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6年6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募集注册,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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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及港股通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股票及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及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及ETF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
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
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
纪机构购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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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
注苏新基金官网(https://www.sus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6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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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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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苏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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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
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进入开放持有期,可
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
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业务规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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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57、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活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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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6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
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换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款(或转出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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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7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薛佐
股权结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6800万元,出资比例56%;CapitaLandFundManagement
Pte.Ltd.出资额7200万元,出资比例24%;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万元,出资比例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崔庆军先生:董事长
管理学博士。1992年8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工作,1997年3月至2006年2月先后任苏州分行团委书
记、党委宣传与群工部副部长兼团委书记、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教育处副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吴中、相城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在信用卡中心,先后任苏
州运行中心副主任(高级经理级)、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级)、南宁运行中心主任(总行部门副
总经理级)。2010年4月进入上海银行,先后任苏州分行筹建组负责人、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8
年5月起先后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行长。2023年1月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2023年4月
起任苏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24年9月起兼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幼玲女士(AudreyAng):董事
曾任职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胜科工业(SembcorpIndustries),负责集团会计政策、SGX上市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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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年报编制等工作。现任凯德投资中国财务总监。
胡跃峰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姑苏分局科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旭东先生:独立董事
理学博士。毕业于南加州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密苏里大学数学系博士后、讲师。现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
姚洋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2025年7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
院长。
陈玉镇先生(TanJokTin):独立董事
土地管理学学士。曾于世邦魏理仕参与物业估值、发展及投资顾问工作;曾任凯德集团香港及澳门办
事处区域董事,参与香港、澳门及中国内地不动产投资工作。现任丽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卢凯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1999年6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7年6月起先后任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2月起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6年7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年1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卢凯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济学博士。1999年6月进入中美合资郑州雪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7年6月起先后任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负责人、信托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2月起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6月起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6年7月起先后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理总裁、总裁。2024年1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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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女士:督察长
法学硕士。2007年4月进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法律合规与稽核部法律合规经理、主
管(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稽核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兼纪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督察长。2023年2月起
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2006年7月进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6月起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其中,2018年7月至
2025年1月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5年6月入职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2025年11月起任苏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起兼任投资经理。
曹秋荣先生:首席信息官
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7月进入江苏迦南智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3月起任中国网通南通分
公司运维部工程师。2007年5月起先后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经理
助理。2014年4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项目管理工作。2016年8月起任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资管分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系统管理部经理、运营保障总部(国海证券一级部门)
总经理助理、负责人。2023年4月起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3、基金经理
刘恒先生,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同济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0年4月进入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9月起先后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控经理/金融工程师、高级风控经理/金融工程师。2018年9月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配置岗位工作。2021年7月起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多元资产分析师、多元资产
投资经理助理。2026年4月加入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委员会主任卢凯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投资委员会成员李永兴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
投资委员会成员徐生沪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投资委员会成员刘大巍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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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委员会成员郭鹏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投资委员会成员林茂政先生,现任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业务管理部基金经理(量化);
投资委员会成员刘恒先生,拟任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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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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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公司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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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遵循合理的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公司内控体系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
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评估、监控、检查
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
道德素质等方面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管理层重视内部控制的程序和规则的建立与贯彻,营造浓厚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具体的部门及其业务人员充分地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现象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业务操作相互独立。公
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专业素养。
公司建立层次明晰、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第一道防线为部门自控,公司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加强全员的风险
控制培训;
第二道防线为部门互控,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各部门间在权责明晰、分
工合理的基础上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
第三道防线为专业防控,公司设督察长和内控管理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控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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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评估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发,判断风险损
失的严重程度和出现同类风险损失的频度。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出发,确定风险损失的限度,通过相应决策
机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公司各部门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实施严格的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公司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应流
程规范,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能,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必须遵守相应授权管理制度。公
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保留明确痕迹的形式,授权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等要素。
公司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不同岗位职责。在投资和交易环节,实现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
之间的分工,避免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之间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超越岗位权限的操作行为;在办公区域
安排方面,公司集中交易室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在交易和清算环节,严格执行前后台人员分离和办公区
域之间适当的物理隔离。公司建立完善机制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危机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并且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内控管理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公司督察长领导内控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投资
运作过程中的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由信息技
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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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汪小敏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
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
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
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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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
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
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6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6599.55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共54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
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
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
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
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
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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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
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
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
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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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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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田淑君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人:陶浩然
联系电话:4006228862
传真:021-6139035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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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雅秋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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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10日证监许可〔2026〕1414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后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换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转出款或
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持续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红利再投份额确认日与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基金份
额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
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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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
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如有)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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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例:某客户在认购期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某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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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50%,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0,000/(1+0.50%)=497.5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497.51=99,502.49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则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3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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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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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
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下一
工作日(含该日)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
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由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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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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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元(含申购费(如有),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
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
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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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模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重复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不收
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销
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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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T日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600=943,396.23份
即:某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元,可得到943,396.23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T日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1+0.50%)=497.5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497.51=99,502.49元
申购份额=99,502.49/1.0160=97,935.52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935.52份A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T日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换转出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或转出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持有期为7个月,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0.00=10,56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
有期为7个月,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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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
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
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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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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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
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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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丧失是指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
