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5日证监许可[2026]1548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合称
“港股通标的证券”),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限为3个月。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3个
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2
第一部分绪言
《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泓盛多元
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证券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信安金融服务公
司,25%;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
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
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和奖
惩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
总行审计部、团委、重组改制办公室、行长办公室等部门任职;2005年5月加
入建信基金筹备组,公司开业后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建信资本总经理、建信基金首席战略官兼建信资本总
经理等职务,2015年8月任建信基金首席投资官(副总裁),并继续先后兼任建
信资本总经理、董事长;此后历任建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建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等职务;2026年3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2026年5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
行董事。
谢海玉女士,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部科员、香
港资金交易室一级业务员、资金交易部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金融市场部处长
等职务;2017年7月起历任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裁等
职务,2018年8月起兼任建信金投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建信金投
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至2024年11月)、总经理(至2024
年1月);2024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4年12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执行董事。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息
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
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宋金文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总经理,
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历任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主管、预算主管、决算主
管,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助
理、人力资源部副主任、财务资产部副总经理。
吴岚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教授。
1999年获北京大学理学博士学位。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原)
概率统计系、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担任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至今担任北
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金融数学系主任。
姚磊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华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厦门博润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遥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
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财经研究院、北京财经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
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顾问。剑桥大学可持续领导力研究院研究
员,牛津大学史密斯企业与环境学院可持续金融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卢森堡证
券交易所咨询顾问。2021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多样性金融“BIOFIN”
项目首席技术顾问;之前任SDG影响力融资研究与推广首席顾问。
莫红女士,职工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毕业于四川
大学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
纪委、四川省纪委监委任职,从事涉及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和对金融企业
的纪检监察工作。2021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2023年6月
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4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运营官,2024年10月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首席运营官。
2、公司高管人员
谢海玉女士,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莫红女士,副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铮先生,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硕士。1997年4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先后在资金计划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资金交易部、金融市场部、香港
资金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工作,曾长期从事金
融市场研究、资金交易、本币投资等业务。2024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5年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2025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
刘大超先生,副总裁,硕士。曾在合肥三宇集团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基金托管部、投资托管服务部、资产托管业务部工作,
长期从事基金托管业务。2025年7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2025年8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首席风险官、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
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2017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风险官)、督察长,2024年6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督察长,2025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督察长,2025年11月起职务名称由副总裁更名为首席风险
官,并继续担任督察长。
安晔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总监,硕士。1995年8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总行信息技术部北京开发中心任职;2005
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从事信息技术工作,历任基金运营
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等职务,2017年1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2026
年1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总监。
3、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悦萌女士,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博士。曾任美国银行美林证券定量
分析师、正信嘉华顾问管理公司高级咨询师。2014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
创新发展部初级研究员、资产配置及量化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资深投资经
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3年3月29日起任建信福泽裕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29日起任建信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5年8月25日起任建信
普泽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
理;2026年1月23日起任建信泓泰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谢海玉女士,总裁。
张铮先生,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首席风险官。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江源女士,多元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娄晓辰女士,国际投资与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卜蕊女士,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张铮铮先生,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
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裁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与内控
合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与合规管理部,履行监督、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
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2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131只,QDII基金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纳入中国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
产托管部作为一道防线部门,承担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风险管理部门
作为第二道防线部门,承担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
对托管业务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开展托
管业务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提出审计建议。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制度建设与执行、风险与控制评估、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监督等措施,持续完善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理体系。2007年
起,中国银行开始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已连续多年获得基于“ISAE3402”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
签证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联系人:丁颖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6月25日证监许可[2026] 1548号
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为3个月。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3个月
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或调整,具体发售对象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基金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直
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募集期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30.00份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认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认购份额=(49,751.24+5)/1.00=49,756.24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756.24份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50,005.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自该笔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
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最短持有期”原则,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方可以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持有时间长于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
资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设有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
情况下方可赎回。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1.00%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投资者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3份A类基金
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
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赎
回适用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赎回
适用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其在其他销售机构处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
额,假设持有期大于180日但是未超365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在其他销售机构处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180日但是未超365
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9、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或更新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
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0、基金投资者存在洗钱风险较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采取强化措
施以管理和降低洗钱风险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暂
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和长期稳健增长。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
合,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收益和风险再分散,为投资者创造符合风险收益特
征的良好持有体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含ETF、LO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
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
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
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
金资产的5%-40%,投资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和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
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
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
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持稳健审慎的投资理念,综合运用多元资产配置策略与精
细化的组合管理手段,对投资组合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把控与有效分散。在严格确
保整体投资组合的长期波动水平及风险特征与基金既定的风险收益目标高度契
合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并把握中国宏观经济持续增长以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所带
来的潜在投资机会,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稳
健投资回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框架与自下而上的标的资产分析框架相结
合的方式,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精准刻画与前瞻性预判,进而确定各类资产
的最优配置比例,构建与宏观经济状态相匹配、持有价值较高的资产组合。
2、战术性组合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波动与回撤,本基金可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对战
略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可以将风险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合同约定的下限。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利用各类量化指标以及模型,并结合管理人对于各类政
策信息、国际环境、地缘政治、宏观经济、市场条件、微观结构等方面的判断,
分析各类资产的中长期和短期趋势;对未来可能处于上升趋势的强势资产,或短
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未来可能处于下行的弱
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为应对市场的极端情况,可以将风险资产占比降低到合同约定的下限。但总
体而言,战术性组合调整不会改变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属性,其目标是进一步增
强组合收益,并力争避免资产泡沫破裂对组合带来的风险。
(二)基金筛选策略
1、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指标
筛选出跟踪误差低、流动性较好的标的纳入投资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的ETF管理经验和风险监控能力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优
质的ETF标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三大
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具有业绩可持续性的优秀
基金作为投资标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以股票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为例,其中细分的子类别基金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
金、行业基金等。对于债券型基金,细分类别有信用债基金、长期债基金、综合
债基金等。
(2)长期业绩
本基金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
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
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三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
案,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
的标的构建组合。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股息回报、
估值与溢价、价量、市值、成长性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
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三)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
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
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2、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
合比较并选择港股市场中优质港股通标的证券进行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
额收益。
5、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权债
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
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
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
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
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
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5%-40%,投资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和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
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
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以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基金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17)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
第(2)、(3)、(4)、(5)、(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3%+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
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等,相应选取与之匹配
的A股指数、境外股票指数、商品指数、债券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
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
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4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
本基金将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
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15%、7%、73%与5%,其中将权益类资产中的境内权益类
资产、境外权益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10%与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通过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基金投资方面主要选择优质的ETF进行投
资,并适度筛选不同类别的其他公募基金,股票投资方面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
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
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
民币)收益率分别作为境内权益类资产和境外权益类资产的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
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
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
本,能够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类资
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可适度配置商品基
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商品类资产。综合考虑基准指数
