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10-29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已于2026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783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利率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
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
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将自动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也不上
市交易。投资者可能面临在需要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
账和进行其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
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由
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目录
重要提示.......................................................I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由于发生基
金封闭期到期自动赎回等情形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
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稳鑫63
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含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网上交易平台及直销柜台;其
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自动赎回、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固定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
63个月,但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
定)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7、自动赎回:指本基金于封闭期到期日自动将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所有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元:指人民币元
3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63个月,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
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48、封闭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裁、董事,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
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职工董事,
兼任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
室管理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业
务岗、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海洋
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特约监察员。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
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执
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国联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
理、公司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
证(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首席财务官。历任Mazars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
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计划主
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首席行政官及首席执行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能投
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稽查
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理,众鑫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协力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长江经济
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务总
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任华
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锡中智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
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
经理、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上海分
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
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
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控股股份公司首席行
政官。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
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营
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
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
希尔(瑞士)业务发展经理。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
控中心合规总监、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
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合规管
理部总经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裁、董事,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
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
理助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
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
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工
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曾任北京近铁运
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
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
作,曾任督察长兼合规风控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期
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曾任华光电子工业
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联狐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助
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
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高级信
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总部总经
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颜文先生,总经理助理。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2009年1月进
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基金事务部清算会计、清算会计主管、基金事务部总经
理助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经
理兼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资产
管理二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战
略发展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殷婧女士,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保险学)专业硕士。曾任华宝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助理、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21年9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任中海海颐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今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至今任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11月至今任中海丰泽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8月至今任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至今任中海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权益中心总
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中心总经理、固收投
资部总经理、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研究总监、权益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
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
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
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
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
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
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
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
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
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
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
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合规管理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
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09万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5.58%。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
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
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6年6月30日,兴业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0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31936.38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7125.67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
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
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
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
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
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29日
证监许可[2026]2783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
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
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
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
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
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
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四、基金存续期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将自动终止运作并进
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M<500万元 0.1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为0.2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3.00)/1.00=9,883.04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3.04份基金
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单笔首次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满足如下情形,本基金达
到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将自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
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
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
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采用买入
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所投资产到期日(含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
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
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尚未
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一)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资
金供求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和调
整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组合,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配置权重。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
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并基本保持
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
3、个券选择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利率
环境的研究和分析,综合考虑市场容量和组合流动性,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
的变动趋势来最终确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
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
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并结合适度分散化配置策略,精
选预期风险可控、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
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评级在AAA级的信用债比例占信用债
资产的50%-10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债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0-50%。
(二)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
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
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
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
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
一定的波动性。
(三)现金管理策略
在封闭期内,由于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
因此本基金可能收到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的本息以及持有债券
的付息,都将会增加本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在封闭期内完成组
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
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进行投资
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对组合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
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
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10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将债券
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投资
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本基金选择与封闭期相近的债券指
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采
取债券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个券选择及行业配置、杠杆放
大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综合考虑基准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的表
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
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与本基
金封闭运作、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相匹配。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系,该指数成
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待偿期为1-5年(包含1年)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银行债券、信用债等债券,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作为其他债
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
制发布,指数代码为CBA37203,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
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1-5年债券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
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方式、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策
略、摊余成本法估值安排,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
产品投资风格的一致性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差异情况,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采用买入并持有至
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比例及其到期日或回售日与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的匹配
情况,组合现金流与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自动赎回安排及基金财产清算
安排的匹配情况,信用债评级情况、信用风险暴露及集中度情况,组合久期
及利率风险暴露情况,杠杆水平、回购安排、流动性安排等。
如本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与业绩比较基准所表征的产品投资风格、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投资比例限制出现明显偏离,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偏离原因、市场环境、持有人利益、组合流动性、信用风险
变化及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安排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组合配置、优化期限匹配安
排、控制信用风险暴露、调整杠杆水平、优化流动性安排或就相关事项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等。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
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收益承诺、预期收益率或跟踪标的。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
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存款利率,不具有成份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不存在相对业绩比
较基准成份证券偏离监测。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
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发布口径发生重大修订等
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
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
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
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
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
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
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
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情形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
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利息。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基金组合,基金管理人开展基于“影子定
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偏离度的压力测试,对各种情景压力下基金组合偏
离度表现进行测试。当压力测试结果到一定标准后,进行预警或调整,提前
防控偏离度风险。本基金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
风险管理活动(如将该金融资产出售)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
模式并不矛盾,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的业务模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机构、第
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
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其他运作费用合计
占基金每日平均资产净值的比例(年化)。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
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
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8)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1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期限利率的变动幅度和方向可能不同,收益率
曲线形态变化可能使组合收益偏离预期。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交易对手或信用保护卖方可能因经
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而不能按期足额履约;信用评级或市场隐含评级下调也可
能导致相关证券价格下降和流动性减弱。信用评级仅为第三方判断,不构成
对本息偿付的保证。
6、再投资风险。债券到期、付息或提前偿付所得现金可能只能以较低收
益率再投资,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7、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投资者实际购买力
下降。
8、债券回购风险。回购交易可能因市场利率变化、交易对手违约、质押
券价值波动或融资渠道收紧而产生损失或流动性压力。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
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
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将面临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等。
2、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
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在行情波动
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并且在融资成本及市场风险发生变化等不同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无法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估值方法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据此估值方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
差。本基金虽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保
收益,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风险债券处置风险: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显着
增加时,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种进
行处置,资产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届时被处置资产的实际变现价格可能大幅低于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价格;
2)债券减值风险: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
发生减值,并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当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
备的情形时,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不利影响;3)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不
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本金安全,也
不承诺最低收益,不承担因提前处置未到期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减值准备等
情形导致的基金资产的损失。请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带
来的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
后果。
4、本基金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由
于基金存续期到期自动赎回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能面临在需要
使用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时无法随时赎回到账和进行其他投资的风险。
5、延期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如因市场成交量不
足、暂停交易、缺乏交易对手、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等原因导致基
金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
按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基金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管理人将于特殊情形消除后尽快完成变现,并在完成变现后进行二
次或多次清算。因此投资者面临延期清算的风险。
6、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
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基金运作过程中将可能存在一段时间内
债券仓位不足80%的情况,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7、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的风险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
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
的净额进行计算,因此可能出现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与封闭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的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
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客户信息,并不
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自动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自动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自动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管
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有关基金认购、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
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
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
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
产,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
期到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
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除非判决另有规定,诉讼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设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期日前6个
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的债券资产,
指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封闭期到
期日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封闭期到
期日前6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
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
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公开
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
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
例进行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
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对已划出托管户以及处于托
管人控制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8、托管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扫描件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的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
产,应持续评估资产风险,按照ECL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
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情形的,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对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3)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
提利息。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
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基金组合,基金管理人开展基于“影子
定价”和“摊余成本法”之间偏离度的压力测试,对各种情景压力下基金组合
偏离度表现进行测试。当压力测试结果到一定标准后,进行预警或调整,提
前防控偏离度风险。本基金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
的风险管理活动(如将该金融资产出售)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
务模式并不矛盾,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标的业务模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机
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判决另有规定,诉讼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理资料查询服务
1、账户资料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登录账户,
点击“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也可以
拨打客服电话(4008889788、021-38789788)转人工服务,订阅电子对账
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业务,
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
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分红
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和电子邮件
的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季度电子邮件对账
单,于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问题比较
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延长期限及理由。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zhfund.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
的文件。
2、《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稳鑫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