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修改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06-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和D类两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C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B类、C类、D类基金份额。其中,本基金的原基金份额(A类和B类基金份额)均为场内份额,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新增基金份额(C类和D类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上市交易且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A类和B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类和D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场内简称
A类基金份额 159001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A
货币ETF B类基金份额 159002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B
C类基金份额 018436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C -
D类基金份额 018437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D -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C类、D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进行限制,D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四)C类、D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参与计算)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B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D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五)C类、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六)C类、D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100份C类或每100份D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七)C类、D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分配当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八)C类、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本基金修改A类、B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原则的方案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目前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即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修订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即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并支付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支付收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负收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增设C类和D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修改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6月5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生效日前,场内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已分配的累计未支付收益将于2023年6月2日集中支付。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2023年6月6日前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交收,请投资者注意查询。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和D类两类基金份额、修改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附件:《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2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
7
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27.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
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 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2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6.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针对场内销售,包
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

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D 类基金份额
8
34. 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
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
规定对价的行为
42.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3.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4.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
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结算机构下的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或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网点)或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9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过程
52. 每百份基金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
53.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A
类/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 C 类和 D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C 类
/D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58.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5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60.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
6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场内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
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场内基金份
额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两类场
内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65. 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
别设置 C 类、D 类两类场外基金份
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第三部分 五、上市交易所 删除
10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
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
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更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
划分详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场内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分别设置 A 类、B 类
两类场内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进行两类基
金份额申赎和交易时只用一个基金代
码。
(2)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别设置 C 类、D 类两类
场外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变更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基
金份额的具体划分详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和
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卖出的基
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益。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
为正,在持有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
其未付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收益分
配日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卖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部分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仅指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如
无特指,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场内基金
份额,即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1
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给
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划付至投资者账
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予支付。
(3)对于 T 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
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前
为投资者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
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于 T+2 日前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
付收益的交收。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
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
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前公告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变更代办证券公司。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
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代办证券公司
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代办证
券公司。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12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
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
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可能
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
人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
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日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采用份额
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
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
13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
销;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
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度基金
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支付
给代办证券公司,由代办证券公司划付
至赎回投资者账户。如未付收益为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券
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的未自赎回款项中扣除
的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
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交易
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调
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与新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规定
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采
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14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
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
请失败。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
则进行确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针对场内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本基
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针对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针对场内份额,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针对场外份额,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场内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
请失败。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
则进行确认。
(2)场外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15
五、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赎单位及
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
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
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
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赎单位及
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场内基金
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对于场外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场内基金份额当日累计申购份
额上限、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和单个账户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场外基金份额的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和场内基金份额的单日申购份
额上限以及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
16
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
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前办
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清
算数据办理资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根
据 T 日的申购、赎回及交易等情况,
在 T 日完成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并
在 T+1 日对 T 日申购、赎回及由此引
起的基金份额分类进行会计确认。
对于 T 日全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前为投
资者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清
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
知于 T+2 日前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
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如果登
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
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人民
币 100.00 元。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3、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每份场内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
人民币 100.00 元,每份场外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3、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
17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
离度为负时。
4、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5、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八、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
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金份额参与计算)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
离度为负时。
4、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购场内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
金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
回场内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
5、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清
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6、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七、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场外和/或场
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
情况。
18
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
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
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
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
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该账户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
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1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
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
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每一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折算
为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
额参与计算)。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超
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
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该账户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购金额/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份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份额上限时。
(1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19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7)项、
(12)至(1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
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
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
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1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7)项、
(12)至(1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场外和/或场
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4)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
情况。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
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
20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1)至(7)项、
(9)至(11)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
述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
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用。
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
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1)至(8)项、
(10)至(12)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
述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每一份 A 类
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参与
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
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
程中,应将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C 类基金份
21
额或 D 类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 A 类/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
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C 类/D 类基金份额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 C 类/D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C 类/D 类基金份
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C 类/D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C 类/D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C 类
/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C 类/D 类基金
份额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
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不享
22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
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也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其他
账户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 C 类/D 类
基金份额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 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
23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结算机构下的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或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网点)或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的操作,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
结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24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C 类、D 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或价格;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或赎回款
项;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信息;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B 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C 类、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息;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或赎回款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及基金合
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
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
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
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C 类/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
机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
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有 100 票表
26
决权,所持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
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
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基金管理人应
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27
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
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
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
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28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代办证券公司及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及存款银
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
级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
份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类别变
化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
费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场内基金份额的上市费及年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
级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
份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类别变
化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
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5%,D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29
的收益与
分配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
红;
2、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
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
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
配计算的精度为 0.01 元;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集中支付
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
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结算并支付
收益;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负,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
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
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
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
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
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
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
付;
6、T 日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
或卖出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计算的精
度为 0.01 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
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记正收益并支付收益;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
收益,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
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支付
收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负收益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
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予支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T 日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
赎回或卖出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
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
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
随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
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
30
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
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
进行集中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可不集中支
付,每月例行的收益集中支付不再另行
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分配当
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
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收益支付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3、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并支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31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上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
当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间的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 类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
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

7
1
/ 7
i
Ri
32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
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额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场内份额停牌、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
33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
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34
则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易方
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
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
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35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
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
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
容。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
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
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通知单加
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
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
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及权限范围核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
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
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
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
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
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经及时通
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
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
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
应将同业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
36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
式审查及权限范围核对。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
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收益分配
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本基金申购赎回及收益分配的资金
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T 日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净
额于 T+1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
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一般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
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所结转的未付收益,
在 T+3 日交收;月度收益分配日(R
日)集中支付的收益,在 R+2 日交
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
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有
新的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基金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
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
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日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收益分配
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1、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申购
赎回及收益分配的资金清算交收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
则。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
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2、场外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
项。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在基金管理
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之间交
收。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总清算
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
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
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
37
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
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
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账户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有
新的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份额总额]×100
上述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
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基金份
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7
1
/ 7
i
Ri
38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
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份额总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
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不包括当
日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 类
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复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
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3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
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
红;
2、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于每月集中支付
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时可不
集中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
配计算的精度为 0.01 元;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集中支付
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的
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结算并支付
收益;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月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负,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
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
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计算的精
度为 0.01 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
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收益
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正收益并支付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
益,不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支付收
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负收益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券公司或
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予支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持有人不记收益;
(4)T 日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
40
正,在持有人部分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
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支付,在月
度基金收益分配日结算;基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未付收益支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
划付至投资者账户。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赎
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通过证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
付;
6、T 日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
或卖出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收
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规
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
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
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之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回或卖出的基金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
有收益分配权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
配规则进行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不一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将随
之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
基金 C 类、D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分配当
日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
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收益支付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收益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3、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不同,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情况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41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
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级
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份
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类别变化
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费
率。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对于 A 类份额升级
为 B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降级为 A 类份
额,基金年销售服务费自份额类别变化
后下一工作日起适用于新份额类别的费
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25%,D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
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