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3-02 文字大小 【 】 【打印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长信利众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38
十一、基金费用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8
十五、禁止行为 .............................................................................................................................5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
十七、违约责任 .............................................................................................................................5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8
二十、其他事项 .............................................................................................................................5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6.18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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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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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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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资
产证券化产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
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
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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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基金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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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基金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
调整;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
督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基金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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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条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
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
融资进行监督。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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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
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
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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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并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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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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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相关
制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述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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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利众A、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利众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众A和利众B的份额配比、利众A的折算
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
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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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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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利众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众A和利众B的份额配比、利众A的折算
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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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
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
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
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
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利众A、利众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
15
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
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
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
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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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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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在银行柜面开
户材料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
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
支取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
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
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8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
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
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
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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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且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确定后,则撤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对于基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
销或变更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但不承担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
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内
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在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因基金管理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文
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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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指令。由于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该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对基金托管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未正确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导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使用双方
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
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原件后并经电话确认后,该授权文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
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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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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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
单元使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
体办理。本基金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
代理所托管基金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托管账户或
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重大过错导致本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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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
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防范
操作风险,以确保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为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T+1 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并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结算资金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中登规定或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银
行间市场交易、公司内部垫资或股东拆借等方法进行融资补款,以便完成交收,
否则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综合协议平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方式为T+0逐笔全额非
担保交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中小企业私募债结算业务服务
协议。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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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款账
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
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基金利众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指利众A的开
放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内指利众A开放日的后一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指利众A的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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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
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
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相应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
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
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
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
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
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
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原因、不可抗议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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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T+1日前(含T+1日,T日为申请日),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
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不含申购
费)划到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
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4、T+2日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赎回
资金于T+2日上午12:00前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或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其他相关清算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清算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清算日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清算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8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办理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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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利众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和
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和/或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和/或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30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31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32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进行承担,并以管理费和托管费为
限承担;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3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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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
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
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中期报告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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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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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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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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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
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相关业务信息。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的年收益率、利众A和利众B的份额配比、利众A的折算
比例、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利众A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报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
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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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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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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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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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基金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待划转资产托管费收入
账号:99010133159000108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5%。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35%的年
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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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七)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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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支付。
(九)费用列支违规的处理
若发生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承
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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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利众A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利众B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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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
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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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承担
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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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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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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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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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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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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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利众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利众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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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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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
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本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
方损失进行赔偿,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
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四)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
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
此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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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九)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当
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但违约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但根据本协议约定属于本协议当事人免责范围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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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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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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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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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本协议
草案经证监会核准之后,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协议草案无异议,则本协
议草案作为正式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