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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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26】1590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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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ETF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因跟踪
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
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具体风险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
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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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风险。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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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淳恒稳健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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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后者简称“代销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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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
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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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37、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
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38、《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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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
资者从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
销售服务费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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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资金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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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朋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余海春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员工,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员工,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经理,合肥第二营业部
业务经理、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
理,池州东湖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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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
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室
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长(正
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
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安徽省
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省信用
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查满春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
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青海庆泰信托投
资责任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
益投资部总监。
吴海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曾任澳大利亚新南威
尔士大学商学院金融学讲师。现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数据经济研究院可持续金融与金牛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蒋翠清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历任上海铁路局蚌埠分局高级工程师,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二级教授
兼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计学系主任。现任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学术委
员会主任、会计学系主任,兼任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安徽省总会计师协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安徽省会计学会理事,安徽省管
理学学会常务理事。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李志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经济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复
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等职务,兼
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青海庆泰信托投
资责任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
益投资部总监。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先后供职于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讯驰投资咨询公司、双子星信
息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
基金运营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总监。
李宏升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先后供职于
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上海龙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北
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邓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先后供职于平安银行
总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
监、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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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先后供职于合肥
47中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严律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六年。
历任中航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副总裁、
上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主管、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
资部总监。2023年4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FOF投资部副总监、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03月05日起任华富泰合平衡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5年01月24日起任华富鼎信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10日起任华富
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经理,自2026年4
月28日起任华富淳丰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
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
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曹华玮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
张娅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
经理
黄立冬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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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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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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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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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公司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提
名的专业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
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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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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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
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
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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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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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庄灵君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6人,所有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
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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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3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42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2120.63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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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
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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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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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10层
负责人:朱海燕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60192600
传真:021-60193278联系人:蒋毅
经办律师:朱海燕、蒋毅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 1391
传真:010-6600 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贺斯吴仪
联系人:陈逦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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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26】159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列明。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
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从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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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
元。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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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3、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认
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td>1000元/笔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支付认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b)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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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基金管理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这10万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为人民币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C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十、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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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将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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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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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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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
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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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
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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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金额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2)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td>1000元/笔
(3)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6个月,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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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赎回费用。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不收
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a)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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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
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例: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对应
申购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50%)=99,502.49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元
申购份额=99,502.49/1.2000=82,918.74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500×100,000=125,000.00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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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6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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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
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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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5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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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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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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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九、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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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策略,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国内依
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
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
资于境内股票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
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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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
的比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确定并优
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采用定量方法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核心卫星策略来实现不同资产的配
置,其中定量方法采用经典的大类资产配置模型,定性研究则是基于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周期和货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在相对稳定的长期配置中枢上动态
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类基金、商品基金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1)核心定量策略
核心定量策略是通过固定基准锚,围绕基准锚进行上下适度比例的再平衡。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非权益类的中枢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结合市场短期
环境对不同资产实行中短期的超低配,最后通过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
优的基金品种并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
例。
(2)卫星定性策略
卫星定性策略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
经济发展状况、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
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CPI、PPI、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
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结合美林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
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识别经济周期的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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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及时转换资产,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2)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
动趋势,评估其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
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影响。
3)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
供求变化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
产配置方案。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
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管理短期的投资收益与风险。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变量是利率(流动性)、盈利和风险偏好,当市场
利率下行,企业盈利上升,风险偏好上升时,同时结合权益市场的估值水平对权
益类资产进行超配;反之,则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下浮。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包括
但不限于行业轮动策略和风格轮动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
以对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的行业权重进行调
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比。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行业
ETF及行业指数基金等进行投资。
(2)风格轮动策略
基金从选股风格上来看可分为成长型、价值型和均衡型,从市值风格上来看
可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本基金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不同风格的基金品种进
行研究和跟踪分析,形成风格配置的策略框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不同风格
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对组合的风格暴露程度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
险收益比。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的收益率、风险调整后收益、波动率、回
撤管理、信息比、夏普比、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风格明
晰且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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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投资策略
1、ETF投资策略
对于ETF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其跟踪基准以及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等
进行优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度、
日均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以及回撤
等并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等因素,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
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1)关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选择,本基金将采用定量
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进行选择,
精选长期业绩优胜的基金经理管理的产品。定量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的风险收益指
标、业绩排名、择时和择股能力、行业配置情况、投资集中度、换手率、波动率、
最大回撤等指标。定性分析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对影响基金投资管
理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侧重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风格等
因素。
(2)关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的选择,本基金将首先根据投资范围、期
限结构、信用等级等信息,对债券型基金进行分类。再综合基金的运作时间、资
产规模、风险收益指标、历史信用风险事件、费率水平、申购赎回限制、运作周
期等因素优选基金,进行配置。精选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和完善投研治理水平
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所管理的产品。
(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选择,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主要以流动性管
理以及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率水平为目标。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货币市场基
金的规模、流动性、费率、交易方式等因素,优选货币市场基金进行配置。
(4)关于场外指数基金和商品基金的选择,本基金将基于资产配置的结果,
综合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水平等因素,优选风格特征明确、交易
成本低、流动性良好的场外指数基金和商品基金进行配置。
(5)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
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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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辅助投资于精选的股票(含港股
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挖掘具备核心竞争力、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且具备
良好的公司治理的优质企业投资机会,通过对企业价值的挖掘和判断,结合定量、
定性分析,寻找具备竞争优势、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企业个股进行重点投资。通
过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
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
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根据利率预测
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
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因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
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且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
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
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并非必
然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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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并非必然
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
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
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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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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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3)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7)、(8)、(15)、(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
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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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2%+中
证800指数收益率×7%+恒生指数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
盘合约价格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A股股票、港股通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相应选取
与之匹配的境内权益指数、境外权益指数、债券指数、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及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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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资于境
内股票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
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
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境内权益资产、境外权益资产、债券资产、商品类资
