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11-03 文字大小 【小 中 大】 【打印】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6
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募集注册,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25号),注册日期为:2026年10月15日。
2、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而面临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投资于其
它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以及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存托凭证等
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
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
面临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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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按规定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
6、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风险。
9、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
10、本基金可交易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
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11、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
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
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
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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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
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1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
以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
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
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15、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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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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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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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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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先锋瑞盈增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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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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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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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该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或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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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按规定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
还,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指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
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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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股权;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
或经营权利;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不动产项目,
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
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
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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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2601-2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国兴观湖国际1座3层305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王重昆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16日
注册资本 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2,505万元,占90.02%;北京福中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247.5万元,占比4.99%;深圳市瑞智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247.5万元,占4.9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239806
传真 010-58239896
联系人 孙彤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重昆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法规处干事、秘书处秘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总裁办公室秘书,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领先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
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天一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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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曾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2024年4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海娜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业务公共事务负责
人。
费安玲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二级教授,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民事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欧洲学会意大利研究分会副会长、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
北京比较法研究会监事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商
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专家调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长沙等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
杨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美国罗
格斯-新泽西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北京邮电大学程序设计与先进计算创新实践基
地主任,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主教练。
宋衍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会计
与财务管理系主任,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
国会计学会企业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委员、首期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
类)、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
罗冰女士,职工董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合规岗,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及产品开发部部门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创新部及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帆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履历同上。
涂卫东先生,督察长,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先后任
职于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至2025年12月
期间,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孙连玉先生,硕士,2025年7月加入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先锋聚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
部研究员,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信用研究部代理部门负责人、创新业务部代理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曾捷女士,硕士,2021年6月加入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先锋精一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先锋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历任研究与产品部研究员。曾先后任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
人。
曾捷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杜旭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谭在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罗冰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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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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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9)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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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密、高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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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
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产品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
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
度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为便于根据公
司章程约束对象行使职责,公司进一步制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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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
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
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廉洁从业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
(4)公司各机构、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制
度、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产品部、交易部、运营部、金融科技部、
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管控
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
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常运
作的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工作报告和
专业意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
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
见;
(6)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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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控职能;各
部门内部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的业务风控制度
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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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010-66636343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
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
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
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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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
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
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
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
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
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
需求。
截至2025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84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信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8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
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28家营业网点、
2家商务理财中心及1家私人银行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
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
银行。阿尔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
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
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
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成立38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
突破10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7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
团。2025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
榜单中排名第19位,以27.2%的增幅居中国内地银行第一;一级资本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第18位。荣膺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5年中国年度银行”大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吕天贵,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首席合规官。曾任中信银行信用卡中
心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私
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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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董事长;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阿尔金银行董事,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曾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工作。四川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胡罡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胡先生
现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胡先生曾任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筹备
组副组长、长沙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
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及中信银行首席风险官、批发业务总监、风险总
监。此前,胡先生曾先后就职于湖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于湖南省委办公厅人事处
任副主任科员,于湖南众立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北海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下属鸿都企业公司任副董事长,于湖南长沙湘财城市信用社任董事
长。胡先生拥有近三十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毕业于湖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
王坚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王先生1993年在中
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参加工作,2008年8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
行部副总经理,2010年2月任中信银行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16年6月调
入总行授信审批部,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3年4月任中信银行大连
分行行长,2026年6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待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履行备案程
序后正式履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44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20.23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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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3.0版,2026
年)》、《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操作规程(1.0版,2025年)》
和《中信银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版,2023年)》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流程、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
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
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
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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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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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
2601-2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国兴观湖国际1座3层305;深圳
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王重昆
电话:010-58239856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康志瀚
客服热线:400-815-9998
网址:www.xf-fund.com
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
电话:010-58239856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
2601-2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国兴观湖国际1座3层305;深圳市福
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王重昆
电话:010-58239853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杜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李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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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于2026年10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292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按规定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
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收取或返还,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的且持续持有期
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
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
构名录。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遇突
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
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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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
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设置上
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其他销售机
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置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
开户手续,开立基金交易相关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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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按每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表
认购申请金额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100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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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认
购费用,如果募集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10,001.0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10,001.00份。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3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0)/1.00=9,971.09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为9,971.09份。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10,001.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01.00
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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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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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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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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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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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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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如有),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
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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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表
申购申请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100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天≤Y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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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Y 0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天≤Y 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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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申购
费用,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2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852.2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150=9822.75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822.75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160=9,842.5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
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42.5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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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投资者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
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5日赎回10,000.00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是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1.50%=172.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172.50=11,327.50元
即:该个人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5日赎回10,000.00份,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27.50元。
例:假设某个人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730
日赎回10,0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是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00元(即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超过一年(即365天)后继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00=11,600.00元
即:该个人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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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10,000.00份,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
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600.00元。
例:假设某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200日赎
回10,0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是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
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0元(即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50=11,550.00元
即:该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200日赎回
10,000.00份,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
还的销售服务费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5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规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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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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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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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
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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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某
一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本基金其他份额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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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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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为投资者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或简称“公募REITs”)、基金管理
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
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
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
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可交换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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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在可投范围内的多类资产间的动态配置,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
上,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各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配
置比例。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
①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
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
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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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于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
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其中AA+级信用债占持仓
信用债的比例为0-20%,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80%-100%。其中,
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对于没
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短期信用债采用主体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
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
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
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期间多家评级机
构所出具的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研究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选取其中一家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若未来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相应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
券的申购。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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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关注经济运行、产业及行业
