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2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3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4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3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85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8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89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3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
置。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型基金,通常情况下,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
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
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
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指引》以及《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赎回的基金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存续期限/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到期日: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外,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63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
则该月度对日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业务规则》: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管理办法》,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自动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于封闭期到期日自动
将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元:指人民币元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4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股权结构:张磊65.60%、青岛信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0%、青岛信淳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4.90%、青岛信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0%、青岛信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0%、
青岛信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0%、青岛信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5%、青岛信爱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坤先生,总经理,精算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产品
经理、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总监,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
管级)、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兴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王步峰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应用中心兼职研究员。
周霜杉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华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克泰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中国籍。现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
辛尧先生,监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金证财富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工程部工程
师,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坤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韩冰女士,督察长,法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主管,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张翔先生,首席信息官,农业硕士,中国籍。曾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工程
师,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工程师,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信息技术工
程师,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工程师。现任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吴楠女士,总经理助理(高管级),管理学学士,中国籍。曾任山东国际海事服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郑州东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财务
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管级)。
4、基金经理
吕智卓先生,应用金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
室专户交易员,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收公募部副总经理、兴华安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8月4日起任职)、兴华安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19日
起任职)、兴华安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26日起任职)、兴华
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20日起任职)、兴华安启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7月12日起任职)、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4年11月14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李坤先生、吕智卓先生、黄生鹏先生。
李坤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吕智卓先生,简历同上。
黄生鹏先生,国际金融分析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上海元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部投资助理,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部
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评总监,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
员、基金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华景和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5年10月21日起任职)、兴华景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
年2月6日起任职)、兴华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5月22日起任
职)。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工作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经营活动的有
效展开,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则共同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明确,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则是在遵守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本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业
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流程操作、评估考核及职业操守等所作的具体规
定。
2、内部控制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
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
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清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风险管理是指应用于公司战略和目标制定、贯穿于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由公司的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识别影响公司各项业务运作的潜在事件,并将风
险或潜在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公司基金管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和预防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
在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小范围内。
公司将保持风险管理水平与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发展状况相一致,公司的基金投资业务
发展以完善的风险管理为基础。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环节及风险管理
措施及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及检查等部分组成。
(2)监察稽核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下设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与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及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评价及监督。督察长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通知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设督察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需要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
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聘任。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
实施和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前述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熟悉业务并能独立工作。进行相关工作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严格遵守人
员行为规范。
(3)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
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成员名单由总经理
办公会任命。督察长及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列席会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
人员可列席参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事程序及方法按照相关委员会议事
规则执行。
投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了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及组织架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管
理授权、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及投资跟踪与总结)、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45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
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
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
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
需求。
截至2025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84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信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28家营业网点、2家商务理财中心及1家私人银行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
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
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
积极建设者。成立38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突破10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7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5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Finance
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以27.2%的增幅居中国内地银行第一;
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第18位。荣膺英国《银行家》
杂志“2025年中国年度银行”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吕天贵,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首席合规官。曾任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委
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总
行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百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阿尔金银行董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曾在中
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工作。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现同时担任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筹备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及中信银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
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
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
信用社任董事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王坚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王先生1993年在中信实业银行
南京分行城北支行参加工作,2008年8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0年
2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16年6月调入总行授信审批部,先后任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23年4月任中信银行大连分行行长,2026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待
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后正式履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责。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4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达到20.23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3.0版,2026年)》、《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操作规程(1.0版,2025年)》和《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
金管理办法(2.0版,2023年)》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流程、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商业
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
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09
联系人:任瑞翔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丁媛、王元婕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诗涵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39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
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
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
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只设置一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十、基金认购费用
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
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1、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用 M<500万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投资人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5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①认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1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认购份额=(99,850.22+50.00)/1.00=99,900.22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
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900.2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利息500元,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00.00)/1.00=4,999,50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
息500元,则其可得到4,999,500.0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和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
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对买入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含回
售权的债券,本基金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
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对买入持有到期策
略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基金估值充分体现相关风险。
相关债券出现违约或信用风险显着升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程序后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置。如果管理人所投资的债券出现违约情况,应当及时
对违约债券进行资产清算。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时仍存在尚未处置完毕违约债券的,应当及时
进行资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
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
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的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本基金将进行杠杆投
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
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
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本基金基本保持回购杠杆比例不变,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
一个合理的水平。但当回购利率过高、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等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4、信用债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
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
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
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
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信
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信用
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
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
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若未来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相应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出现信用负面消息、信用资质恶化、债券或债券发行人的外部评级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评级发生下调、基金管理人研究员建议减持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判断存在潜在违
约风险的情形,将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对该债券进行卖出等处
置。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
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
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
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
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7、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来利率水平的
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
率债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
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
的原因如下: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剩余
期限在1-5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等,能较好地反映该类债券市
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封闭
期为63个月,该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
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37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按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每日收益率连乘的方式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
审慎设置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阈值的,基金经理原则上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将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允许突破指标阈值作出决策,并对决
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若
发现基准已不能有效适用,应及时启动变更评估程序。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之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
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估值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
值。
2、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按照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4、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
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等。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年度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
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司债券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与之前相比较少
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交易收益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采用买
入并持有到期策略的资产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2、相关基金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将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
准备,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因此摊余成本计量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
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也存在净值波动的风险。
3、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需要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
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
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
险等各种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品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自动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年度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
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对买入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含回
售权的债券,本基金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
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对买入持有到期策
略的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基金估值充分体现相关风险。
相关债券出现违约或信用风险显着升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程序后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置。如果管理人所投资的债券出现违约情况,应当及时
对违约债券进行资产清算。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时仍存在尚未处置完毕违约债券的,应当及时
进行资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
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
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的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本基金将进行杠杆投
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
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
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本基金基本保持回购杠杆比例不变,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
一个合理的水平。但当回购利率过高、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等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4、信用债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
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
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
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
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
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信
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本基金持有信用
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信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
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
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若未来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相应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出现信用负面消息、信用资质恶化、债券或债券发行人的外部评级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评级发生下调、基金管理人研究员建议减持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判断存在潜在违
约风险的情形,将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对该债券进行卖出等处
置。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
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
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
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7、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来利率水平的
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
率债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
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
的原因如下: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剩余
期限在1-5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等,能较好地反映该类债券市
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封闭
期为63个月,该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
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37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按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每日收益率连乘的方式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类型、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
审慎设置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阈值的,基金经理原则上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将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允许突破指标阈值作出决策,并对决
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若
发现基准已不能有效适用,应及时启动变更评估程序。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之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
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5,564,516.226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
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
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应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
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
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
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
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对已划出托管户以及处于托管人控制外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
净值。
(2)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按照预期信用
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4)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
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
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
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等。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T+2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
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讯
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自动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
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交易日9:00-11:30、13:00-17:3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1至5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项文件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