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2-08-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102653.54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8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4318739.61份)的56.5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8102653.5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8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本基金已于2022年8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不再复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基金申购业务已于2022年8月29日暂停,不再恢复直至终止申购。本基金2022年8月31日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