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9日
重要提示
1.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6年
9月2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阿尔法聚利63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75号)准予注册募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
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4.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通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各代销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代销机构的实际
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
系统)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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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
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
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
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9.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或其他障碍。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
12.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
网站(www.dfa66.com)上的《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5.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本公司
将根据需求另行公告或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6.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dfa66.com)查询。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30-6677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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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进行咨询。
18.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下: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承
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投资者无法主动申请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需要使用投资于
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
(3)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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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据此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于保本保收益,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
益品种进行处置,资产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届时被
处置资产的实际变现价格可能大幅低于按照摊余成本估值的价格;2)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对净值表现产生不利影响;3)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最低收益,不承担因
提前处置未到期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导致的基金资产的损失。请投资者充分了
解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带来的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相关风
险及后果。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5)持有至到期策略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在融资成本及市场风险
发生变化等不同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无法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不利影响。
(6)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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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
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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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债券
(三)基金代码:029544
(四)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
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
式,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
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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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
期结束前3个月可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销售渠道
1.直销机构
(1)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电话:0755-21912678
传真:0755-21872903
客服电话:400-930-6677
(2)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直销网站
(www.dfa66.com)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可办理开户、
认购、查询等业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30-6677。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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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fi.cmbchina.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传真:021-685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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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亿份。
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
到或超过80亿元的,本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
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的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
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
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其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
息。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
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
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将导致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
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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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于2026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综
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部分代销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代销机构公告或通知。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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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的公示。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
点的经办人员。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4、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
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5、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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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30%,假定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75.09份。
(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方式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每笔认购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销。
3、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
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
易系统)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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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
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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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7: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7: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3、开户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卡有: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
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渤海银行、
华夏银行、恒丰银行等,具体以开户时网上交易系统支持的银行为准。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本公司网址为www.dfa66.com。通过手机号码验证,阅读《投
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东方阿尔法基金网上交易协议》,填写个人资料。
4、认购及缴款程序
(1)提出认购申请。
进入本公司网站www.dfa66.com,在银行卡管理中添加银行卡、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测试问卷》,选择认购基金并通过指定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
(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此次确认是对认购
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2)支付基金认购款
a.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汇款支付”方式进行认购基金的,请在当日17:00
前使用其预留银行卡以银行柜台转账、手机网银转账、个人网银转账(需U盾)等方式汇款至
本公司指定的汇款交易业务收款。
账户信息如下:
东方阿尔法聚利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账户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5010000450000062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沙河支行
b.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也可选择以“汇付”、“银联通”或“工行直联”支付渠
道直接扣款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同一支付渠道下的同一银行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如更换银
行卡需更换同一银行的其他账户。不同支付渠道针对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每日支付上限,具体
限额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5、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
要填写《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二)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万元(含5万元);如果个人客户认购
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30-17:00(不含17:00,周六、周日、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其中17:00之后的认购申请视为T+1日的申请。直销中心在募集期最后
一个认购日的17: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时,应亲赴直销网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2)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3)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调查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等材料;
5)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产品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
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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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客户开户后,应在交易指定时间内,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1-招商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59 3456 5510 404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2-中国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31 6948 6763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区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3-建设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25 0100 0122 0000 05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凤凰支行
投资人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开户登
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在“汇款用途”中应注明购买
的基金名称,并确保发售期间每日17:00(不含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该交易申请无效。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与各代销机构销售网
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三)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万
元(含5万元)。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的9:30-17:00(不含17:00,周六、周
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其中17:00之后的认购申请视为T+1日的申请。直销中心在募集期
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7: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经办
人或法人签字、签章)
2)《电子交易协议书》2份(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或签章;如有多个经办人则需要
填写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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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留印鉴卡》一式3份(加盖开户机构预留印鉴、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开户机构单
位公章)
5)《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需授权经办人
签名、加盖公章)
6)《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需授权经办人签名、盖公章)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如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8)-9)无需提供)
10)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该银行账户用于基金相关的往来款,可提供银行账户开户回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
料等并加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13)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集合理财计划,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
合同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单位公章)
14)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机构资质证明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6)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信息表(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17)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公司章程(含股东信息页)或产品备案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产品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
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在首次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
c、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客户开户后,应在交易指定时间内,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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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柜台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1-招商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59 3456 5510 404 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2-中国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31 6948 6763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区支行
直销柜台专用账户3-建设银行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25 0100 0122 0000 0570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凤凰支行
投资人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开户登
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在“汇款用途”中应注明购买
的基金名称,并确保发售期间每日17:00(不含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
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该交易申请无效。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与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投资者开户和认购业务的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支持个人客户)查询。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
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仅支持个人客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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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开户与认购程序、认购的具体规则等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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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归集在本公司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总
账户中。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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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
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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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法定代表人:刘明
成立时间:2017年7月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小青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一)销售渠道”。
(2)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之“(十一)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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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涛
电话:0755-82720384
联系人:戴丹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张雯倩、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会计师:曹阳、李崇
联系人:李崇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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