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8-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
重要提示
1、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6年6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59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
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富基
金”),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1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届时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中心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发售,A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发售。
6、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
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的手续。
7、投资人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在不同销售机
构开户,但每个投资人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
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
失败的,本公司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
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
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
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2026年8月7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h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华富淳恒稳健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
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视情况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
机构名录、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
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
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
同)、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和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资于境
内股票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1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基金代码:028398
基金简称: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C
基金代码:028399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
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风险等级详见销售机构公示信息。
(八)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http://www.hffund.com
(九)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宜信
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
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中
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调整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司网站。
二、认购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中心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发售,A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发售。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
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四)基金认购费用
1、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本基金认
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500万元≤M
认购费率
0.50%
0.30%
每笔1000元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支付认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a)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b)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基金管理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万元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
认购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100,010.00份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个人);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如果是登记基金账户业务,必须填写原基金账号,并注意使用的证件、客户名称必须与开户时
使用的证件、客户名称完全一致,所需资料与开户一致。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
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认购资金银行划款凭证;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04917
直销专户二: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71018150013747
直销专户三: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7020153850000070
直销专户四: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444259213750
直销专户五: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190729013314161
直销专户六: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6510180809219788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其它基金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期间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需增加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
声明文件》。
(9)《非自然人客户所需材料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交对应的不同类型机构所需材料。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11)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年
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
(12)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ETF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
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金融产品类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2)金融产品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
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5)金融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需增加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
声明文件》。
(9)《非自然人客户所需材料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交对应的不同类型机构所需材料。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11)产品的获批证明或备案证明文件。
(12)金融产品管理人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
应部门对于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
等。(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
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5.机构投资者和金融产品类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
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字。
6.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7.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其它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登记机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一)投资人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等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邓朋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庄灵君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三)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http://www.hffund.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10层
负责人:朱海燕
电话:021-60192600
传真:021-60193278
联系人:蒋毅
经办律师:朱海燕、蒋毅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