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本基金选取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作为商品类
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在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具代表性的
15种商品期货组成,以综合反映内地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表现。中证商品期货
成份指数可以反映商品期货投资的收益走势,为期货投资者提供评价收益的基
准。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方面,通过分析多种指标精选固定收益类基金,并在保障流动性的基础上适
时进行债券投资。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
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
银行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
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5)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基准要素。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
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
整,则新的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930933,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30009,
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人民币)、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
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资产配置偏离度、个券/个股投资权重偏离度、行
业配置偏离度、跟踪误差等,同时设置合理的偏离阈值,以更好地管理基金实际
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保持基金资产配置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权重的
整体契合,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
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进行
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
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按其
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
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
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在T+3日内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照原份额
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如原份额
为认购份额)或原份额申购申请日(如原份额为申购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但基金财产中
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但基金财产
中投资于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由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
对于直销机构收取的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
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
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持续持有期限为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
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证券投资基金的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按侧袋账户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基金业绩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
会直接营销到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基金运作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基金运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收益及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
基金投资风格变化风险、基金操作技术风险等。
6、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申请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对投资
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
即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方可
以赎回。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
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
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
变现需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
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
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
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巨额赎回为开放式基金特有的风险,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能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
定价等具体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当本基金发生暂停估
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上述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款项无法得
到及时支付、赎回价格因摆动定价机制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等情形。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人才流失风险
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虽然本基金管理人采用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
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和投资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因此,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3、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
(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
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
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
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除了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该
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
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
基金高。
5、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
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投资策略的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40%。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各类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置相关资产
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从
而导致较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
表现。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投资
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可能
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
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
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时间、地域、生产、
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另外,商品基金
还存在ETF流动性风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场外,还可能通过投资于沪港深
/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着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面临着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公募REITs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
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
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
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
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
约。
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
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②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
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
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④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面临无法在二
级市场交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⑤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
金收益。
⑥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公募REITs。
6)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
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表现。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
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7)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
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子基金的风格进行研判,并
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
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8)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
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
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40%。权益类资产面临了权益类市场风险的风险,存在
由于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4)香港市场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2)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
与香港市场证券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也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市场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4)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
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
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港股通ETF清盘的风险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
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
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
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
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
足特定条件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
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
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
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
等情形时,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
权。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
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
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基金
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
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
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
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
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注册的文件
2、《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
同》
3、《建信泓盛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身
份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就反洗钱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8)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较高洗钱风险情
形,采取强化措施(包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及交易加强监测、管控等
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信息及反洗钱信息;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
权。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
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管辖
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金监总局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在充分获取所必须数据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含ETF、LO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公
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含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5%-40%,投资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和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
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5%-40%,投资境内股票、境内股票型基金和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
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
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以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
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基金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证券投资基金),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16)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
(2)、(3)、(4)、(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于需要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
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督指标,基金托管人不负责此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与完整性,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
基金托管人无法开展有效监督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投资回报以及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不承担相应责任,对投资项
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基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
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负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基金托管人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
本基金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
实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
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
法犯罪活动或制裁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托管账户开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
配合。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基金托
管账户名称应当包括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应。基金托
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托管账户的一切资金划
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的指令、授权或本协议
约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划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划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对已划出基金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处为本基
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第三方存管模式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只能选定本基金托管账户作为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如需变更必
须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与托管账户名称一致,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
应。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或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结算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债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十)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本基金清盘结束、或未运作、或发生其他应销户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销户申请,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账
户的注销。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价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如存在第三方渠道可靠数据的,基金托管人
复核时应主要以该第三方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复核意见而进行信息披露的,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进行
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
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按其最
近公布的份额净值或万份(百份)收益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
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上述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若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数据
的,托管人不承担因该数据有误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及下述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
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
披露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如果因上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造成了基金托管人的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
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不得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若基
金管理人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督
促其立即纠正。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通知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单方终止业务合作,
并由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自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送达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5、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或存在拒不履行
本协议、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且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有权终止托管服务。如基金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在
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
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根
据规定,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6、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交易、限制交易、中止或终
止业务合作、关闭账户、退出客户关系等:
(1)基金管理人拒绝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
信息,或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定义务所需信息;
(2)基金管理人或其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等违法犯罪活
动或制裁违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
(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7、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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