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6-10-29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26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稳健甄选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83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赎回及
转换转出申请。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
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
通ETF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
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
同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
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可能性。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5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7
第一部分前言
《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
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稳健甄选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稳健甄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
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
港通”)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58.港股通ETF:指符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可以被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机制交易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C座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名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涛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彩田路营业部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华泰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钟山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钟山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家林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
党支部书记助理、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中共北京市
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试用期干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
配处(公务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
理处)主任科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都
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任助理、首创环境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纪委书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职务,兼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
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家伟先生,中共党员,1978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通
信工程专业,西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3.07-2006.03任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成都马家花园营业部职员;2007年8月至今,就职于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财富管理中心、机构业务中心、数字发展部、信用业务部、客户服务中心、
运营管理中心。
于亚卓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商
业信函处科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办公厅综合秘书、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
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项目负责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总监、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客户与协同发
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主任)。现担任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毛利宪一郎先生,曾任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统括部处长,亚洲、
大洋洲统括部副部长、三井住友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事业开发部部长,三井
住友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融资企划部部长,三井住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亚洲战略企划部部长。现任三井住友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用战略企划
部部长、以及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用战略企划部部长。
穆忠和先生,中共党员,国际经济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访问学者、
执业律师。曾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商务部副处长、一等商务秘书(正处级)。现担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聂兴凯先生,中共党员,教授、管理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
智能财务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从事资金清算与会计结算
等工作、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从事教学与管理工作。现兼任中交设计独立董事、开
拓导控独立董事、西藏信托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
心监事、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特邀理事、京津冀会计硕士联盟理事、中国医院
协会内部审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李冰清先生,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精算师协会考试教育委员会委员、北
美精算师协会中国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讲师、
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副教授、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担任
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担任教授、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担任副系主任、南
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担任系主任。现就职于南开大学担任教授并兼任中国
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
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亚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
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
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誉光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李小振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技术员、陕西省
邮政储汇局清算中心主任、陕西省邮政局公众服务处业务主管、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干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秘书、中邮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2011年
12月-2013年6月兼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021年6月兼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2014年5月-2015年11月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
2021年3月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海涛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中国证监会稽查总
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兴证券有
限公司(筹),曾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
部、香港圣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
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雪梅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FOF投资管理部员工。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
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固收总监、中邮纯债优选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研总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卓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委员: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瑞享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明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雪丹女士: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行业研究
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医药行业研究员、中华联合保险资产管理
中心大消费行业研究员、北京成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兼投资经理、国开
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监兼基金经理、北京乐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现任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白鹏:工学博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能源革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王高先生:工程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量化分析师、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价值
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新锐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北证50成份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衣瑛杰先生,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介绍。
执行委员: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
岗、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鑫享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卓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
业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悦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债-1-3年
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中
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
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
析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
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
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沪港深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嘉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
明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志红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宏源期货有限公司金融研究室负责人,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佑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艺女士:金融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首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泽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鑫享30天
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建超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部财务部运营
管理会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融资评级部高级分析
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风
控管理总部高级信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
用研究员。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
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
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
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按要求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
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
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稳健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完善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
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专业、高效、可靠的
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秉承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通过建立流程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内部控制体
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托管业务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各个业
务流程和操作环节以及所有的岗位和人员,确保托管业务全流程具备规范的程序
和相应的监督机制;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应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坚持审慎
经营,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
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地修改或完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确保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
产相互分离;业务操作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资产保
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
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
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引入、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服
务体系、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开展独立审查与评估,自2016年起每年
均通过ISAE3402国际鉴证,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全面认可。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
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21层
联系人:李俊霞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C座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名
联系人:叶明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2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8月18日证监
许可〔2026〕228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3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5、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
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并持
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费率为0.5%,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元,A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3)/1.00=9,953.25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3.25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接受首次
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
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
币1元。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3个月后对应日(含)(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
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单个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
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
在T+3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适用固定金额费用的除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
转出申请。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90 日≤Y 0.5%
Y≥180 日 0%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
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假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0.50%
净申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1500=8,652.39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可得到8,652.3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举例说明一:假定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人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0天,该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举例说明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
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0天,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对于赎回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的,需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将随赎回款一并支付
投资者。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
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
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
份(百份)收益。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
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
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
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
份(百份)收益。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资产配置策略与基金精
选体系,通过对组合风险的主动管理与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包
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ETF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
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前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基金: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大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波动率、相关性和风控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周期的研究,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形成对大类资产的未来收益
能力和潜在风险水平的判断与比较,基于大类资产的计算比较结果进行配置,并
在一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评价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对全市场基金进行评估与筛选。在投资目标与风险控制目标的约束下,首先通过
定量分析进行初步筛选;随后,运用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及基金本身三维度评
价模型,并结合深入的定性调研分析,对备选基金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对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测算与日常监控,以构建并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1)债券型基金投资策略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察债券型基金的历史业绩、券种配置、回
