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创业板人工智
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
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9.3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
份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
存款、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第2)、10)、12)、13)、14)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
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托管人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条款涉及合并计算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投资
组合)的投资比例限制不负责日常监督,仅对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进行日常监督。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
规定。
4、托管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未经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基金
资产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复
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
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
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监督。
(1)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地调整。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本基金
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
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的,本基金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过大。
(2)本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托管人发现本基金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
提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后续调整方案并基于市场环境、投资
策略调整等合理原因提交偏离说明。对于偏离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相关指标和信息。
(3)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
及影响或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
金管理的程序,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
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托管人相关
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和证券资产的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净应付款、支付基金收益、收取净应收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托管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证券
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
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一份及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其中,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一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
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或其它资金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或签名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划款及其
它资金划拨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本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
从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
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收到银行间业务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果银行间
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要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为基
金托管人留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必须在当天16: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6: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
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
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网下申
购缴款日(T日)上午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
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
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
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
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联系,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专
用章撤销指令后按照划款指令的一般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指令,基金托管
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执行原指
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对因执行原指令给委托资产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
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传真件为准。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
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生效。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
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前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基金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
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
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
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
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
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
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符合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及其它材料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
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银行托管账
户事宜。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形式一致性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
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应收款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
应付款。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净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
8、净应付款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净应付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除净应收款到达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净应付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划款指令相同,
或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五)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
资本息划往任何其它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
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估值错误损失赔偿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九)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15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20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至少提前30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发售前5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发售具体时
间,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因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具体发售时间造成基金托管人未能及时信息披露造成的直
接损失,托管人有权追究管理人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当日通知托管人,并
在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如因基
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效时间造成基金托管人
未能及时履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造成的直接损失,托管人有权追究管理人责
任。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约定的内容,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仅对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
合信息等进行复核。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收取托管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坛支行
账号:321200100100059631
大额支付系统号:309100001209
(二)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提后应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负责返还。
(三)基金的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过错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其中,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五条约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
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存续期间,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托管人生效时间。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一)反商业贿赂条款
1、各方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索取或接受其他方提供的利益和方便。各方及其相关人
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①接收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通过代持
方式接收财物或利益;
②接收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③接收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④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
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⑤以诱导他方从事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⑥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2)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及相关人员输送利益和方便。
①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
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②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③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④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⑤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方推荐相关合作方。
(4)任何一方不得有其他索取或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5)任何一方应积极支持配合其他方调查问题,不得隐瞒、袒护其他方及
相关人员的不廉洁、商业贿赂问题。
2、各方义务特殊条款
(1)协议各方应自觉注意和遵守其可能适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关于反腐败
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或可能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
(2)协议各方及其相关人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
①侵占或挪用托管资产;
②直接或间接为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纵容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
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管理
人借用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③协助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托管证明材料;
④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本托管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见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名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
签订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创业板人工智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