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6年9月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48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
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
平(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
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于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额,将不考虑其收益率情况,均按1.2%年费率
收取管理费,因此存在投资者的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一定比例,
但因持有期限不满一年从而无法获得或有管理费返还的风险。
(3)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
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
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
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
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4)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收益
的保证。
二、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若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四、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五、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相关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
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6
第一部分前言
《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匠心臻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7、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按规定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下同)认购/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
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63、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
还,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非直
销销售机构认/申购的且持续持有期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
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30%)、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业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蒲江县支行营
业所主任、支行办公室主任、支行副行长、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自2002年
12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先后任成都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科华支行行长、建
筑行业金融部总经理,交通金融事业部成都分部、西部分部市场总监,交通金融
事业部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市场总监,公司与投资银行事业部集团客户
金融部风险总监(副总经理级),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合肥分行党委副书
记(主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2024年7月加
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郑智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
行,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
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监事。
王庆玉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自2002年7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历任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中国黄金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赵治平先生:董事,文学学士。历任摩根大通公司副总裁,北美花旗银行执行
董事,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境内私人财富管理主管,瑞士宝盛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团队主管及台湾市场主管,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财
富管理大中华及香港市场团队主管及行业代表等职务。2024年2月加入加拿大皇家
银行,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北亚区私人银行业务
主管。
孙小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法国巴黎银行销售,贝莱德新加坡及
香港销售等职务。2021年加入加拿大皇家银行,现任RBC环球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日本除外)业务发展主管兼行政总裁(CEO)。
李宁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二级、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陕西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投资部副总经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
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
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
事长。现任安徽大学特聘教授,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
授、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
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
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蓝天计划卓越青年学者,应用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
席,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
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刘静女士:督察长,管理学博士。历任华北电力大学讲师、会计学硕士生导
师,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副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5年5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兼任风
险管理部总监。
丁辉女士: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管理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经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咨询部高级经理,北京华远智和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发展
规划部副处长、处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
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北京
分公司负责人,兼任计划财务部总监。
刘欣先生:投资总监,理学硕士。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
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
金经理、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新嘉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务。2025年2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资产配置部总监,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任资产配置部总监。
楼晔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学士。历任北京新浪网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开发
部研发工程师,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科技开发部职员、高级架构师、副处长,中国民
生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副处长、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等职务。2024年9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芮定坤先生:清华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自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在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分析师;自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在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研究员;自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在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分析师。2018年4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品牌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周
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城镇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
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
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兼混合资产
投资部总监谢志华、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监赵小强、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兼)
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
成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风险管理部总监(兼)刘
静、交易部总监周晓芳、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尹涛、基金经理蔡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兼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谢志华、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监赵小强
成员: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风险管理部总监(兼)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
芳、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宋立军、基金经理李文君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投资总监兼资产配置部总监刘欣
成员: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兼)刘静、交易部总监周晓
芳、专业总监代宏坤、资产配置部总监助理孔思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
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
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
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
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
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
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
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
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
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
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
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
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3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
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
管银行”、以及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
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获《中国基金
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张琢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乌爱莉、黄拥璇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乌爱莉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482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按规定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申购的
且持续持有期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26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
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
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
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
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1.00=99,216.35(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216.35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
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
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26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
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
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如适用)),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三、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销售机构
该投资人交易账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以确认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
(如适用)),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
售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
不得低于1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
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
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
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
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1.50%
7日≤T<30日 1.00%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00%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
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
该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96,153.85份。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80%,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以得到95,390.72份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者申购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50,000.00份C类基金份
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如有)±该笔赎回确
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或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部分。
其中,“±”表示:“+”时,为加上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有);
“-”时,为扣除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
或有管理费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不涉及返
还销售服务费、或有管理费、扣除超额管理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0%=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5天,假定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不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或有管理费、
扣除超额管理费,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7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
停交易、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
生重大变化、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5、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
停交易、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
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基金管理人开放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具有较好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公司,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
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
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
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
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瞻性
的战略判断。
(二)个股选择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
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同时辅以“自下而上”股
票精选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动态优化资产配置,以研
究驱动个股精选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选择业绩具有长期稳定成
长性、二级市场估值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并且竞争优势突出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积极主动的配置。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及选择的基础上,深度挖掘供需格局良好
的优质企业,寻找业绩增长确定性较高、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盈
利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前瞻研究、实地调研
以及产业内反馈等手段,结合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包括企
业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商业模式、市场地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
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
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
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PE、PEG、PB、PS、
EV/EBITDA等。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
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
好的公司治理、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包括:
(1)A股市场稀缺的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标的;
(2)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
资标的;
(3)治理结构与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4)行业集中度及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成本、技术优势)
和定价能力;
(5)公司业绩表现: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
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
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
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
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于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
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
供求情况等影响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
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
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
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6、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在综
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发
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流动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
券,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
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
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
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九)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
