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电子邮
件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授权通知书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载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书的
落款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
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
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下第(2)种,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
(1)基金管理人通过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电子划款
指令。
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通过互联网、专线等网络渠道,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包括账户查询、指令划拨、各类增值服务、权限管理等各种线上化服务的电子
平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该平台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资金划拨和其他款项划拨的电子指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
宜以《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
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传真或者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
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基金管理人选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约定电子邮箱发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或约定电子邮箱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
预留传真号码或约定电子邮件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基金托管人
接收传真指令。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或约定电子
邮箱更新通知,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4)基金管理人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基金管理人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的指令
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预
留传真号码、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
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江苏银行苏银托管家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晚于15:00的指令,托管人尽
力配合处理。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免除成交单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不保
证当日出款。
4.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
发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
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或电子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
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
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审核指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执行。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
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邮件或其他协商一致的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
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
资监督职责。基金托管人已依约履行了投资监督职责的,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
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
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载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
通知书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邮寄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整、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
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
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
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
本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约
定和相关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
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转出款
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相应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协助。
8.赎回、转换转出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亦不承担垫款义务,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三)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
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程序和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在要求相关人员保密的前提下,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
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通过传真、邮
件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
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规定或交易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配合基金管理人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本基金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并根据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
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嘉实领航聚宁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