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0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项............................................................................................4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7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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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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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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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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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
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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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7)、
(13)、(14)、(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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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
行。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
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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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存款银行进行追偿。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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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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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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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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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协助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
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
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
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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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或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快递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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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扫描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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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名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
间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名。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
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
对于15:00以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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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承诺处理成功。有效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对及时有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不向托管人发送同业市场成交通知单。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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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名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名样本。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生效,原授权同时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时,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副本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
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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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
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
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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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按规定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基
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任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
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
行。
2、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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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
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
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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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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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5)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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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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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差错处理应按照《基金合同》估值错误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记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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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
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审计人员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清算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
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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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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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
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
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
售机构。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
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
易费用、申赎费用等)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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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
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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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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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
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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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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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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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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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
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4)买卖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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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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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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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
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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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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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基金托管人承诺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反贪腐及制裁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我
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并按
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
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
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
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
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
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
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
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
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为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
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应监管要求,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
履行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
行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要求补充
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
加。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有权
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
基金管理人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
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依过错程度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
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违法行为
调查程序的,视为构成基金管理人对银行相应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基金托
管人有权宣布基金管理人违约、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
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直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持续
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基金托管人开展业务期
间保持持续合规。
除非另有其他明确的相反约定,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本条款,将作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商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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