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
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自2026年9月24日起,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
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9177)、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
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对于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
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确认日(含当日)起计算,首笔C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渠道进行。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T)
T<7日
7日≤T<30日
30日≤T<180日
T≥180日
赎回费率
1.50%
1.00%
0.50%
0.00%
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收取/返还方式如下:
(1)直销机构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
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
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销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
示。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
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
改。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
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9月24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
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
附件:《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修订前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
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九、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取消某些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前述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
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修订后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
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
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
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
过一年(按 365 天计,下同)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
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
销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
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取消某些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前述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
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
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
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执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
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的时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10 至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8)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
的时间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确认时间;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渠道进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渠道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
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及公告的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
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
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
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10 至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
内赎回。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
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
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
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8)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
公告的时间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确认时间;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
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
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
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调整估值时间的,则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披露的时间相应调整。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收取/
返还方式如下:
(1)直销机构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
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
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
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
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
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
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调整估值时间的,则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披露的时间相应调整。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
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
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
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