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份额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份额
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对旗下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26年7月27日,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简称: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C,代码:028537)。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与原有基金份额相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如下:
销售服务费率 0.40%/年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1.00%
30天≤N<180天0.50%
N≥180天 0.00%
注: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4日
附件:《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条款 修订前原文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按规定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不
收取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
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按规定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
规定收取或返还, 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
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
费。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
体收取/返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以外,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8、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4、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修订后的条款以本公司于 2026年7月24日发布的《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关于南方新兴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份额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