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在法人资格丧失后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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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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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
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板、科创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
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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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长期资产配置将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市场环境进行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商品基金和固定收益类资
产间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金筛选策略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基金筛选策略选择出的标
的基金。
对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1)被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指数表现、某一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基金。对于被动型基
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
小、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平合理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主动型基金主要采用基金
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等方法筛选标的基金。
1)基金定量评价
基金管理人从多个维度对主动型基金进行定量评价。结合主动型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本基金将利用
基金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得到
量化评价结果。
2)基金定性评价
除了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定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经
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经理的从业背景、投资框架、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风格、
组合管理方法和风险控制等。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
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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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
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投资价值相对较高的主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3、基金配置策略
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目标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后,本基金将通过基
金配置策略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本基金将通过公开披露的数据和信息估算拟投资基金的最新资产配
置比例,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判,确定最终的基金配置组合。
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其他基
金。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
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重点关注:A股稀缺性
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
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
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国内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的变化,判断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变化趋势,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6、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
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
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
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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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以期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
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
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
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8、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
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
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
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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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9)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
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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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
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18)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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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应事前将其关联方名单明确告知相对方,并在关联方名单更新时及时通知
相对方。因一方未及时提供关联方名单导致另一方监控不及时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
指数收益率*4%+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
指数、港股指数、商品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境
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所对应的基
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0%、12%与3%,其中将权益类资产中的境内权益投资部分与港股投资部分所对
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与4%。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
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偏股型基金。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
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作为境内
权益投资部分与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沪深市场
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证券组成,以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
为本基金A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恒生指数是香港最早的股票市场指数之一,包括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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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基于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
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筛选和个券选择。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
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
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
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
(5)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综合考虑基准
要素与产品定位、投资策略的匹配度,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发布机构、代码、查询途径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指数代码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
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指数代码为HSI,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www.hsi.com.hk。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Au99.99,具体信息详见
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
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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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
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
实盘合约价格的每日收益率及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
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折算为对应日收益率参与计算。恒生指
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
括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波动率、超额收益等)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
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
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
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
份券以外的标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原业绩比较基准
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
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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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
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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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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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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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
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
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
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不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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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
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
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
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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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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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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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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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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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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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
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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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投资等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的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
分对应的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
分对应的净值(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取的,支取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收取/返还方式如下:
(1)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款(或转出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1)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时,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其中在持有期限第一年内(含)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按上述1)款约定的方式计提并支付;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转换转
出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转出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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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
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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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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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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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同时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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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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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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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基金份额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情况,包括(1)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
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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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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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
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
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
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
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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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
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
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
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
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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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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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
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
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
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一般情况下,公募基金市场容
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
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
动性,并针对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
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
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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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
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
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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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
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
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
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
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6个月。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6个月以上,面临在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赎回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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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
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利率风险是
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
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
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
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3)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
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
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
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
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b)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
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
凭证主动退市等。
c)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
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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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
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
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
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
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
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
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
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d)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
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
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e)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
度提起证券诉讼。
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
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b)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
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
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
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
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
证交易价格波动。
d)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
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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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
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
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
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6)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
的流动性风险。
(7)投资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
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
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
的风险。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
成本的风险。
4)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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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
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
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T+4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
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a)香港互认基金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简称为“境外”)的金融工具,投资
香港互认基金面临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
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境外特殊标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
投资风险。
①境外投资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
