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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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6年09月0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6】243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在一段时间内的
净值波动或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但特定情况下存在基金净值下跌、波动突然加
大的可能性,投资者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最低收益。若发生提前处置未到期固
定收益品种、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管理人
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基金资产损失。
此外,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在融资成本及市场风险发生变化等
不同市场环境下,无法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5、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封闭期为63个月。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动赎回的除外),且本基金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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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并于封闭期到期日的
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在封闭期内无法主动赎回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
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27
九、基金的投资...............................................................................................................................29
十、基金的财产...............................................................................................................................3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3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47
十六、风险揭示...............................................................................................................................5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107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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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米和瑞63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
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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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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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自动赎回、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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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封闭期为6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自然月后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封闭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自然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
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日
37、《业务规则》: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自动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自动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并退回给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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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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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成立时间:2017年5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77号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6-046-899
股权结构:
股东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李毅 52,500,000 35.00%
董涛 28,845,000 19.23%
郭之英 15,750,000 10.50%
杨旭蔚 15,750,000 10.50%
陈华晨 7,485,000 4.99%
梁旭 7,425,000 4.95%
刘鹏宇 7,425,000 4.95%
上海易米满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25,000 4.95%
上海易米满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95,000 4.93%
合计 15,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梁旭,董事长,博士。曾任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投资部经理,苏州和基投资有
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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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研究所所长、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
资官,中国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易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之英,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
部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经理。
李毅,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审计监察,中国国际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规划委办公室主任
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凡,独立董事,本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锦天城
(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欢丽,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金融
学院金融学教授。
肖珉,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管
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
2、经营管理层人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郭之英,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业务部副
经理,新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主
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业务总监,深圳市纳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旭蔚,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专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兼财富
管理中心产品规划总监、量化投资小组副组长兼黄金ETF基金经理,上海磐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伍军华,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上海磐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磐厚蔚然(上海)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合规风控部总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理。
3、督察长
安萍,督察长,硕士。曾任上海司法审计事务所审计员,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现金管理中心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雨楠先生,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业务支持
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债券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
究员、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岗。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经营管理层人员部分内容。
魏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工程师,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TMT行业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行业高级研究
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中国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裁。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晓峰,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易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杜雨楠,基金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基金经理部分内容。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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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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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评估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来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风险评估既有定量的度量指针,也有定性的分析手段;
2)定量的方法是指设计有关风险指针,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计算相应的风险值,确定相应的风险水平;
3)定性的分析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计入不同的风险等级。投资组合风险采用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估;其它风险,一般采用定性分析方法,通过
风险定位机制进行评估;
4)风险定位机制是通过对公司业务和流程风险点的分析,评估风险的大小
和等级,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形成风险定位图,并定期生成风险管理报告
的风险管理方法;
5)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报送公司监
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并责成相关部门实
施。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内控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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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
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
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
系统。公司各报告线路如下: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
副总经理,例如: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分管市场的副总
经理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径为: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
稽核部向督察长报告;
3)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风险管理
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岗位分别建立分级授权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大力推行各部门、各岗位的目标管理。
公司各部门应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建立健全各种信息资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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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与此同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公司全
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
公司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等,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风险、管理风险。
公司制订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设定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当业务操作发生失
误或遭遇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理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
保公司的整体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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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
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
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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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
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
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
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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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资产保
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
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
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自2016年起每年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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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E3402国际鉴证,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得到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全面认可。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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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客服电话:4006-046-899
联系人:袁维
直销电话:021-60857160
传真:021-60857110
公司网址:www.yimifund.com
(2)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c.yimifund.com/etrading
微信公众号:易米基金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联系人:伍军华
电话:021-60857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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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姜爱悦
联系人:姜爱悦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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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09月
02日证监许可【2026】243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63个自然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
动赎回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T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
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
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
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
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四、基金存续期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自然
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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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
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等)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等,下同)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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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间利息为
3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00)/1.00=1,000,30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300.00元,可得到1,000,30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
金,认购期间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1+0.30%)=4,985.04元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5,000.00-4,985.04=14.96元
认购份额=(4,985.04+2.00)/1.00=4,987.04份
即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2.00元,可得到4,987.04份基金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期间利息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
设认购期间利息为550.00元,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无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
6、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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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
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办理规则。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7、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
规模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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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
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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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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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
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
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
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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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利率和信用研究
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体系,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
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2、信用债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由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重要部分。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
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
容主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
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
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
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
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
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
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
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
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外部主体评级
或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债券,其中投资AAA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全
部信用债资产的50%,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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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
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
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其信用
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3、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
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一方面,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剩余期
限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
到期兑付或回售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所支付的利息也将增加
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
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
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公司现金流等调查研究,分
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公司内部信用评分模型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
司发行主体列入公司白名单,并据此产生各投资组合可投资债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审慎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进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投资,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杠杆
比例不超过100%,即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
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
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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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到
期日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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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等资产,且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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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3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基于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以63
