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5-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1年5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8,839,198.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5,947,772.00份的52.4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8,839,198.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5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1年5月17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决议自2021年5月17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于2021年5月17日开市起停牌并不再复牌,并自2021年5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公证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6112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一九六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二十七-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雷致雨,女,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四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一九六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二十八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蔡海华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雷致雨、陶人杰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8,839,198份,占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5,947,772份的52.40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8,839,19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上述议案的表决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