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4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也包括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被
动超过4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25
九、基金的投资...............................................................27
十、基金的财产...............................................................3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3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3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43
十六、风险揭示...............................................................4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0
二十三、备查文件.............................................................91
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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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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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转托管及收益分配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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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赎回的基金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存续期限/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
一工作日
35、《业务规则》: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38、元:指人民币元
3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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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4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4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于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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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代任总经理:张圆辉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2.5亿元
股权结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3%,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19-0098
联系人:李娇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文批准,于2017年6月20
日成立,是国融证券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于
2017年7月1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侯守法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审计署主
任科员、北京燕莎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长、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首创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刘翔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天沣天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国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李萍女士,经济学士,独立董事。曾任兰州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广东金融学院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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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副教授、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金融学院会计学院教授、兼任炬申物
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钢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自动化仪表三厂主管会计、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教授、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信重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明德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宣城行署供销社科员、中国人民大学
会计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西藏药业总经理。现任北京中银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凤凰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经世纪科技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保福(北京)
科技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博雅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华明轩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四季青新色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福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燕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宁智造中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张圆辉先生,天津大学工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公司督察长,
代行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职务。曾任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天津
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内审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稽核、合规经理,国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代行公司总经理、北京分
公司负责人职务。
陈建伟先生,本科,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系统集成工程师、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实施工程师、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级TA清算专员、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支持部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分管运营支持部
(信息技术板块、基金运营板块)、综合管理(人事、行政、财务、董办)业务板块。
3、基金经理
李青华女士,美国杜兰大学金融学硕士,国际注册会计师。具备8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部总监,国融稳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融添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顾喆彬先生,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会计学硕士,澳洲注册会计师(CPAAust.)。具备
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研究员,联合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助理总监,国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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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国融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代任)、督察长张圆辉先生;首席
投资官兼研究部总监和混合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许银丰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周德生先生;固收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李青华女士;交易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唐薇女士;
基金经理贾雨璇女士;固收投资部助理总监兼基金经理顾喆彬先生;信评研究员黄静轩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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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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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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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
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
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
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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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
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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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45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
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
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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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
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
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
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5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84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信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
设有28家营业网点、2家商务理财中心及1家私人银行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
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成立38年来,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突破10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7万名,具
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5年,本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
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以27.2%的增幅居中国内地银行第一;一级资
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第18位。荣膺英国《银行家》杂
志“2025年中国年度银行”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吕天贵,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首席合规官。曾任本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委员、总裁助
理、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业务总监、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阿尔金银行董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曾在中国银行吉林市
分行工作。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现同时担任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本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及本
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
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
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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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
王坚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王先生1993年在中信实业银行
南京分行城北支行参加工作,2008年8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0年
2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16年6月调入总行授信审批部,先后任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23年4月任中信银行大连分行行长,2026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待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后正式履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4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达到20.23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
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3.0版,2026年)》、《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操作规程(1.0版,2025年)》和《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
备金管理办法(2.0版,2023年)》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流程、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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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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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电话 (010)68779108 传真 (010)68779103
联系人 徐赛
(2)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www.gowin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联系人 李鹏飞
电话 (010)68779017
传真 (010)6877910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写字楼B座7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写字楼B座7层
负责人 胡连萍
电话 (010)59241188 传真 (010)59241100
经办律师 李军、崔雅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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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联系人 李瑞丛
电话 01085087923 传真 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瑞丛、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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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6年9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447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
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
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3、基金的存续期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
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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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规模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5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示的销售
机构名单。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500万 0.1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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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
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
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某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①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00)/1.00=9,980.0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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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3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9,980.09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1,00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
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1,000.00元,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
户(已开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
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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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不设上限。募集期结束时,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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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且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
注册规模的80%以上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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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
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
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
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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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
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
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封闭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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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流动性、税赋水平、信用风险和风
险溢价、回售以及市场偏好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
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
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
场下跌的风险。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
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
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2、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主要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
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
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
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后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
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
在AA级(含)以上的债券,其中投资AAA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AA+级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
的20%。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
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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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
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
等综合评估结果,在持有到期策略下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
余封闭期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
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5、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建仓完成后,持有到
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由于在建仓期,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
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
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等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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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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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
基于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
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以63个月为封闭投资运作期限,
封闭期内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对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考虑到产品配
置组合久期偏向中短久期。因此选择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与产品的债券配
置能有效表征该类资产的收益特征,匹配本基金追求长期稳健增值的投资目标,更适合作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在境
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剩余期限在1-5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
等,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
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
码为CBA37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
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封闭式债券型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投
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对所投资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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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收益承诺、预期收益率或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市场情况、信用风险变化、流动性管理需要、自动赎回安排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等综合
因素,自主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方式、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摊余成本法
估值安排,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的一致性进行持续
监测和评估。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差异情况,债券资产投
资比例,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比例及其到期日或回售日与本基金封闭期到
期日的匹配情况,信用风险暴露及集中度情况,组合久期,杠杆水平等。
如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投资比例限制出现明显偏离,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偏离原因、
市场环境、持有人利益、组合流动性、信用风险变化及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等因素进行评
估,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组合配置、
优化期限匹配安排、控制信用风险暴露、调整杠杆水平、优化流动性安排或就相关事项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等。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
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
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
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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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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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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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货币市场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
化,则按实际情况进行账务调整。
4、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本基金不得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6、本基金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计
提或转回减值准备。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
导致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或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
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等。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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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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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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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
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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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
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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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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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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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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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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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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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了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资产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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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它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8、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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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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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
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二)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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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相关基金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交易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
略的资产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2、相关基金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将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
准备,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因此摊余成本计量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
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也存在净值波动的风险。
3、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使用
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
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因此本基金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
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将通过严谨的投资研究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
风险评估和控制。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
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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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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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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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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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转托管、收益分配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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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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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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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托
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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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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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
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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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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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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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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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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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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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1次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取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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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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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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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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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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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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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基金管理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诉
讼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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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设立日期:2017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邮政编码:100000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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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6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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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托管协议项下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给对方,
接收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发送方收到接收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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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
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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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
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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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
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
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配合
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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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
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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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券结模式,非托管人结算模
式。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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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5.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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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货币市场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
变化,则按实际情况进行账务调整。
(4)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本基金不得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6)本基金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
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
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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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等。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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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
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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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
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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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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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托管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
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向对基金管理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诉讼裁决另有规定,各方
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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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户
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本人账户,查阅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交易对
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传
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人
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819-009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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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owin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tszx@gowinamc.com)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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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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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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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融聚达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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