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香港互认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②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③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战争、罢工等)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从而给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互认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④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从而使得
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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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汇率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计价基础货币可能为美元、港币等外币,因此,本基金以人民币投资香港互认基金,
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⑥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额
外税项,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⑦境外特殊标的风险
不同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标的可能包括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评级的债券、其他
集合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商品、期权、股票挂钩票据等衍生工具等。
这些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投资标的存在特殊风险,可能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b)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如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
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相关香港互认基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
在内地销售还可能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跨境数
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香港互认基金暂停或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或互认基金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或监管部门终止香港基金互
认机制,相关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
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香港互认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互认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
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
可能引致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受到影响。
3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香港互认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
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
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4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
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之间
在税收政策上也存在差异,例如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转让需支付香港印花税以及份额转让定额税项,内地
个人投资者从香港互认基金分配获得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以上税收差异可能使内地销售的互认
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和回报受到影响。
5名义持有人机制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规则不同,内地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
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互认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
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互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
对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
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6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的价值少于互认基金规定的最低持有额,互认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
除此之外,若互认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投资者继续持有互认基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约定或其他互认基金要求(如可能对互认基金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
果)的情况下,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
⑦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差错处理差异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基金合同约定,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
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
同,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
6)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由此可能间接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
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7)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
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
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
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
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投资公
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
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
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
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
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
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
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
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解。
(8)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
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
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
基金运作风险。
(9)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
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0)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11)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行标的池的
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纳入上述评价体系。在上述过程中,
出于基金业绩、费率水平等因素,可能出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评分整体较高,本基金可能较
大比例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情况,当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发生经营风险时,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投资,公平对
待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
关投资风险.
(1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港股通ETF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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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
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
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
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
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
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
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
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
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及ETF交易不设涨
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
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
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
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
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e)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
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
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
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
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
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
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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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
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
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
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
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j)港股通ETF清盘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
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
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
利影响。
c)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
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d)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
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
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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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e)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
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
失败的风险。
f)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紧急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
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g)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
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
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
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h)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
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
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
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j)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
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
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
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
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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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
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
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l)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
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m)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
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
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
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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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发起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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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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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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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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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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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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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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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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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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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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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6)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7)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8)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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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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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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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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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发起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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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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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成立时间: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30年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板、科创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
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
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9)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0)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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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
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的适当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4)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
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18)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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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协议生效且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
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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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提供方有责任确保其向接收方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接收方。提供方的关
联方名单变更后提供方应及时发送接收方,经接收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
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
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
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
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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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
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
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
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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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
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人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
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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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
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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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等)及其收
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
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即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
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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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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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
理人公章。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4.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指定托管资
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
托管人。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原则及方法
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对于公开市场无法获取,仅能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核算所需数据的情况,基金托管人不对该类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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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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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凭借自身托管系统数据及外部资讯信息等必要数据,仅在实际可控制的能力范围内,勤
勉尽责的履行上述监督责任。对于超过自身实际控制范围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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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按
照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
理人,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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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或基金管理人存在拒
不履行托管协议的;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发起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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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在持有超过一年后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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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默认按季度发送电子基金对账
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基金管理人索取纸质基金对账单。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2-8862,或客服信箱:
sx_service@susing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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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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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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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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