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9-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1、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6〕247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
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2026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德邦数字经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热线400-821-7788或021
36034888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
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服热线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
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
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执行风险、基差风险、CTD券对
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展期风险、杠杆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务投资风险是指在
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
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
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
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
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
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9282
A类份额简称: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A
C类份额基金代码:029283
C类份额简称:德邦数字经济混合发起式C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数字经济主题相关优质上市公
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
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数字经济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
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超过一年的C类
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
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尉迟平
联系人:姜梦思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30日。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
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
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1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0
认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无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2: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0.8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00)/1.00=99,256.35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
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
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三、直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具体以直销柜台规定为准)
个人投资者
1)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及《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
资者确认函》、《远程交易委托协议》(如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还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复印件或工作机构出具的收
入证明、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复印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
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专业投资者声明书(专业自然
人)》;
7)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1)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法人章和经办人签章的《账户开户/销户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测
评问卷(机构)》;
2)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或加盖公章的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应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托
管银行印章);
3)加盖公章的银行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加盖公章、法人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5)加盖公章、法人章的《账户类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
6)加盖公章、法人章、经办人签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或机构授权人签字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文件》;
8)加盖公章、法人章及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9)加盖公章、经办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0)加盖公章的法人、受益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2)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以直销柜台规定为准)
个人投资者
1)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
2)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1)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下
列直销专户。
1)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70166900
2)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吴淞路支行
账号:1001197819200053442
3)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控江路支行
账号:121910244310802
4)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账号:31001511980050031801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则当
日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认购资金在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直销专户后重新提交认购申请。申
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达指定直销专户的;
5)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可在退
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二)网上直销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开户及认购时间:募集期间24小时接受开户、认购申请。工作日17: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
认购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时,需验证身份信息,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
订网上直销协议。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将要求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2)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基金账号或交易账号办理认购业
务;
2)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流程请参见本公司网站所公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公告。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被实时扣除,则该笔提交的申请失败。请确保银行账户有足额资金后
重新发起认购申请。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3)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可在退
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非直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本基
金募集失败,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各自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支。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尉迟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银行”)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张曼
成立日期:1997年08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3〕184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2155.375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婷玉
联系电话:0731-81633542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尉迟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蔺育化、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