撤控制水平及回撤修复周期、投资者结构、投资风险偏好等指标,筛选出业绩稳
健且风险控制良好的基金。
在定性分析方面,基于基金业绩的持续性与其管理人债券投资水平、风险管
理能力及交易运营效率的紧密关联,本基金将从投资理念、投资过程、投资人员
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认基金业绩的可持续性。
(2)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的历史业绩、业绩归因及投资
风格分类结果进行评估,重点甄选投资风格清晰且具备稳定性的基金。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察基金经理投资理念、投资思路及风格特
征,评估其投资行为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同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投
研团队建设及其稳定性、投资决策框架、激励与考核机制等因素,对基金管理人
的综合实力进行深入分析。
(3)权益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针对被动型指数基金及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察其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基金规模、换手率、交易成本、基金经理投资经验及场内
基金交易指标等因素,筛选出合适的基金产品,并结合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构建被
动指数基金投资组合。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
况、底层资产运营质量、产品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精选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的公募REITs进行配置。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灵活调整
对公募REITs的配置比例。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公募REITs。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一般而言,基金公司旗下货币基金总体规模越大,
越有利于旗下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管理。本基金重点选择这些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货币基金,并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申赎限制等因素。
本基金将依据大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结合对标的基金的综合分析结果,
优选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在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跟踪标的基金的业绩
表现,并以风险控制目标为约束,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与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
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
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2)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
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纳入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将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
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
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
合。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通过对具体品种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期权价值、流动性等各项指标的分析,通过运用量化估值工具对其投资价值进行
评估。选择安全边际高、条款设计较好、对应上市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债券进行投
资,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入,实现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4)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4)、(15)、(18)、(19)条约定以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恒生
指数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5%+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固定收益类基金、权益类基金、商品
类基金等资产,并可持有一定比例现金类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
A股指数和境外股票指数、商品价格、存款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
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
设置为80%、10%、5%与5%,其中将权益类资产中的境内权益类资产与境外权
益类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7%与3%。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的固定收益类资
产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筛选出优质固定收益类基金;同时本基金
将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
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的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一
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
数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采用
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权益指数基金使用不同的筛选
方法,选择优质的境内权益类基金和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港股通ETF等
境外权益类基金;同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个股,适度参与境内股票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综合考虑基准指
数与产品定位、投资策略的匹配度,以及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
取中证A5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作为境内权益类资产和境外权益类资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
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
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较为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
基金境外权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
基金,重点关注具有可投资性、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较低的黄金等商品类资产。
综合考虑基准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的表征性、认
可度,本基金选取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作为商品类资产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
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
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5)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持有一定比例现
金类资产,以匹配本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需求。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作为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定价参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001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51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I,指数具体信息
详见恒生指数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
址,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
A500指数、恒生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
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
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
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5、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该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
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
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
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在基金份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款项
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款(或清
算款)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或
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
露所持有基金的如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所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
万份(百份)收益;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
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
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
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最短持有期限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
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
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2、投资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
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
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
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
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对基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靠
过往业绩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代表其未来表现,因此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被投资基金的
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调整、操作风格改变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因此
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5)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
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
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
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6)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
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7)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持有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
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其他基金净值
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更晚。
(8)双重收费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
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9)投资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相应基金可能
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
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10)商品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由此可能间接
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
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
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
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
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
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
场内交易,亦可直接按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参与基金通平台交易。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基金扩募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
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
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
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不动产估值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的风险
不动产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
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不动产资
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不动
产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不动产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
格的保证。在不动产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
公募REITs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在
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
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
溢价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所投资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
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等。
(8)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提供运
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
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
突。
(9)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4、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港股通ETF跟踪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
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从而导
致本基金所持投资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5、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
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
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
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
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
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
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
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包
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股/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
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
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
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
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
分的再投资收益。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七条的相
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
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
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
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
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无需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为本基金托管人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其他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通过本合同约
定的方式将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变更为其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
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者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
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部分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
金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
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在基金份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款项
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款(或清
算款)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或
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资产配置策略与基金精
选体系,通过对组合风险的主动管理与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包
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ETF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
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前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基金: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4)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4)、(15)、(18)、(19)条约定以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l、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C座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名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包
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ETF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
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前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基金:
1、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②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4)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
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4)、15)、18)、19)条约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已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
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
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
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在基金销售机构预留
的基金赎回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账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所持仓基金的公司网站的登录用户和密码,用于下载基金交易确认
数据和查询基金持仓数据。具体操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操
作备忘录约定。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
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
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5)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公告万
份(百份)收益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
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
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微信公众号—“中邮基金服务
号”等途径,按照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010)58511618(国内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交易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1、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2、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中邮基金服务号”办理开户、交易、信息
查询等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