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五、基金财产保管...................................................................................................................................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5
九、基金收益分配.................................................................................................................................20
十、基金信息披露.................................................................................................................................21
十一、基金费用.........................................................................................................................................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6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7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8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9
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合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合基金为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
为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时间:2021年8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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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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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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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月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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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
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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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方可纳入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
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已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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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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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和配合。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为“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
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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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6、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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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或授权印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
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协议须
约定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授权印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
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银行账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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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银行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
转;银证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以传真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授权通
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
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
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
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
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
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
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自动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
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
发送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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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
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
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
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托管
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无误、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或通过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该指令应尽力执行。
6、对于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0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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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导致划付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
前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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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
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后按通知载明的生效
时间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
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
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扫
描件内容不同,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
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本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与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
将本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佣金费率等相关资料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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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
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基金托管人已经履行复核义务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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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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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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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或授权印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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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
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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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
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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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
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披露的;
(4)为取得法律、审计、信息技术等专业服务而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
(5)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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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3、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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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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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或扫描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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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特殊程序
下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仅适用于以下特殊程序,不适用其他约定:
当基金托管人获得监管机构批复或核准可以通过其独资或者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子公司(“托管子公司”)从事托管业务后,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对基金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基金合同中应由基金托管人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概括转让给托管子公司,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变更为托管子公司。前述基
金托管人变更事项无需另行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亦无
需另行签订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自该等公告通知
载明的指定时间(含)起,上述概括转让被视为自动完成,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托管人自
此变更为托管子公司。
为避免疑义,上述基金托管人变更事项不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或解任情形,继任的
基金托管人将依据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上述基金
托管人变更事项不触发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终止事由,不会导致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终止。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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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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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
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行政服务机构(若有)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
等情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结算无法
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
事件;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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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基
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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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
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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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合安恒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二〇二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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