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4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
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
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基金存续期为6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3个日历月
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
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采用
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
同于保本,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减值准备可能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
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自动赎回、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解冻和扣划.............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2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3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4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8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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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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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固定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63个月,但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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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业务规则》: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6、自动赎回:指本基金于封闭期到期日自动将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所有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元:指人民币元
3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3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4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6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47、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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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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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胜杰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程丹倩 50.17%
王锋 41.68%
北京金华盛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6%
北京五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6%
北京琼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王锋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云南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丹倩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经理,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云红先生,独立董事,理学博士。自2000年9月起,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任教,
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威海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曾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世界银行总部、北京市金融局、中
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兼任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闻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
兼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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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监事
孙祺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主管,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投资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程丹倩女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乾山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厚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靖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信惠宝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祁晓菲,管理学学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阳泉农商行资金及债券交易员、债券
投资经理,晋商银行阳泉分行公司金融负责人,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4
年11月6日至今,担任兴合安平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4
月28日至今,担任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程丹倩,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梁辰星,集中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肖洋,基
金经理魏婧,基金经理祁晓菲,基金经理侯吉冉。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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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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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价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对
公司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力,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内部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方针和具体制度,并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建立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并督促风险管理程
序、措施、方法的具体落实;审阅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风险报告、公司监察稽核部出具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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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基金投资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
确定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对公司经营运作中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员工职业道德风险
等进行风险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和决策。
(5)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
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
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
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
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
的计量和控制;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6)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相关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
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
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念;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受
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
形象。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
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
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投资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
险、职业道德、声誉风险等,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防火墙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控制和保密制度、各项业务细则和独立的监察稽
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3)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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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
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
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4)监察稽核制度
为规范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监察稽核制度。稽核人员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
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5)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
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
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
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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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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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
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
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
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按要求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
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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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稳健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完善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
供安全、专业、高效、可靠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秉承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通过建立流程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托管
业务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各个业务流程和操
作环节以及所有的岗位和人员,确保托管业务全流程具备规范的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应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坚持审慎经营,切实
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控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地修改或完善,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确保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分离;
业务操作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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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
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实施
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引入、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
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
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体系、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开展独
立审查与评估,自2016年起每年均通过ISAE3402国际鉴证,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质量、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全面认可。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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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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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唐胜杰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远洋锐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电话:010-56970956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王国栋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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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3、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施翊洲、徐晓岚
联系人:施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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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6年9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
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存续期:6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
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基金份额
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
(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
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
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
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
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
办理日相应顺延。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发售档期详见基金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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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官方网站披露。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销
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
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
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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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
过0.3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其他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
10万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
这10万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50.00
份。
2、当投资人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0.3%,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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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为50元,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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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满足如下情形,本基金达到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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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自动赎回、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解冻和扣划
一、基金的自动赎回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基金份额
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
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
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
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
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
办理日相应顺延。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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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
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
托管申请。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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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封闭期到期日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
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须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测试”(SPPI测试)。所投资产到期日(或
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
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
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尚未到期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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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资产
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外部主体评级不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评级AA的信用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0-20%(含);投资于信用评级AA+的信用债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超过0-50%(含);投资于信用评级AAA的信用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为50%-100%(含)。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若无主体评
级的,参照债项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
则确定其评级;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
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在封闭期内如所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加剧时,本基金将
对该债券进行处置以减少损失。如果相关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对信用债及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认定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若未来信用债券评级体系
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相应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在向存款银行充分询价后,在满足投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选取报
价最优的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投资,同时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杠杆放大部分仍
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
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
定的波动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
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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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
行投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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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本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资产类别主要为债券类资产,相应选取与之
匹配的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
(2)基于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
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
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剩余
期限在1-5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等,能较好地反映该类债券
市场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为63个月,该基准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
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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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37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
准,并非本基金的收益承诺、预期收益率或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
自主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方式、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略、摊余成本
法估值安排,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的一致性进行
持续监测和评估。
如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投资比例限制出现明显偏离,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偏离原
因、市场环境、持有人利益、组合流动性、信用风险变化及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等因素
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
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发布口径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
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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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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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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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
份额净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
值准备。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4、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按照预期信用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
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等。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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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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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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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
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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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及
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
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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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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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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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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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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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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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8、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19、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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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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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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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发行人公司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人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发行人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
影响,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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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将面临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
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等。
2、封闭式运作风险
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基金存续期为6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3个日历
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
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摊余成本法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采
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资产在极
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风险。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基金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4、延期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将于存续期到期日将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如因市
场成交量不足、暂停交易、缺乏交易对手、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等原因导致基金
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按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基金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管理人将于特殊情形
消除后尽快完成变现,并在完成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因此投资者面临延期清算的
风险。
5、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
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因此可能出现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
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6、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基金运作过程中将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内债券仓位不足80%的情况,
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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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
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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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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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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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设立日期:2021年8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53-566605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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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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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管人期间
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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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
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为本基金托管人设立的托管子公司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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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
修改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其他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变更为其设立的托管子公司;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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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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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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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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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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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及
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
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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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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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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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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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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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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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时间:2021年8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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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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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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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方可纳入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已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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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
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为“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
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
户内存放的资金。
6、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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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或授权印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
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协议须
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
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
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授权印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
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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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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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或授权印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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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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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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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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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客
服热线(400-997-018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
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h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户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五、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网址:http://www.xh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xhfund.com
传真号码:010-56970970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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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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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xh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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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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