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T+0赎回用户服务协议
银河基金
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T+0
(
2
026
年
赎回业务
用户服务协议
2
月)
甲方:投资者
乙方: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平台(包括银河基金
官网、银河基金APP、银河基金微信服务号)申请办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
金”)快速赎回(T+0赎回)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甲方在业务开放办理期间,通过乙方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将其
所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快速取现,甲方同意由乙方合作的垫支机构实时支付投资者申请的
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在当日日终前,乙方将投资者申请的对应货币基金份额过户及
登记到垫支机构的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提交赎回申请, 对应赎回款用于归还乙方垫支
机构的已垫款项。
甲方申请该业务,即视为授权乙方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甲方指定货币基金份额的快速赎回申
请,并同意垫支机构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享有对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本金和
收益(如有)。
垫支机构:是指乙方为了满足甲方快速赎回垫资需求,本着审慎原则选择的为甲方货币基
金T+0赎回提供资金垫付服务的机构,具体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具体垫
支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址:www.cebbank.com,客服热线:95595)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垫支机构名单,并通过修订本协议、在乙方官网通知等方式告知投资
者。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本协议中指“倍利宝-银富货币A
150005”),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须同意并签订《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
2.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申请的时间为每日0点至24点。T+0赎回业务申请提交后不得撤
单。
3. 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有权设定相关业务限额,具体如下:
3.1 乙方有权对于甲方单笔和日累计申请货币基金T+0赎回的金额设定限制,单只货币市
场基金在单日内累计申请快速赎回的金额设定上限,同时设定单日笔数上限;
3.2 甲方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T日申购份额不支持T+0赎回,已确认份额赎回日累
计上限的金额为10,000 元(含),且甲方日累计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上限为2笔;
3.3 甲方选择快速赎回时每天最多可赎回其在乙方网上交易平台账户内的 90%货币基金份
额,如发生T日货币基金每万份收益为负值时,乙方于T+1日以基金份额的形式从甲方基
金账户内扣除。
3.4 甲方使用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的日累计上限,以甲方银河基金网上交易基金账号为单
位进行计算;
3.5 乙方有权对银河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当日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设置上限,如
当日乙方接受的快速赎回申请累计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上限,乙方有权暂停快速赎回业
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甲方应当及时关注银河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快速赎回业务开
放状态。
3.6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上述相关限额,并通过银河基
金官网进行通知。
4. 货币基金T+0赎回申请份额的未结转收益按照货币基金正常赎回的资金到账时间进行资金
划拨给垫支方。
5. 份额过户给乙方在垫支机构的T+0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后,快速赎回份额申请日的收益
用于支付甲方使用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服务的所产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乙方垫支机
构收取。
(二)乙方对于甲方申请货币基金T+0赎回的份额,目前免收手续费,但乙方保留根据业
务发展对上述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收取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在银河基金官网进
行通知。
(三)异常支付的情况:
1. 若甲方未收到款项,乙方在交易日日终对账后确认未划出,则会进行补划,因银行或支
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
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支机构垫付
的货币基金T+0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及垫支机构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
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垫支机构在乙方协助下亦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四)甲方在使用快速赎回服务之前,应确保持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基金份
额,并且基金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等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否则若因此给乙方或
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当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信
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
资料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
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在使用本业务过程中,甲方同意授权/委托乙方将其相关信息提供给垫支机构用于划
付垫资款项,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审
慎原则选择合作的垫支机构,甲方同意由垫支机构向甲方垫付款项,并自愿接受因此可能
带来的风险。甲方同意垫支机构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该日)起对
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如有)。
(七)甲方发起货币基金T+0赎回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
时间等业务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关于本业务相关限额的调整,快速赎回后对应基金份
额余额不低于该基金在乙方的最低持有份额,具体以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为准。保证在任
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
效,并同意乙方将姓名和银行卡账户信息提供垫支机构划付货币基金T+0赎回资金。
(八)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垫支机构划付快
速赎回款项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九)快速赎回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果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
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但垫支机构已将垫资款划给甲方,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
方对甲方所持有的等额货币基金份额及对应收益(如有)做强赎处理,并将相应的赎回款
划归垫支机构。
(十)使用本业务过程中如甲方对乙方负有债务时,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经乙方通知甲
方后,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从甲方银行账户扣款、按照市场价
格赎回或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过户甲方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甲方知晓并自愿承担相
关风险。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
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
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金融监管规章和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
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
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三)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是乙方提供或乙方与其垫支机构合作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
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乙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调整、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且不承担任何责
任。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时,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快速赎回服务予以调
整、暂停或终止: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2. 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允许继续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4. 系统通讯故障、技术故障或升级、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5. 垫支机构临时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资金或实时划款功能;
6. 快速赎回申请总额或笔数接近、等于或超过乙方设定的限额;
7. 其他可能导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无法继续提供的情况。
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时,乙方将通过银河基金官网进行通知。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乙方网上交易系统页面对本协议勾选“阅读并同
意”视同签署。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
协议的修改一经发布即可生效,代替原来的协议。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
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如果甲方在本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则视
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所做的全部修改。
第七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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