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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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8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3
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迎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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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金监总局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
人和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在充分获取所必须数据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北交
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等其他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等其他股票的比例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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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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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1)、(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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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发现错误
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六)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于需要基金管理人提供材料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
的监督指标,基金托管人不负责此部分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对因为基金管理人
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开展有效监督的情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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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投资回
报以及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基
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的前提下,按基金托管人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
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尽职
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
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产品尽职调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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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托管账户开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基金托管账户名称
应当包括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应。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托管账户的一切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的指令、授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进行划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划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对已划出基金托管账
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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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存
款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与托管账户名称一致,与基金产品名称相对应。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
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债券账户的开设及管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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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在基金托管人指定银行办理银期转账申请业务。期货结算账户名称及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本基金清盘结束、或未运作、或发生其他应销户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
求尽快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销户申请,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账户的注销。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结算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和数据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二)指令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线下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生成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系统自动
生成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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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ID和APP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
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和APP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
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线下指令指以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的指令。
(三)线下指令的授权与发送
1、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线下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
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含变更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含变更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
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
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2、线下指令的发送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或
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确保指令成功传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2、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签字是否与授权通知
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延误。
华夏北交所优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
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预留印鉴错误及其他本协议
约定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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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和信息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
关资金划拨回资金托管账户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
金不承担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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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
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缴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最
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或在前期授权托管行依据中登数据自行处理相关
业务,并且配合托管人备足托管资产头寸以完成限时T+0业务的交收。若今后结算规则调
整,此条款相应调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未备足资金头寸,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由此引起基金托管人其他
托管客户场内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
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每个估值日进行对帐。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的资金清算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在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间进行资金交收。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
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
错的情况除外)。
(五)港股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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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充分揭示风险。
1、基金管理人声明和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是依照中国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具备从事
港股通业务的资质;
(2)基金管理人承诺托管资产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
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承诺按照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准确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包括不限于交收规则、投资额度、汇
兑安排、交易日、风险管理要求、延迟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港股通业务规则理解错误
而导致的交收失败及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持有通过港股通取
得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别是其中有关
基金托管人的免责条款。
2、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
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
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
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
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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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与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完成。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
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
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资金头寸不足则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1)交易类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14:00前资金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日港股
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3日
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在港股通新增交易日,如当日交易轧差金额为净应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当日交易情况
按照中国结算规则自行计算并准备应提前到账资金,并于16:2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应提前
到账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指令将应提前到账资金划付至结算备付金账户。
(2)风控资金、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上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9:30前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从资金账户扣收应付资金。对于T日上
述资金为托管资产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支付的资金后,于T+1日17:00前返
还应收资金至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
算结果按上段约定的时间在资金账户存入风控资金。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
有异议,可在缴款完成后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协商解决。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香港结算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
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做好资金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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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资金交收时间等原因导致资金已从资金账户划出或尚未划入资
金账户,资金滞留在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的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将中国结算支付的相应利
息支付给托管资产。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托管资产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结算的
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基金管理人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
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用于证券交易清算,
如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
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
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4、公司行动
(1)服务种类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种类以中国结算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为限,双
方一致认可,如中国结算增加或减少相应服务种类,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动服务种类与之同
步增减,不需要另行修改本补充协议。
(2)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与公司行动相关的服务限于以下项目:
A.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登”)港股通结算明细(hk_jsmx)库以
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根
据接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B.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以及深
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规则从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动相关的资金,并根据接
收和支付结果借记或贷记开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
C.根据上海中登港股通证券变动(hk_zqbd)库记录开立在上海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
行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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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根据深圳中登港股通结果(szhk_sjsjg)库记录开立在深圳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公司行
动相关证券的变动情况。
E.对于有选择项的现金红利、投票、公司收购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发行人提供的选
项中进行选择向中登申报的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申报数据,基金托管
人负责通过港股通公司行动申报实时接口完成申报。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动服务不包括
以下项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动公告和公司行动相关的细节信息。
B.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申报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核。
C.税务处理。
5、汇率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应以估值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如存在第三方渠道可靠数据的,基金托管人复核时应主要以该第三
方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未
接受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复核意见而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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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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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2)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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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8)若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数据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该数据有误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基金管理人未接受托管行的
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及下述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在基金
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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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如果因上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了基金托管人的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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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其信息披露时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关于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意
见而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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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2、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拟披露信息中明确需托管人复核的内容,托管人以自
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为限,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表面一致性、数据准确性复核。
3、托管人对信息的复核不构成对该等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或合法性的
任何保证或承诺,亦不减轻或免除产品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何责任。
4、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5、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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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7、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9、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四)信息保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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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I为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华夏财富(基金管理人销售子公司)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
计算结果为准,托管人无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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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满一年起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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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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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督促其立即纠正。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经基金托管人书面通知后未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整改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单方终止业务合作,
并由不当营销宣传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自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送达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5、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或存在拒不履行本协议、被
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被依法解散撤销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采取
必要、合理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权终止托管服务。如基金管理
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
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根据规定,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财
产安全,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6、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采取
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交易、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合作、关闭账户、
退出客户关系等:
(1)基金管理人拒绝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未
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定义务所需信息;
(2)基金管理人或其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制裁规定、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
(4)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5)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7、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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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等;
4、基金托管人不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
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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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以下各项职责,且不对因该等职责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承担责任:
1、承担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基金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基金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基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
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非基金托管人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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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