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
基金”)已于2026年7月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970号《关于准予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指数代码:HSTECH。标的指数以
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3000为基值。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
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schi。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主要投资香港市场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
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基金
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退市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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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
工具,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
产生一定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
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
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
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
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
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
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7、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新
证券品种,如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
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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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本基金投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会面临香港证券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
10、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如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
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11、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
交易的风险。
12、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
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3、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1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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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3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32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4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6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6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110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114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1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6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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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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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31日颁布、2026
年1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2、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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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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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8、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
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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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6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
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
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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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7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差额以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日
7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
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
值)
7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
以100%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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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8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82、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8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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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ETF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涉及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于中国
香港地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
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
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
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此外,未来若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被纳入标的指数,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将扩展到更多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
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
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
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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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标的指数及其计算或
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
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
明或担保。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
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或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
整时,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
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方案未进行
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
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标的指
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3%,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但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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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
动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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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
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
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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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
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申购及赎回风险
(1)申购失败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
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
回清单中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
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采用
全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
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
(含汇率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机制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当基金管理人使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时,相比使用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机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买卖证券所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
有所不同,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
不同,进而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
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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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指数成份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
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
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
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
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终止清盘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
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
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
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
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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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
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
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
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
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
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
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
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2)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若投资股指期货,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4)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
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
类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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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
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
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
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
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
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
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
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
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
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
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
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7)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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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可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
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
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
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
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
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8)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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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
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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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
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
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9)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投资境内证券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香港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主要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
1)香港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也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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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
险:
①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
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
较大的投资风险。
②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
港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
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当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元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
③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
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香港联合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规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a.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香港联合
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b.
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d.投
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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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④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⑤香港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香港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
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
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
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
件的反应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
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
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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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
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
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
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
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证券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
于香港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香港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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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
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
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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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
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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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对ETF基金投资者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
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
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
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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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
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4、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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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可就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使用及参考
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
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
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
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
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
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
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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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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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
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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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
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即ETF,下同)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
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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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
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
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他合理原
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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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
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
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
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
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5、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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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流动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10、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
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
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11、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
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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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12、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
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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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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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第4)目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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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7)-(12)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3)-(1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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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5)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7)至(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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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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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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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恒生科技指数代表最大30间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1)选股范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
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候选资格
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业务要求:被分类为以下其他一项恒生行业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必
需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资讯科技业;
主题要求: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
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或智能化;
创新筛选要求: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
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或年度收入同比增长>=10%。
(3)成份股挑选准则
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30;
缓冲区:排名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
上的证券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
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30;
互联互通交易资格:不适用。
(4)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5)比重上限:
非外国公司成份股:8%(个股)
外国公司成份股:4%(个股);10%(合计)。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s://www.hsi.com.hk。
3、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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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股票型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相应选取恒生科
技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恒生科技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100%。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TECH,指数
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
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
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标的指数一致,相关变更情形和程序详见基金合
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项下“1、标的指数”
部分内容。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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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
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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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戈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6年6月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苏龙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执行委员会成员。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南京浦口凤凰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肥阜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申万宏源证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战略规划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
事业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陈戈先生,副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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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William Bamber先生,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
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
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
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
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
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
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
行官。
张谦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民盟盟员。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部助理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产品金融部
总经理、私人客户部总经理。
许锋先生,董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证
券部员工;原海通证券昆明东风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成都人民西路营业部总
经理、四川分公司总经理、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上
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国泰海通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委员会委员、固定收
益客需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评审总
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
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
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
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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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
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
(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
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
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许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
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
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
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
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企业文化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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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
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
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山东
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
江孔亮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
总经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三明分行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分析师、行业公司二部副经理、行业公司二部经理、首席分析师;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
总经理。
黄晓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市
场部总监。历任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客户经理,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师,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市场部经理,高级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
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
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风控副总监。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投资顾问部策略副总监兼资
深投资顾问经理。历任营销管理部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市场策
略总监助理、市场策略副总监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
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
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
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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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
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单竹岭,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自2025年12月加入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研究员、定量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指数投
资部定量基金经理。自2026年06月起任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06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06月起任富国
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08月
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
08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田希蒙,硕士,自2017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
究员、定量研究员、定量投资经理、定量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指数投资部
指数投资副总监兼定量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1月起任富
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
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自2023年06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创新药及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创新药及医疗保
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10月起
任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5月起任富
国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6
月起任富国国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5年06月起任富国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5年07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7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8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9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
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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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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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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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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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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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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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6年7月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6】1970号《关于准予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
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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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
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可依据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下同)
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相关公告中列
