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2-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月29日
送出日期:2024年2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南方恒生中国企业ETF基金代码15995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公司公司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2月8日
上市日期2018年3月15日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8年2月8日
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孙伟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2月22日
其他场内简称:H股ETF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包括深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基金在境内可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
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政府
投资范围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正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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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主要投资策略
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
制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风险收益特征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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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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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0.50%
托管费-0.10%
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
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
其他费用
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
用)(简称“税收”);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
有关的费用;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
问费等;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0.04%(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
的费用下限。)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本基金的特别风险、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
变更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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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
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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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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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④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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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被动
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是香港市场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中国
企业,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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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
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标的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南方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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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或(ii)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
人士因使用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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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标的指数及其任何有
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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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及/或参考标的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标的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
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标的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
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本基金持
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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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
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
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
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标的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二)重要提示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17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7]255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年11月3日获得证监会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2523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本基金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营销信息、资讯与增值服务,并可自主选
择退订,具体的服务说明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