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基金财产的账户开立和管理..................................15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十、基金收益分配..............................................29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二、基金费用................................................33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六、禁止行为................................................40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八、违约责任................................................4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46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一、其他事项..............................................4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50
鉴于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1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99367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08.0397万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
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
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
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
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
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据
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基金财产的账户开立和管理
(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
的名称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参
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
开立,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资金账
户开户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
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
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
资金账户)划款。
(三)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券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
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互相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
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
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
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书(以下
简称“授权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书的内容包括适用
产品范围、被授权人名单、签章样本、权限、预留印鉴、有效期间,以及应急传真
号码等。授权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
以授权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书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
书的落款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的正本送交至基金
托管人。授权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前述收到的文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供的划款指令授权书中被授权人个人信息已获
得被授权人的同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
交易指令、以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加盖基金管理人业务章函件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付款账户信息、款项事由、时
间、金额,非电子指令需包含“授权书”中指定的预留印鉴印章或签字样本。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1)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电子指令直连协议》。
(2)基金管理人通过靠浦托管客户服务平台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
客户服务协议》。
(3)基金管理人通过邮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1)或(2)划款指令发送方式,在应急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邮件或应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相关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
证明资料,基金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2、指令发送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一般划款指令(不含、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止时间)
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至少2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2)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止时间)提交基
金托管人。
(3)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
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
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
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
达有效指令。
(6)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7)指令未执行前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申请撤销,基金管理人需发
送作废报文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将尽
力协助撤销指令,但基金管理人理解且接受受限于客观情况,基金托管人无法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一定可以撤销,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指令未被撤销的一切责任与
后果。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错误指令,应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
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
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变更或新增应
急传真号码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重
新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授权书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
权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书的落款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书失效。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授权书正本送交至基金托管人。授权书正本内容与基
金托管人前述收到的文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
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文件为准。
(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
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在基金成立及后续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
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定期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
版(传真件或扫描件)/同业存款成交单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17点前向基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基金管理
人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基金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
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对存
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
(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
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
即: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
“证实书”)妥善送至基金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证
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理人前往
基金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
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
(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本
基金开立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处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
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
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
变更,必须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
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6)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首次存款资金存入大额核实及定期对账报
文回复。
(7)在存款存续期内,“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
办理变更手续。
(8)存款不得被质押,相应存款证明文件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如需)。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户
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
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
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4)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为最大限度保
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及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
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
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
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根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托管人不得承
担以下职责:
1、承担基金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基金财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基金财产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基金财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
关数据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
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营销宣
传的,应当督促相关机构及时纠正。相关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通知。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一)反洗钱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自愿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若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
洗钱、恐怖融资的,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或
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本协议且不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指令。
双方确认并同意,任意一方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
要求对另一方及本协议项下合作所涉及的交易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若一方违反
国家反洗钱管理规定,或一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另一方及/或本协议项下业务涉嫌
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
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制裁、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活动、出口管制、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
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一方有权不经通知另
一方,直接限制、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业务,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
另一方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通知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
达至协议约定的地址,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
五(5)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2、由本协议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或以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
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收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
件方式发出,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送达。
3、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立即将该变更通过本协议约
定的邮箱或各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
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4、各方确认,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各方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对本协议项
下所发生的任何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过程中
对其发出的函件、传票、通知等法律文书,只要以邮寄或以本协议约定或各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明的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送达日期适用《民事诉
讼法》中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上述送达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另一方,不发生
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尚正臻信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