发展趋势、上下游行业运行情况,考虑企业的成长性与投资价值,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行业格局变化、政策导向、
周期位置等行业关键要素,选择景气向上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该
类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契合政府政策目标、本身周期向上、
困境反转、受产业技术迭代或内外环境驱动引起景气向上或者趋势向好的行业。
本基金亦可基于左侧布局机会、估值水平、风险收益比、平衡配置、防御需求等
角度,配置尚未进入景气上行阶段,短期景气偏弱的行业或未来景气改善潜在逻
辑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基本面进行综合分
析,挖掘优质公司。定性指标可以包括市场前景、商业模式、竞争优势、公司治
理和管理团队等;定量指标可以包括成长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质量指
标、营运能力指标和财务状况指标等。本基金将结合标的所处行业、发展阶段,
对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对各评价维度有所侧重、权衡取舍,
允许部分指标存在阶段性不足,亦可从中长期投资逻辑等其他维度考虑综合其投
资价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其他基
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全市场的公开募集不动
产投资信托基金。其中,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
金:
(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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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评价体系的分析结果建立标的基金池,本基金所投资的
全部基金都应是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
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小、
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平合理的被动型基金进行投资;对于主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基金定量评价(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基金投资业绩、基金规模、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进行评估)、基金定性评价(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基金的基
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基金投资风格、基金合规运作情况等)等方法,
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投资价值相对较高的主动型基金进行投资。对于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
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资产配置策略,通过配置股票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
公募REITs进行多类资产的配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投资性价比、投资便
利度等,确定基金的投资比例以及投资类型,并在标的基金池范围内选择合适的
基金进行投资,同时结合市场行情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基金投资
组合的优化。
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与债券组合相关度等因素。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
资金额、期限等。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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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
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
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
低于60%;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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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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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17)、(19)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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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
他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3%+中
证800指数收益率×12%+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预期主要投资的资产类别,本基金选取相匹
配的债券指数、股票指数及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结合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股票及现金类资产
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定为83%、12%与5%。
(2)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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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主动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
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及市场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
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金选取“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该指数成份券涵盖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
(不含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及可转债),能够全面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
的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本基金股票投资将综合评估行业景气度与竞争格局,动态调整行业配
置并构建股票组合。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
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
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8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该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能够反映沪深市场
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样本量大且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的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所述,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
数代码为CBA001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体
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采用时间加权法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步骤为:首先分别计算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800指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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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其次,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
准的日收益率;最后,通过每日连乘的方式计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的累计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超额收益、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好管理基金
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及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及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及市场研判综
合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基准要素成份证券之外的证券。因此,本基金
投资组合在证券选择及权重配置上相对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存在合理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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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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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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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国债期货合约、信用
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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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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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
能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
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
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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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
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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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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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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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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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0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机构、
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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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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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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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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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8%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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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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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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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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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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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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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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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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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
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持有期安排仅适用主袋份额。
5、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
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
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
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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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
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
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
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持有期的限制。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
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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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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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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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别证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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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投资成本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适合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的投资者。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会受到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本基金可投资
于境内的股票市场,境内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净值表现,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数据、各大类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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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
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
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债券型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运作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
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
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
法流通。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4)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其中: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
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
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环
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
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
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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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
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但并非必然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
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
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7)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
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
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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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
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8)公募REITs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以下或简称“不动产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不动产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不动产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
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不动产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
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不动产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
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不动产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不动产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等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不动产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
金收益。
6)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
不动产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
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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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风险。
(10)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经营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小,往往
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
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北交所设置四套上市标准,其中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因此可能存在企业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
等情形,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
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交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规则,包
括股票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
差别,包括北交所股票连续竞价股票涨跌幅为30%,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等,这些
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3)退市风险
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
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被
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股票退市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交所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投资者门槛相
较沪深主板市场较高,因此可能存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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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交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基金存在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交易的风险。
5)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交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司可能存
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
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11)销售服务费计提与返还机制的相关风险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后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
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
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1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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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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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人民
币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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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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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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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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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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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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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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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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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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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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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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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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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
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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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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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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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召集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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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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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人民
币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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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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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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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
2601-2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国兴观湖国际1座3层305;深圳
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26层
邮政编码:100004、518042
法定代表人:王重昆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8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6.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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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旗
下的股票型基金以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债期
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
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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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可交换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
(含A股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A股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
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
低于60%;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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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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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
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17)、(19)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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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
他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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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
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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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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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或未在合理期限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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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主动配合基金托
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
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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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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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8、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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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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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5、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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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国债期货合约、信用
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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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
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
评估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
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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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c.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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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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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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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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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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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如选择此种争议解决
方式,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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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
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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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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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传真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
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
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需要适时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届时可通过客户服务
热线、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敬请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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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5-9998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xf-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xf-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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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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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先锋瑞盈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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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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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