产与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7%、3%、82%、3%与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权益类基金精
选优质标的,股票方面挖掘具备核心竞争力、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且具备良
好的公司治理的优质企业投资机会。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
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市值覆盖、风格特征、
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作为境内权益资产
和境外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
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
为本基金境内权益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恒生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重要指标,指数包括市值最?及成交最
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资产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债券基金精选
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和完善投研治理水平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所管理的产品。
债券方面采用全市场策略,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
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
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新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
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
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相应期限债券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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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优选商品基金进行
配置。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本基金选取上海黄金
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
金现货合约的价格,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5)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现金类资产的基准要素。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的业绩比
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代码为HSI,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
数代码为CBA001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中债-
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
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
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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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超额收益、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好管理基金
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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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需承担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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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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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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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
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
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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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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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8、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
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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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提示
产品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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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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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计算的该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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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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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
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
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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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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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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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
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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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及第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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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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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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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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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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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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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3、增加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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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的
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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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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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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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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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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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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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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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其证券价格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办理该等最短持有期届满的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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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
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制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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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启用侧袋机制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赎回申请无法及时办理、赎回款项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等
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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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
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投资者需持有满6个月后
才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业绩表现、所持有
基金的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此外,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投资于本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自身管理的
基金(ETF除外)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外,基
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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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是指,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
在权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风险包括: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ETF,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
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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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
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2)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
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
通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
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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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证券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
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7)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港股通ETF跟踪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
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持投资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8)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
8、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
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
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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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
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
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投资公募REITs可能
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
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
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
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此外,本产
品可能投资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商业不动产项目可能具有更高的市场敏感性
和成长潜力,对于管理人的精细化运营管理能力及公募REITs金融管理经验有较
高的要求,且商业不动产项目的底层资产价值、出租率、经营收入受经济转型、
商业地产结构性调整等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基金整体收益表现。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
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
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
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
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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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等。
(7)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提供运
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
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8)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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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结果很
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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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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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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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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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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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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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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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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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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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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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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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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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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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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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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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程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被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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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
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
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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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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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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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
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及第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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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国内依
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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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
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
资于境内股票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
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
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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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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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3)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7)、(8)、(15)、(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
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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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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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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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042
法定代表人:庄灵君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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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国内依
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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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
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
资于境内股票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
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
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
资产、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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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
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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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3)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7)、(8)、(15)、(18)、(19)情形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
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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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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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因一方未及时提供关联方名单导致另一
方监控不及时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具体以基金托管
人面向公开市场(wind或财汇等)披露的信息为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交易对
手名单,可视为银行间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充分协助与配合。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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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的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
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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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后,
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或注册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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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合同的审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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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等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基金管理人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
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跟踪关注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
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指标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基金投资风格库进行审慎复核,发现不符合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夯实研究
支持,确保相关投资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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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
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对此
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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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托
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基金托管人《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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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本基金如通过三
方存管账户或第三方销售平台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金托管人
对于可能会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或第三方销售平台对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
者持有份额不准确的风险、或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金融产品的风险、
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等其他风险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责任承
担。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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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
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对账单,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对账。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T+2个工作日内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个工作日内公告。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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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主要从第三方机构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若因第三方机
构公布或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会计核算结果错误或缺漏,基
金托管人无义务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对于部分场外交易、费用及非
交易数据等完全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基金托管人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核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和特殊
情况。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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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托管人有
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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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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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发起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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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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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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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
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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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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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三)《华富淳恒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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