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6-05-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05月15日
公告日期:2026年05月12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6
六、基金合同摘要........................................................13
七、基金财务状况........................................................14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天弘
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软件ETF天弘
3、基金代码:159035
4、2026年05月08日基金份额总额:328,859,726.00份
5、2026年05月0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8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8,859,726.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05月15日
9、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6】62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6年04月20日至2026年04月28日(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328,828,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3,350.36
元人民币(含计入基金资产的有效资金产生的利息)。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6年05月06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于银行结息日
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99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28,859,726.00份,已
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份,占基金份
额总量的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为0。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
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6年05月0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05月0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8,859,726.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64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05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软件ETF天弘
5、基金代码:15903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8,859,72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74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0,578.2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13,333,25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0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315,526,473.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95%。
(三)截至2026年05月0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杨自然 10,000,777.00 3.04%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7,961,747.00 2.42%
3 黄荣军 5,000,680.00 1.52%
4 陈彦博 3,000,233.00 0.91%
5 高忠华 2,100,183.00 0.64%
6 高永芝 2,000,291.00 0.61%
7 李华 2,000,272.00 0.61%
8 林向东 2,000,272.00 0.61%
9 赵红 2,000,233.00 0.61%
10 叶晓丽 2,000,193.00 0.6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总经理:高阳
信息披露负责人:童建林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5.14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
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0408K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本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资
研究、市场营销、风控合规、基金运营、技术保障等部门。其中,投研部门主要
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产品营销和
市场推广等工作;风控合规主要负责公司及业务全流程合规保障、风险控制等工
作;基金运营和技术保障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
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上述部门的设置为基金运作等各环节做好充分
准备。
4、人员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充足的人员配置。截至2026年03月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728人,其中96.98%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5、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
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143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
上海、广州、深圳、四川、浙江设有分公司,并在北京设有子公司。自成立以来,
始终秉承“稳健理财,值得信赖”的理念,坚持为投资者带来优质的基金产品和
理财服务。截至2026年0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含专户和子公司产品)资
产管理总规模12,964.89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资管规模12,754.50亿元;专户
规模165.31亿元;子公司产品规模45.08亿元。截至2026年03月31日,共管
理运作248只公募基金,业务范围涵盖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现金管理、
衍生品投资等。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大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2022
年9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12月07日至2025年01月11日)、天弘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04月08日至2025年01月11日)、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
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3月31日至2025年03
月06日)、天弘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05月14日至2025年10月11日)、天弘上证18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5年01月20日至2025年02月16日)。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5年10月11日起任职)、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11日起任职)、天弘上证科创板50成
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11日起任职)、天弘中
证全指通信设备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4月15日起任
职)、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7月02
日起任职)、天弘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0
月11日起任职)、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01月08日起任职)、天弘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5年02月26日起任职)、天弘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2月17日起任职)、天弘上证科创
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4月09日
起任职)、天弘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
月09日起任职)、天弘中证电网设备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5年12月12日起任职)、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6年05月06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联系电话:400-61-95555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38年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
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等金融牌照的
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服务立行、创新驱动、科技兴行、人才
强行,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
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26,440.75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5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58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
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
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
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
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
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
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
“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
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
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
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8月,在《21世
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5资产管理年会暨十八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
力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5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
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
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
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
年10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20余年
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
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707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6年05月0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2026年05月08日
资产:
货币资金 293,546,138.9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156,020.20
其中:股票投资 35,156,020.2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33,350.36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79,000.01
资产总计 328,814,509.56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2026年05月08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7,207.96
应付托管费 1,801.9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6,416.01
负债合计 25,425.96
净资产:
实收基金 328,859,726.00
未分配利润 -70,642.40
净资产合计 328,789,083.60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328,814,509.5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156,020.20 10.69
其中:股票 35,156,020.20 10.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3,546,138.99 89.27
8 其他资产 112,350.37 0.03
9 合计 328,814,509.56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493,147.20 9.27
J 金融业 4,662,873.00 1.4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156,020.20 10.69
2.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30 科大讯飞 96,800 4,831,288.00 1.47
2 300033 同花顺 12,700 3,105,912.00 0.94
3 688111 金山办公 9,697 2,630,408.22 0.80
4 002261 拓维信息 52,800 1,893,936.00 0.58
5 600570 恒生电子 63,500 1,756,410.00 0.53
6 601360 三六零 146,500 1,708,190.00 0.52
7 300339 润和软件 33,400 1,596,520.00 0.49
8 300803 指南针 15,100 1,556,961.00 0.47
9 300454 深信服 10,600 1,309,312.00 0.40
10 688568 中科星图 16,921 1,130,322.80 0.34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
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3,350.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79,000.01
8 其他 -
9 合计 112,350.37
11.4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6年05月08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6年04月28日发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二)2026年05月07日发布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天弘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包括由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
转换为托管人结算模式,或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
若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
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商,并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
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相关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
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应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8)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和/或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等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数据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取
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证券应适用本条第11)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作出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禁止行为和/或关联交易要求,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
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前,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
最低要求。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