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30%
50万份≤M<100万份 0.2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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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
二级市场交易。
(2)已购买过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
拥有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一经提交无法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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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
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
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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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以
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
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
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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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
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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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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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
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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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或监管机
构认可的其他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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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价格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
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港元兑人民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港元兑人民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实时汇率公允价包括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
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如上述
机构未正式发文规定公布上述收盘价,则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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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
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申
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
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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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
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7、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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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
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
出,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
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
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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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
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香港证
券交易市场或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香港证券交易
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
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请见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
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份额上限、单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和单日净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规模或赎回规模
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账户单日累计可申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可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以对当日单个投资者的申购规模或赎回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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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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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
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
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全部或部分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
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申购或
赎回时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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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
后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实际的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
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替代金额高于买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
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替代金
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
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确认
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在T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
的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
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通过
QDII和/或港股通机制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
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
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
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根据QDII和/或港股
通机制的相关业务规则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参考汇率、
港股通卖出结算汇兑比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结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与被替代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商定的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参考汇
率、港股通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的算术平均值、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等;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
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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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后的第5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证券
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
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在T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
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通过QDII和/或港股通机制代投资者卖
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
作。
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根据QDII和/或港股通机制的相关业务规则采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参考汇率、港股通买入结算汇兑比率、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等结算为人民币)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
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
的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参考汇率、港股
通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的算术平均值、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被替
代组合证券T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
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额。
T日后的第8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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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
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
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相关交易制度限制交易的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跨境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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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是否开放申购: XXX
是否开放赎回: X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内容为准。申购赎回清单的
具体内容与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
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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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累计申购份额或净申
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单个账户申购上限且当日单个账户累
计申购份额或净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或港
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
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境
外投资规模达到了外管局核定的外汇额度。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7、8、12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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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6、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累计赎回份额或净赎
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单个账户赎回上限且当日单个账户累
计赎回份额或净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
大变化时、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
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或修改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
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6、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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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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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
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外托管
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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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取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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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
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
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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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
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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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
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
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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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
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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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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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元、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
的汇率。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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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2、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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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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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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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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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指
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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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相对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下同)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当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相对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超
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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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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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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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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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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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其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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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选择
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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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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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四)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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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境内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八)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二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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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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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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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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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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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0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58%。开业
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
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6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
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8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9120.24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5214.3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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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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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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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简称:兴业银行香港分行)
注册地址:香港中西区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2楼
总部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成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信用等级:穆迪-Baa2;惠誉-BBB
二、兴业银行简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于1988年8月成立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7年2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目前,兴业银行已
发展成为治理完善、特色鲜明、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并稳居全球银行50强、世界企业500强之列。
三、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简介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于2012年9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筹建,
于2014年1月10日获授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牌照,并于2014年3月17日正
式开业运营,为兴业银行第39家一级分行,也是兴业银行首家境外机构。开业
以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遵循总行“通向海外的窗口、业务创新的平台、人才培
养的基地”的战略定位,严格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广大客
户提供专业、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与解决方案。香港分行的主营业务范围包
括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私人银行业务。
作为总行跨境业务的桥头堡,兴业银行香港分行通过整合自身资源,完成
境外托管系统的全新升级投产,建立了专业、完整、灵活的产品与服务体系,
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全球资产托管、基金行政服务、配套增值服务在内的较为完
善的托管服务。通过香港本地中央结算系统、明讯银行及花旗银行覆盖全球市
场,在对客层面做到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可全面承接QD次托、香港专户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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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产品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团队简介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及运营团队人员拥有多年相关从业经验。其中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部下设资产托管团队,负责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建
设、产品营销、产品开发、客户准入、客户KYC及反洗钱审查、相关协议签署
及文件出具、托管账户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等,同时还配合分行相关部门做好
托管系统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托管业务运营和管理,建立托管业务相关的应
急机制并组织参与应急演练等工作。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运营结算部主要负责分行托管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和优化,
负责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结算指令处理、公司行动处理、代理投票、外币兑
换等操作及客户指令、客户文档保管等。
截止目前香港分行资产托管部人员10人,运营结算部团队32人,其中资
产托管相关运营人员10人。
五、托管情况介绍
2024年,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持续助力公司巩固同业和金融市场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在线托管产品50,589
只,保持全行业第二位(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数据);资产托
管业务规模16.2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0%。实现托管中间业务收入35.88
亿元,同比增长1.0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实收股本共计人民
币207.74亿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207.74亿元),每股面值人民
币1元。(摘自兴业银行2024年年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规模为
2022.83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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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戈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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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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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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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
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
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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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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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
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托管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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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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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境外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
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财产所在地和境外投
资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
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4)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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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8)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9)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3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
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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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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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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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9)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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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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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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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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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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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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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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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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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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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戈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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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
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
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即ETF,下同)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
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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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
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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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的,应当遵循下列(7)-(12)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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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3)-(15)要求: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5)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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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7)至(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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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章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任何一方名单变
更后,该方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接收方应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接收方对上述名单确认后,新的关联
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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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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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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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
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程序。
(九)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
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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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相应指令,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如无过错的则在履行其通知
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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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
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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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
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10、托管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二)募集资金和组合证券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
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原则
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收益、支付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收取认购/申购对价的现金部分,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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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
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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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
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
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
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
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
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因投资需要在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活期账户进行投资的,管理人、
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三方协议。
(十)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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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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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金融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
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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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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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元、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
汇率。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
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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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2)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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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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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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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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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时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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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
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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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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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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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
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
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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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
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
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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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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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法律意见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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