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
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15)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
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A股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A股指数、港股指数、债
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本基金将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0%与20%,
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60%与2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自上而
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同时辅以“自下而上”股票精选策略,通过深入的基本面
研究挖掘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公司。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
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
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
数(人民币)分别作为A股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证券组成,
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国内权益市场的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要素。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
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
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
特征等,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体信
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33,
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
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沪深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
币)、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
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
评估。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可以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
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
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
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
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
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
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
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
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
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
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
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
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
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6)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价格区间中
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
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8、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
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
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
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使用模型估值的,应当审慎确定模型参数,不得随意调整。
对于仅依赖管理人所提供数据(包括不限于管理人自建模型定价)且无法从其他
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应对该估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上述估值数据错误导致估值结果的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不合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时,将统一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算管理费,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费将依据基金合
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计算和收取。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该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出基金
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资者赎回、
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
则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
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6%
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按1.5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若持有期间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按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
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的管理费率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
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拟扣除
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时,为使得该笔基金份额
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不收取超
额管理费,仍按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以下
方式计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持有
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的收取情
形,或有管理费将全额返还给投资者,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为0,其中:对
于赎回业务,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将作为赎回款项一并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对于转换转
出业务,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将作为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
金;对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将与基金清算款一并划转至投资者账
户;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
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预估
计算方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日累
计。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笔基金份
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三”
的收取情形,将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0.30%年费率的超额管
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当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持
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和
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 (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 (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
于0时,为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
超额管理费的标准,不收取超额管理费,仍按1.20%年费率(固定管理费率0.6%、或
有管理费率0.6%)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转出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B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00元;
C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转换转入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
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基金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将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或有
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确认为基金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金额、返还投资者的或有管理
费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不复核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金额,
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确认的金额进行划款并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上述有关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前述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转换转出业务,
销售服务费将作为基金转换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2)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
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转换转出
业务,销售服务费将作为基金转换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包
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
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仅有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
额管理费收取情况、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2、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5、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
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时,应按托管人要求说明基金托管人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
对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无法
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
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
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
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
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
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
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
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
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
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若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若投
资股指期货,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
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
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
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支持证券在二
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
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
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
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
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
变现损失。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
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
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
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
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
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
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
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
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
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
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
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
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
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
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
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
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
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
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
外基础证券。
7、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
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
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
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
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1)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2)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
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
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
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可能
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
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
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
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
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
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
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
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0、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1)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
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平(详
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
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于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
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的基金份额,将不考虑其收益率情况,均按1.2%年费率收取
管理费,因此存在投资者的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一定比例,但因持
有期限不满一年从而无法获得或有管理费返还的风险。
(3)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
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
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
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
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4)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
保证。
11、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通过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
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C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
认数据为准。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
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
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
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会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
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本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
调整。鉴于以上,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
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投资中,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同时,坚持适度分散的整体投资策略,在投资品种的
筛选上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最大幅度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赎回或者
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
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约定。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流程。
包括经严格审批的延缓支付流程、巨额赎回执行流程、延期办理赎回和暂停赎回的执
行和信息披露流程等。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到赎回款项
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
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
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
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
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或有管理费
(如有),并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
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
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
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
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
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
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
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基金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
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
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
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
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直销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4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义,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或有管理费(如有),并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李业弟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
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
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在充分获取所必需数据信息的
前提下提供投资监督服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户名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产
品名称字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
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或有管理费(如有),并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民生加银匠心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