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24-02-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24年2月6日
报告公告日期:2024年2月21日
一、重要提示
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98
号《关于准予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因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
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18日发
布的《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1月24日,自2024年1月25日起,本基金进
入清算程序,本基金清算期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30日止。由基金
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月
25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159710)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7月15日
4、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
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
5、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6、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
7、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
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智能电动汽车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8、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4年1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最后运作日 2024年1月2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391,734.62
结算备付金 16,149.32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47,765.36
资产总计 21,555,649.30
负 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772,215.94
其他负债 153,636.35
负债合计 925,852.29
净资产:
实收基金 42,344,933.00
未分配利润 -21,715,135.99
净资产合计 20,629,797.01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1,555,649.30
注:报告截止日2024年1月24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42,344,933.00
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0.4872元。
四、清盘事项说明
1、基本情况
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98
号《关于准予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注册,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
募集。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15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37,344,933.00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773
号核准,本基金于2021年8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自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因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
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18日发
布的《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自2024年1月25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
基金于2024年1月25日终止上市。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资产
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的。基金管理人编制清算报表是为
了呈报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
中国证监会使用。因此,清算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
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
数据列示。
五、清算情况
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30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
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1,391,734.62元,其中包含应计
利息为人民币1,109.07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共计提利息人民币2,060.89
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0,473,459.88元,其中应计
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3,169.96元,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
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
基金管理人所有。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6,149.32元,其中上海结算
备付金为人民币6,205.49元,上海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5.31元;深
圳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9,920.75元,深圳结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人民币7.77
元。清算期间,上海结算备付金计提利息为人民币1.68元;深圳结算备付金计
提利息为人民币2.70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
16,153.70元,其中上海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6,205.49元,上海结算备付金应
计利息为人民币16.99元;深圳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9,920.75元,深圳结算备
付金应计利息为人民币10.47元。该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
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
有。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0,147,765.36元,
全部为股票投资,该股票投资已于清算期间处置变现,变现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
人民币20,136,999.05元,已于清算期间划入托管账户。
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772,215.94元,该款项已
于清算期间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53,636.35元,其中,应付交易
费用为人民币44,824.87元,全部为应付席位佣金;应付预提费用为人民币
108,811.48元,其中预提IOPV计算费为人民币21,311.48元,预提登记结算费
为人民币37,500.00元,预提审计费为人民币50,000.00元。清算期间,预提审
计费、预提IOPV计算费以及应付交易费用均已支付;支付全年中登登记结算费
人民币150,000.00元,其中包含预提登记结算费人民币37,500.00元,剩余人
民币112,500.00元将于清算结束后由中登划回。截至清算期结束日,其他应收
款为人民币112,500.00元,全部为应划回的中登登记结算费,该款项由基金管
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
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4年1月25日 至2024年 1月30 日 止清算期间
一、清算期间收益(损失以“-”填列)
利息收入(注1) 2,065.27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注2) -27,192.84
股息红利税(注3) -2,555.86
清算期间收益小计 -27,683.43
二、清算期间费用
银行划款手续费 1,000.00
清算费用小计 1,000.00
三、清算期间净收益 -28,683.43
注1:利息收入系计提的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30日止清算期
间的银行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
注2: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系清算期间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减去
卖出股票最后运作日的股票估值总额及卖出股票产生的交易费用后的差额。
注3:股息红利税系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中基协发
[2012]21号),于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根据中登公司按投资者实际持
股期限计算的应缴税额计提应缴税款而确认的红字股利收益。
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 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4年1月24日基金净资产 20,629,797.01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28,683.43
二、2024年1月30日基金净资产 20,601,113.58
注: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24年1月30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20,601,113.58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的资金将于清算款划出前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
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
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自清算期结束
日次日2024年1月31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等产生的利息亦属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支付清算款时将一并计算并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
告》;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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