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重要提示
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6年7月1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27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二级债基,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
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
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
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
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
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
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
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
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
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
包括全市场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
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
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
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
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
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
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
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6
第一部分绪言
《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
用衍生工具
57、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9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公司
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任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
官,锦泰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国信集团(宁国)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国信
集团委派专职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久实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原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青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原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青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青岛国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执行青岛信保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国信中船(青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青
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表执行青岛市海洋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
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
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农行总行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
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
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书记、
厂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
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
司股权董事、中信建投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湖南湘投
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绿色环保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
博士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
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博士后)导师,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
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
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业务管理岗、南宁分行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行与金融市场南宁分部副总经理,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段晓旭女士,首席财务官,硕士;曾任济南市煤气公司财务部员工、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济南市历下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财务部经理、山东省
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稽核财务部经理、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鲁信文
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刘玉成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北京邮政科学研究设计院计算机系统工程部微机终
端维护,北京市海淀区教委会计核算中心稽核组信息化管理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
技术及风险监测部三级主办、主管、总监助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信息技
术副总监、数字化建设部总经理助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方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级部项目经理,东方金诚国
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20年8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信用研究员,2024年7月任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任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任泰信
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海涛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研究员,北京源峰私募
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研究部研究员。2024年9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2025年1月任泰信中证2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
月任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任泰信鑫瑞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6月任泰信智选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任泰信中证
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2月任泰信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1月任泰信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6年4月任泰信添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研究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周庆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受托资
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
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要做到公司
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
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
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
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
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阅外
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
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
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审计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
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王占鏖
联系电话:0755-88675276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6年6月末,平
安银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099家营业机构。
2026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706.17亿元(同比增长1.8%)、净利润256.96
亿元(同比增长3.3%)、资产总额60,287.8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吸收存款本金余
额36,605.8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4,522.74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1.8%)。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
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
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截至2026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
合计10,074亿,平安银行已托管37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
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
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
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融汇国际大厦5层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0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高峰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208991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吴卫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联系人 齐晓瑞
电话 18501239593
经办注册会计师 崔巍巍、齐晓瑞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6年7月1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27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6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0万 0.30%
M≥1000万 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②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3)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客户服
务中心或代销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系统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直销系
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数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详见届时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登记机构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
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规
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0万 0.30%
M≥1000万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备注
N<7天 1.50% 个人投资者
N≥7天 0.00% 个人投资者
N<7天 1.50% 机构投资者
7天≤N<30天 1.00% 机构投资者
N≥30天 0.00% 机构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500=86,956.52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956.52份A类基金份额。
②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申购A类
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申购份额=99,700.90/1.1500=86,696.43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0%,可得到86,696.43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万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500=86,956.5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956.52份C类基金份额。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如有)。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
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
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4:某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某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例5:通过直销机构投资的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该笔赎回确认应
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0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0+5.00=12,380.00元
即:通过直销机构投资的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该笔赎回确认
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3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
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
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
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的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
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
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
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并
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严格控
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动
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控制
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
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
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如
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
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
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
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
动态调整。
(3)利率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取向,并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等。
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等形成预期,结合利率债收益率曲线形态、期
限利差及组合目标久期等动态调整所投标的。
(4)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
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将采用内外结合的
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积极发
掘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
水平。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
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于
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
用债比例不高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不
包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
信用评级;针对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金融债及无债项评
级的其他信用债而言,具体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
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但部分债券品种仅有中债资信评级的除外)。如出现
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
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约定。
(5)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
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
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可转换债券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点在于都可以
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而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
体不同,可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
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
进行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合,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特定经济
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在优势行业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
(1)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征以及
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周期轮动
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
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
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
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
行筛选。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①公司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行
业平均等。
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收
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
③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
展能力。
④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
存托凭证的投资。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
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根据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自上而下的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基
金选择上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通过量化规则筛选出投资价值相对突出的标的,另一方面通过定性的方式对基金进行二
次研判,多维度共同筛选出匹配组合投资策略,适合组合参与的投资标的。
(1)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主动型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对市
场的整体判断,确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在可选标的中筛选出符合投资要求的基金,重点关
注基金在行业风格上的配置倾向、业绩贡献度和收益稳定性。
具体筛选时,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可选基金进行综合评判,从中选出评
价靠前的产品作为备选投资基金。定量研究方面,主要从产品规模变化、业绩表现稳定性、业
绩归因分析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出风格稳健、表现良好、业绩具备可持续性的基金作
为备选。在定性研究方面,通过分析基金的管理规模、投研支持、投资逻辑、对标情况、风控
能力等多个因素,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综合做出评判。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
案,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优选出合适的标的进行投资。
(2)被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对市场的整体判断,确定
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并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定量角度进行分
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市场方向的基金。此外,综合考虑基金流动性水平、费率水平,市
场代表性、管理人风控能力等多个因素,结合自身的投资策略,确定投资额度。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比较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等因素,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实
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债券等标的,以获取投资标的收益率超过回购资金成本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组
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
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
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其进行
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9、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
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
行积极的流动性管理。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
素,基金管理人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
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②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
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16)、(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1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此外,为应对基金日常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可能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
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
要素。同时,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
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股票资产以及现金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
置为80%、15%与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
要通过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率债券投资策略、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等投资策略严选债券。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
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的在境内
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
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
选相结合,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特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在优势行业中发掘
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预期整体偏向于中小盘投资风格。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
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
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5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500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500只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中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
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资产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1)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
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2)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5,指数具体信息详
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
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500指数、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
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
指标主要包括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波动率、信息比率、超额收益等)和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
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
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
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
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
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
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等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等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
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7、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
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存
款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等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以
及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基金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
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将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具体的销售服务费将按以下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
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付给各销
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
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
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
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
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
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
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
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
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
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
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
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
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
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
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
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
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
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
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
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受宏观
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循环风险较大。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债券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二级债基,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具有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股、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
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
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
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
加相应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
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
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
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
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
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
承诺的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
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7、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股
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
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
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2)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
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
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运作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
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
(4)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8、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
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
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
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9、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
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波动,对
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水平,在市场
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
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10、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资产,其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
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信用评级
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
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
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金申购赎
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
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
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
如此,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
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
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以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通过
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
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
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和净值波动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7)启用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详见下述“(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保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
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
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
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
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
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
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
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
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
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
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等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转让、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要求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或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大会公告载明的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大会公告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
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
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7【36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电话:(0755)2267423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
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
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
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
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
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股票型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②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
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1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9)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
基金持有的具有信用保护买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16)、(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其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
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
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
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
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
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
放的资金。
5.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根据已披露
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
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7)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
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
存款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或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
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
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
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
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账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仅对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
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账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账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账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坐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账户查询、活动专区、基金学院及客
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账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账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
告会、资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
值服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
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
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
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方式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2号融汇国际大厦5层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陈波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0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魏洲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9日

泰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