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3-03 文字大小 【 】 【打印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上证50ETF联接
基金主代码 04019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2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安上证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转换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3月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上证50ETF联接A 华安上证50ETF联接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40190 01498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1、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2023年2月23日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本基金,《华安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及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5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7天≤Y<30天 0.5%
30天≤Y<180天 0.1%
Y≥180天 0
C类基金份额
Y<7天 1.5%
Y≥7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费用包括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的目标基金所适用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详见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1: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
  转入金额=2,985.00-0.00=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0=2,211.11份
  例2: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2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0%,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2,000×1.5000×0.50%=15.00元
  转出金额=2,000×1.5000-15.00=2,985.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50%)=44.11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2,985.00-2,985.00÷(1+1.20%)=35.4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44.11-35.40=8.71元
  转入金额=2,985.00-8.71=2,976.29元
  转入份额=2,976.29÷1.3500=2,204.66份
  例3:投资者在T日转出5,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60%,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5,000,000×1.2000×0.50%=30,000.00元
  转出金额=5,000,000×1.2000-3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5,970,000.00-5,970,000.00÷(1+0.60%)=35,606.36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0元
  转入金额=5,970,000.00-0=5,970,000.00元
  转入份额=5,970,000.00÷1.3500=4,422,222.22份
  例4:投资者在T日转出6,00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A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A适用的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赎回费率为0.50%。转入B基金,且B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为1,000元,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0元,则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及转入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费=6,000,000×1.2000×0.50%=36,000.00元
  转出金额=6,000,000×1.2000-36,000.00=7,164,000.00元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1,000元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1,000-1,000=0元
  转入金额=7,164,000.00-0=7,164,000.00元
  转入份额=7,164,000.00÷1.3500=5,306,666.67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其他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官网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7.2场外非直销机构
  A类份额(040190)销售渠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C类份额(014980)销售渠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3月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