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0万份1000元/笔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费为准。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赎回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固定比例0.5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固定比例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
其他费用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
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年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
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
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以及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
益率、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而产生的跟踪偏离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
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
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
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在极
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
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1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等原因,导致
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时,如果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
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人,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
风险。
1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场内份额赎回
失败的情形。
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
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
的风险。
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人面临无法及时赎
回的风险。
14、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的“可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
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
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对“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5、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
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6、投资风险
包括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股票期权风险、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
要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风险等。
本基金的其他风险: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https://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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