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2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2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33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6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8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稳悦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中国境内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义务。在建立业务关系时,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
基金受益所有人。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评估基金整体状况和交易情况,了解洗钱
风险状况,发现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对存在洗钱
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基金托管
人开展尽职调查;妥善保管、更新客户及投资者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
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与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
开展反洗钱领域的信息支持与合作;落实境内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基金的受益所有人及其主要关联方、投资者及其主要关
联方等不得为我国有关机关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所列对象,不得为联合国、我国及
其他可适用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涉及经济制裁的名单所列对象,或中国
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的投资行为、资金交易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可适用的且得到
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
违规用途。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陈戈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8,685.240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公开
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
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
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和
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的合计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境内
股票和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
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20)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除上述第(3)、(15)、(16)、(17)、(18)、(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
款银行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
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存款协议。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存款协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
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
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
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
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有效印章书面
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
议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
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
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
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
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有效印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
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
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
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富国稳悦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名称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注册为准),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
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
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
银行基金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基金托管人
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托管系统服务协议,电子指令的发起、确认与执行等事项通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执行,系统服务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基金管
理人不使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发起电子指令划款的,基金管理人需通过授权通知预留
指定邮箱/传真作为指令发送路径。如需变更指定邮箱或传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重
新出具授权通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以传真或发送邮件扫描件形式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
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邮
件扫描件内容不同,以授权通知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内容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
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
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
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
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字,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
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存在
过错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
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预留
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
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
本为准。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或邮件扫描件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或邮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
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
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基金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
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
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4: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
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真实。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8.赎回、转换转出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
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
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
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取日期顺延。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或通过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
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
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
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

富国稳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