个月为封闭投资运作期限,封闭期内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
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对所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预期组合久期整体偏向于中等久期。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
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
-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系,该指数成份
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剩余期限在1-5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
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等,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
布,指数代码为CBA37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
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封闭式债券型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
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
具,并对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
表征产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收
益承诺、预期收益率或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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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内享有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市场情况、信用
风险变化、流动性管理需要、自动赎回安排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等综合因素,自
主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方式、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
摊余成本法估值安排,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
风格的一致性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差异情况,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
产比例及其到期日或回售日与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的匹配情况,组合现金流与本
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自动赎回安排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匹配情况,信用债评
级情况、信用风险暴露及集中度情况,组合久期及利率风险暴露情况,杠杆水平、
回购安排、流动性安排等。
如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投资比例限制出现明显偏离,基金管
理人将结合偏离原因、市场环境、持有人利益、组合流动性、信用风险变化及本
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组合配置、优化期限匹配安排、控制信用风险
暴露、调整杠杆水平、优化流动性安排或就相关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发布口径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
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
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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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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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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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2)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不得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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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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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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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商、
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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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
分配利润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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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
始,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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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
始,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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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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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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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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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或者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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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
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
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
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
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
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10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
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
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本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管理人未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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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0、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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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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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80%,将面临市场利
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等。
2、摊余成本法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在一段时间内的净
值波动或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但并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特定情况下存在基金净
值下跌、波动突然加大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处置,资产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
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届时被处置资产的实际变现价格可能大幅低于按
照摊余成本估值的价格,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下跌、波动突然加大;(2)本
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债券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对净值
表现产生不利影响;(3)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因上述提前处置未到期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导致的基
金资产的损失。
3、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在融资成本及市场风险发生变化等不
同市场环境下,无法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由
此可能给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4、封闭运作的风险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封闭期为63个月。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发生自动赎回的除外),且本基金不上市交
易。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并于封闭期到期日的次
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封闭期内无法主动赎回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5、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的
风险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
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
因此可能出现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
一致的风险。
6、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封闭期到
期日前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基金运作过程中将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内债券仓
位不足80%的情况,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7、基金资产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为63个月,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因而,本基金存在直接终止的风险。
9、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因违法经营或者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
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将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
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
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
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
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
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
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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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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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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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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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公证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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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自动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自动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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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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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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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自动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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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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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动查询
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为本基金托管人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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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其他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通过本合同约
定的方式将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变更为其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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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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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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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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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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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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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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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
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
分配利润的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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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仲
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
始,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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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下一自然月度开
始,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基金资产估值数据,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将付费模式变更为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付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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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到
期日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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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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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2)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不得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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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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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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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450号9幢3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9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毅
成立时间:2017年5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57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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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
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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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
于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到期
日前3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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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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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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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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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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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主动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
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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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
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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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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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类品种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封闭期内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2)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不得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
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
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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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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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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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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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
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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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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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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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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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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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
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订阅电子对账单”活动,鼓励基金持有
人订阅“更环保、更快捷、更私密”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基金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yimifund.com或客户热线电话4006-046-899
订阅电子账单。在时机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
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
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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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6-046-8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人工座席工作时间(工
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
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分红公告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于不能按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随时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告知客户当
前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受理。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yimi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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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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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草案)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2、《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米和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